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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培養質量,保證完成培養研究生的任務,根據國家教育部關于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及規定的有關證件(戶口、糧油關系、黨團組織關系等),按規定日期到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提前向研究生部請假(假若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經批準后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入學手續。
  第三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德、智、體等方面的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發給研究生證和?;铡?/div>
  第四條  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在短期內可治愈的,經研究生部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學申請,經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ㄒ唬┙浾弿筒椋l現入學前有嚴重政治問題或品行不端者;
 ?。ǘ┰趫罂歼^程中徇私舞弊者;
 ?。ㄈ┪唇浾埣俪^兩周不報到者;
  (四)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
  (五)入學復查不合格者;
 ?。┍A羧雽W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學資格者的名單,由研究生部提出,報請校主管領導批準,退回原單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時持研究生證到研究生部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經請假批準,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七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修滿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分。不得無故缺考??荚囄璞渍?,一經發現,按校規校紀嚴肅處理。
  第八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九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接受校內外單位聘用。
  在校研究生出國按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研究生學習期間,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擅自出國者,不再保留學籍。
  第十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學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交驗醫藥費收據,向任課教師或導師報告,報研究生部批準。
  第十一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請假兩天以內由分管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干部批準;一周以內向任課教師報告并由導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部備案;一周以上至一個月內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審核,報研究生部負責人批準。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病假累計超過一個半月者,應予以休學。除緊急情況,不得事后補假。
  第十二條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隨意離校。因故離校須先向所在班級或研究生部負責學生工作的干部報告。
  第十三條  研究生請假必須提交局面請假報告。研究生請假期滿,須到研究生部辦理銷假手續。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四條  研究生考勤由研究生部教學管理科和黨總支專職干部負責。考勤情況每學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研究生操行表現情況由研究生部黨總支負責歸檔備案。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ㄒ唬┱埐 ⑹录傥唇浥鷾识粎⒓訉W習和有關活動者;
  (二)請假逾期未事先辦理續假手續者;
 ?。ㄈ┪唇浥鷾噬米噪x校者;
 ?。ㄋ模┮云垓_手段編造請假理由被準假者。
  對曠課者應進行批評教育,由研究生部向全校通報,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提倡晚婚。符合晚婚年齡要求結婚者,應由研究生本人報請研究生部審批。已婚者應當晚育,學校不給生育指標。因生育中斷學習,作休學處理。違反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者,開除學籍。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的可申請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在一學期內請病假累計超過本學期規定學習周數三分之一(或一個半月),必須休學。休學由本人書面申請,附有關證明,經導師及所在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部批準。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學校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持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辦理復學手續。經復查合格,準許復學。休學近一年復學者,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
  第二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處理。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學、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本院(系)無法繼續培養,或有其它特殊情況必須在校內轉專業的,須經轉出和轉入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部批準。轉入校外單位的,須經學校批準。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轉學的,一般應在本地區本系統進行。個別無法解決的,可轉到外地專業對口的培養單位,接受專業必須符合培養研究生的條件。研究生轉學由本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單位同意后,報江西省教育廳審批。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ㄒ唬┬輰W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ǘ┬輰W期滿復學復查不合格者;
 ?。ㄈ┐T士研究生一學期有兩門以上(含二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經補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門學位課程經補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ㄋ模┙浛己苏J為不宜繼續培養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能力差者;
  (五)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四十八學時者(每天按6學時計算),或擅自離校達兩周以上者(含兩周);
 ?。┙涍^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繼續學習者;
  (七)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ò耍┍救松暾埻藢W,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退學后按下列辦法處理:
 ?。ㄒ唬┤雽W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到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退學的,原則上在其來源省按入學前的學歷安排、推薦就業,由研究生部報江西省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審核同意后,辦理派遣手續。在學校規定時間之內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其來源省。
 ?。ㄈ┢渌芯可?,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明。學滿一年以上且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要求,考試成績合格發給肄業證書(注明修學年限和所修課程)。學習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而退學者,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對品學兼優或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揚和獎勵,獎勵和表揚采取精神鼓勵為主和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形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二十六條  對品行惡劣、違反校規校紀及違犯國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滿時確已改正錯誤,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勺们榻o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ㄒ唬┯蟹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者,組織的煽動鬧事、擾亂社會和學校秩序者,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ǘ┯|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他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ㄋ模┽劸?、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五)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者;
 ?。┙洸閷崒籴咚轿璞卓既⊙芯可?;
  (七)違反學校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者。
  第二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研究生,要嚴格要求,教育幫助。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允許本人申辯。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在15日內提出申訴,學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查,在接到申訴請求后的15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對堅持錯誤,無理取鬧者,應從嚴處理。研究生部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勒令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開除學籍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  被取消學籍、退學、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不得申請復學。給予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二條  凡遵守校規校紀,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同意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發給碩士或博士學位證書。
  研究生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成績合格,但因各種原因未能完成學業者,發給肄業證書,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雖修滿規定的學分,但未被同意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或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發結業證書;在校期間受記過以上處分,至畢業前仍未撤銷者,不予畢業,不得參加論文答辯,發給結業證書。屬以上二種情況的學生,與同屆研究生同時派遣。實際學習未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重新答辯合格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同意,可授予學位,發給碩士或博士學位證書,同時換發畢業證書,但需交還原發結業證書,并在畢業證書上注明換發字樣。
  獲肄業證書者,不予換畢業證書及補發學位證書。
  學歷證書遺失后不補發,但本人可向原發證機構申請,經審查視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須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畢業鑒定。鑒定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科研、勞動、紀律、體育等健康情況等方面。畢業鑒定由研究生部會同各院(系)、導師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條  畢業研究生依據國家有關就業規定,由國家安排就業或推薦就業,研究生部負責審核推薦材料。推薦材料及鑒定須如實反映畢業研究生在校期間的全部情況,推薦材料加蓋研究生部公章后生效。
  研究生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分配政策及規定,服從國家建設大局需要。對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反復教育仍不服從分配安排者,經校長批準和校學位委員會審批同意,不發經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或者說肄業證書,不授予學位。已授學位者,撤銷所授學位。
  第九章  委培、定向與自籌經費研究生
  第三十六條  委托培養和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本校為委托單位培養的研究生,屬本校在籍研究生。自籌經費研究生不論其屬何種籌資方式,一經正式錄取,均為我校在籍研究生。委托培養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后按委托培養合同就業。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后按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就業。除學位和培養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歸研究生部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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