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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和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為了加強全院研究生教學管理,健全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樹立良好的教風、學風,提高教學質量,嚴肅考紀、端正考風,特制定本規定。
一、研究生課程考核及成績登記管理辦法
(一)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
研究生課程期末考核方式包括課堂閉卷考試、課堂開卷考試、課程論文等形式,學位課程考試原則上應采用課堂閉卷考試進行考核。
?。ǘ└鞣N課程考核方式的基本要求
1.采用課堂閉卷或課堂開卷考試形式,任課教師應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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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教學總結報告。
2.課程論文
?。?/span>1)任課教師可采用課程論文方式進行考核;
?。?/span>2)采用課程論文形式時,任課教師應提交的材料:
?、倨谀┱n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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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劢虒W總結報告。
?。ㄈ┢谀┱n程考核的安排
1.命題
(1)命題組織:課程考試命題由相關課程組負責組織,報研究生部審核、備案。
(2)命題范圍:應以教學大綱的要求為基礎,可涉及主講教師講授內容和規定的必讀參考書的內容。
?。?/span>3)命題原則:既要有一定深度,也要有較大的覆蓋面;注重對學生能力的考核。
?。?/span>4)考試題量:每門課均應按兩小時考試時間確定。
?。?/span>5)命題要求:每門課應出兩套試題,并附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試題總分為100分;每套試題的考試題量和難度應大體相當。
2.制卷
?。?/span>1)研究生課程期末考試試卷應按照保密原則,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印刷、保管,并按照研究生部規定的格式進行印制。
?。?/span>2)試卷印制統一由研究生部負責。
3.考核時間安排
?。?/span>1)考試時間不得使用計劃學時時間。
?。?/span>2)選修課的考核方式,由課程組確定考核方式并報研究生部備案。
(3)采用課堂考試考核方式的課程,考試時間統一由研究生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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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課程考核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在規定時間內評定成績,填寫“研究生成績單”一式3份并簽字蓋章。所有成績單,一律不得涂改。
2.研究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研究生如對評定的成績有疑問,可向研究生部反映,由相關工作人員復查后答復。
3.研究生課程的考題、答卷由研究生部負責保管。
二、碩士研究生考場規則
1.研究生應持研究生證(或身份證)在考前15分鐘進入考室,按指定位置就座。
2.研究生進入考場后,除必要的文具(鋼筆、圓珠筆、直尺、三角板等)可以帶到座位外,其余東西一律放在指定的位置。
3.拿到試卷后,研究生應首先填寫姓名、學號等考生信息,然后進行答卷。
4.開考30分鐘后遲到的研究生,不得再進入考場,同時被取消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
5.已按時進入考場的研究生,開考30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
6.認為試題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不清時,研究生可舉手詢問;監考教師對試題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如確有錯誤,應由主考教師統一更正。
7.考試中,如需添加答題紙、草稿紙,研究生可舉手向監考教師領取,不得用其它紙張代替。
8.參加考試的研究生,不準有夾帶、交頭接耳、傳遞、窺視、互對答案等作弊行為;開卷考試允許研究生攜帶的資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違反規定者,學院將按照《西安財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通報全院。
9.參加考試的研究生,在交卷前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中途需上廁所,經監考教師同意后,方可暫離考場。
10.提前交卷的研究生,應立即離開考場,并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11.考試結束時間一到,研究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將答卷和草稿紙等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待監考教師或主考教師收卷后,方可離開考場。
三、研究生考場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及其處理
?。ㄒ唬┻`紀行為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考試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作弊行為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ㄈφn程考核過程中學生違紀的處理規定
1.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均為有效證據:
?、倥c違紀事實有關的物證,文字材料,錄音、錄像等;
?、谶`紀學生的陳述,檢查等;
?、郾磺趾θ岁愂?,檢舉材料等
?、茏C人簽名的材料;
2.考試違紀、作弊情節輕微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考試多次違紀、作弊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考試代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因違紀或作弊被清出考場的學生,本門課成績均以“0”分記載。
四、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本規定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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