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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條件:
1、外語考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分數。
2、在校學習期間重修和補考課程門數在8門以下。
3、在校學習期間,工科類專業學生的平均成績在65分以上(含65分,以下同),其它專業學生的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
4、在校學習期間未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
5、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不含二次違紀),自處分之日起(留校察看自解除之日開始計算)至畢業時滿6個月,能夠積極要求進步,且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畢業后三個月內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同意。
?、艧o曠課,四年學習或綜合測評成績排名畢業前進入所在班前30%者;
⑵畢業前考取研究生者。
第二條 往屆本科畢業生(畢業時獲畢業證書者)申請補授學位條件:
1、因在校期間外語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而未獲學位者,畢業1年后、5年內參加由學校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組織的外語考試且成績合格。
2、因在校學習期間重修和補考課程門數達8門以上或平均成績達不到學校規定標準未獲學位者,畢業1年后、5年內參加由學校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統一組織的專業知識綜合考試且成績合格。
3、因在校學習期間受處分而未獲學位,畢業后工作表現突出、確有成績者,本人在畢業2年后、5年內向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提出,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同意。
第三條 往屆畢業研究生(畢業時獲畢業證書者)申請補授學位條件:
1、因在校期間學位外語考試成績未達學校規定的標準而未獲學位者,畢業1年后、5年內參加由學校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組織的外語考試且成績合格。
2、因在校期間受處分而未獲學位,畢業后工作表現突出、確有成績者,本人在畢業2年后、5年內向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提出,經學校專題會議研究同意。
第四條 往屆畢業生來校參加有關考試和申請學位按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本規定從2005年6月開始施行。
第六條 本規定由學校學位與學科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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