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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師范大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粕脱芯可?。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安徽師范大學學生行為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按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ǘ﹨⒓由鐣?、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ㄈ┥暾埅剬W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ㄋ模┰谒枷肫返隆W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ㄎ澹W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貞椃?、法律、法規;
 ?。ǘ┳袷貙W校管理制度;
 ?。ㄈ┡W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ㄋ模┌匆幎ɡU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和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所屬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或擔保,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可以為三至六年,超過六年者不予注冊。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瞬缓细竦恼n程應當重修或者補考。
  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為保證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業,合理安排學習進程,每學期學生應修課程一般不得少于12學分(畢業當年除外)。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ㄒ唬┤雽W未滿一學期的;
 ?。ǘ┯烧猩鷷r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ㄈ┱猩鷷r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ㄎ澹┢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6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以兩次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提前一周持有關證明,經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核準后方可復學。并依照復學前該生修課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如無原專業的可編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五節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ㄒ唬W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ǘ┬輰W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ㄈ┙泴W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ㄎ澹┏^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救松暾埻藢W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茖W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因各種原因在正常學習期間內無法安排重修而導致結業的學生,學校將在畢業前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因留校察看而結業的學生,結業后一年確有悔改表現或顯著進步的,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經原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換發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 學滿二學期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如學生代表大會等),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安徽師范大學學生社團管理總則》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校將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納入學生培養計劃,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安徽師范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暫行辦法》、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須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有權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和《安徽師范大學校園計算機網絡管理暫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安徽師范大學學生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ㄗ灾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要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ㄒ唬┚?;
 ?。ǘ﹪乐鼐?;
 ?。ㄈ┯涍^;
 ?。ㄋ模┝粜2炜?;
 ?。ㄎ澹╅_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山o予開除學籍處分:
 ?。ㄒ唬┻`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ㄋ模┯伤舜婵荚?、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ㄎ澹┴飧`、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掖芜`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堅持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蛘甙不帐〗逃龔d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人教育學生、留學生及安徽師范大學皖江學院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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