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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堅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嚴格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
第五條 學生應當秉承“至誠至堅,博學篤行”的校訓精神,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具有扎實的基本理論、較強的基本技能和良好的基本素質,努力培養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自覺加強個人修養,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訉W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ǘ﹨⑴c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按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ㄋ模┥暾埅剬W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ㄎ澹┰谒枷肫返?、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貞椃?、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ㄋ模┌匆幎ɡU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章學生團體和課外活動
第八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第九條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及學生團體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鼓勵、支持并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助研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助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助研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章 校園秩序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依法治校,堅持按章管理,加強校園安全保衛,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十三條學校推行校務公開,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多渠道地聽取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和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及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有損學校聲譽的活動。
第十五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住宿管理規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住校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寓管理規定,積極參與社區文化建設,爭創文明宿舍。
第五章獎勵與資助
第十九條學校每學年開展一次學生評優活動,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社會工作、學生公寓自我管理、團學活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學校定期開展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活動,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及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一條學校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鼓勵和支持各院系引進校外獎學金和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校外獎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學校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困難補助基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學校貫徹執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的學生應當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樹立誠信意識,按期還本付息。
第六章學生處理與申訴
第二十三條 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ㄈ┯涍^;
?。ㄋ模┝粜2炜矗?/div>
?。ㄎ澹╅_除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ㄒ唬┻`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ㄈ┻`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ㄋ模┯伤舜婵荚?、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ㄎ澹┴飧`、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以及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掖芜`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處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理,一律出具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處理類別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處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二十八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學籍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學校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學校法律顧問以及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蛘呱霞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三條 被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和退學處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關于學籍、校園秩序、違紀處分等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學校另行制定,學生應當自覺遵守。
第三十六條國防生還應當自覺遵守《國防生日常行為規范》。
對國防生,學校除按本規定管理外,還按照《國防生日常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試行)加強管理。
第三十七條對在我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其他各類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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