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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為使其順利開展,更好地為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學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以及基本生活費,使經濟困難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學校決定成立學校、學院兩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會成員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教務處、研究生處、保衛處、招生就業指導中心的負責人組成。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科(以下簡稱“助貸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處理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學院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院工作小組”),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擔任工作小組組長,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工作小組副組長,工作小組成員由學院專、兼職輔導員、班主任以及教務員組成,工作小組設專人兼職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借款學生是指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并獲得經辦銀行審批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經辦銀行是指在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中中標,并與廣西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與廣西大學簽訂銀校合作協議的銀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第五條 委員會的職責
1.對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行宏觀決策;
2.對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3.在校屬各部門間協調處理涉及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關系和問題。
第六條 助貸科的職責
1.根據廣西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申請、發放和日常管理;
2.組織學校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申請貸款,對學生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3.建立學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和誠信檔案,定期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后管理和教育;
4.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
5.監督借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6.負責對借款學生開展還貸宣傳工作,按時組織應屆畢業生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協助經辦銀行做好借款學生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并在借款學生畢業后一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畢業借款學生的首次就業去向及聯系方式;
7.核定財政貼息及風險補償金數額;
8.按期向廣西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報送貸款計劃額度以及貸款進度情況,及時向校屬相關部門提供國家助學貸款數據。
第七條 學生工作部(處)的職責
1.及時向助貸科提供受處分的借款學生信息;
2.借款學生畢業或發生學籍變更時,在經助貸科確認借款學生已與經辦銀行簽署還款計劃書后,給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八條 財務處的職責
1.及時查看經辦銀行是否按學年將貸款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
2.協調經辦銀行劃撥借款學生貸款抵交學費和住宿費;
3.按助貸科核定后的數額劃撥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九條 教務處的職責
1.借款本科生發生學籍變更時,在經助貸科確認借款學生已辦理貸款停放或終止手續后,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2.借款本科生即將畢業離校時,在經助貸科確認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署還款計劃書后,給予發放《畢業證》及《學位證》。
第十條 研究生處的職責
1.借款研究生發生學籍變更時,在經助貸科確認借款學生已辦理貸款停放或終止手續后,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2.借款研究生即將畢業離校時,在經助貸科確認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署還款計劃書后,給予發放《畢業證》及《學位證》。
第十一條 保衛處的職責
1.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及發生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保衛處處置后,應及時將名單報送助貸科,以便助貸科及時通知經辦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余額;
2.借款學生畢業或發生學籍變更時,在經助貸科確認借款學生已辦理貸款停放或終止手續后,予以暫緩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二條 招生就業指導中心的職責
1.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加入有關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內容及相關表格;
2.積極為借款學生推薦就業;
3.以書面形式向助貸科提供畢業借款學生的就業情況。
第十三條 學院工作小組的職責
1.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工作;
2.對本學院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重點審查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學生品行情況,優先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并且品學兼優的學生申請貸款;
3.召集本學院申請貸款的學生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表格,全面了解申請貸款學生的詳細情況,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4.按照助貸科的要求對貸款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和審查;
5.協助監督借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督促借款學生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立志成才;
6.對本學院學生進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宣傳,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誠信意識,按時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7.負責定期收集本學院借款學生的誠信檔案卡,并對借款學生誠信檔案卡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8.及時向助貸科提供學生在校期間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
9.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協助助貸科組織借款學生辦理還款確認手續;
10.在借款學生未清償貸款本息前,督促貸款見證人與借款學生保持聯系,對借款學生畢業去向及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的最新變化情況進行核實;以書面形式向助貸科提供借款學生和見證人的最新聯系方式和聯系電話;
11.協助助貸科和經辦銀行對未按時清償貸款本息的學生進行催討。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十四條 學校每年的貸款額度由助貸科向廣西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申請,在廣西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內安排全年貸款計劃。
第十五條 學院每年的貸款額度由學院工作小組根據本學院的實際需要向助貸科申請,助貸科根據廣西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銀行實際給付的貸款額度、學院申請的貸款額度等情況統籌劃撥學院貸款額度。
第四章 貸款金額
第十六條 原則上,農林、師范、民族等專業學生貸款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4500元,其他專業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學校按總貸款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經濟困難程度確定。
第五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為我校計劃內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冊入讀的普通全日制經濟困難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八條 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我校計劃內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冊入讀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7.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學校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貸款并履行還貸義務;
8.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章 貸款申請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采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的辦法;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學院工作小組提出申請,憑相關證明材料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并如實完整填寫。
第二十條 學生須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廣西大學國家助學貸款推薦表》;
3.《廣西大學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4.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學生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5.家長意見書及家長身份證明;
6.見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7.助貸科或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貸款審批及發放
第二十一條 學院工作小組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初審,此項工作完成后,應在學院內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無誤后,在審查合格學生的“廣西大學國家助學貸款推薦表”上加蓋學院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并按助貸科的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以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形式與申請材料一并送交助貸科。
第二十二條 助貸科對學院工作小組提交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向經辦銀行提交《廣西大學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和學生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助貸科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批準借款學生名冊后,協助經辦銀行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和借據。
第二十四條 經辦銀行在借款合同簽字生效之后,按期將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劃入借款學生在學校指定的帳戶,將生活費貸款劃入借款學生個人帳戶。
第八章 貸款期限、利率、貼息和展期
第二十五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后1至2年開始還款,最長6年內還清,具體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貸款利率。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貸款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100%貼息,畢業后的貸款利息由借款學生全額支付。借款學生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退學、休學及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罰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帖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二十八條 貸款展期。借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的,應在畢業前向助貸科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經助貸科審核通過后,由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借款學生與學校原先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實施貼息。
第九章 合同變更和還款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借款學生應與銀行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按變更后的合同執行:
1.借款學生自愿終止貸款發放。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助貸科提出申請;
2.借款學生轉學。借款學生轉學時,應到助貸科登記備案,并向助貸科提交已還清貸款本息的證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到助貸科登記備案,在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或辦理停止發放貸款手續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十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應在助貸科的統一組織下,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借款學生可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第十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 借款學生應認真參加由助貸科及學院組織的誠信教育。
第三十三條 借款學生每學年需認真如實填寫誠信檔案卡,并按時上交到學院工作小組。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助貸科將通知經辦銀行,由經辦銀行采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相應措施:
1.借款學生向學校和經辦銀行提供虛假家庭經濟情況、學習思想狀況以及其他材料證件的;
2.借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生活散漫揮霍浪費;
3.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出現觸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違反校紀校規并受到行政、黨、團警告以上處分的;
4.借款學生學習不努力,不能正常完成學業;
5.借款學生拒絕和阻撓學校或者經辦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收入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應及時向學院工作小組和經辦銀行通報變動后的單位、聯系地址及還款方式等有關變化情況。
第三十六條 借款學生出現失業、患重大疾病、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影響償債能力的情況,應及時通知學院工作小組和經辦銀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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