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
一、單項選擇題
1、[考點]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注意我國現今未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即民法典。相對概念,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則是指 包括民法典在內的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A
2、[考點]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另一方享有權利,如贈與行為,保管行為。A
3、[考點]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解題方法 BCD 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A 項不行??紤]太多反而容易錯。
4、[考點] 債的混同,沒有一方主體的消滅,2006 年單選題 32 又曾涉及,題目幾乎一樣,顯然為重要知識點。B
[注意]對物權的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時,或者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與以該他物權為標的之 權利歸屬于一人時,其物權因混同消滅。該知識點較深,注意物權也有混同即可。
5、[考點] 過錯推定原則,一共有兩個適用:建筑物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責任。選 B。ACD 均為適用無過錯原則的特殊侵權行為。
6、[考點] 添附,包含 3 種:混合、附加、加工。A
7、[考點] “設備有富余”,表明條件成就,意味著租賃合同開始生效,由此可以認定是附延緩條件。C
8、C 9、C
10、[考點] 宣告死亡的撤銷。其實這點法律規定很不合理,老妖精曾設想過一種情形,比如男方甲出海打魚,遇到海難 , 女方乙申請法院宣告死亡。甲重新出現,乙已經有男友,在甲出現當天,與其男友領取了結婚證。法律規定其與甲的婚姻關 系自行恢復,但其與男友的婚姻關系也是合法有效的,民政局審查女方記錄,肯定是配偶已經死亡,所以才會頒發結婚證。 法律難道就沒考慮會“一女共事二夫”的情形嗎?所以應該修改成,婚姻是否自行恢復,應該征求女方是否同意。A
11、[考點]贈與合同,其特征:無償、單務、諾成。A
12、[考點]發明保護期限。題不難,但老妖精想嘮叨幾句,知識產權其實是國家賦予個人的一種壟斷權利,相對應的要 求發明人公開其全部的發明點。但這種保護期限不是無限制的,時間太長不利于社會的進步,10 年是一般的做法。法律是 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種手段,即是此意。從商業角度來看,10 年對于一種產品來說,可能早就沒有市場了。B
13、[考點] 質權的設立?!段餀喾ā返?212 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C 是原《擔保法》說法。交付即代 表轉移占有,但按《物權法》第 212 條,正確答案應該是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但這里別簡單認為這是法律單純修 改字眼或者以為老妖精沒講清楚這個問題,請別忘了動產交付有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幾種模式,其中 有些情況可能導致質權人已經占有了(簡易交付)或未實際占有(擬制交付)等情況發生,所以這種修改更加準確,也更符合實際情況。C 的說法不準確。
14、A
15、[考點] 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 114 條第 2 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的減少。這里 不想單單引用法條就算完了。請大家思考,合同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最佳體現,問題在于違約金既然是合同雙方當事人 商議確定的,約定大于法定,為何這里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變更?C
16、[考點]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責任的負擔,這是個重點也是個難點,但法碩考試對此涉及的不深,所以不做過多解 釋。C
17、C18、C
19、[考點]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2003 年又曾經涉及,請見《老妖精加強版》C
20、[考點] 融資租賃合同,只要記得是由承租人自己選擇租賃物,其風險應該自擔即可。C
二、判斷題
1、√ 2、× 3、√ 4、× 5、×
6、[考點]善意取得制度,重點也是難點。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 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 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 損失 注意 不動產也適用于善意取得,具體解釋見《老妖精加強版》。×
7、× 8、√
9、[考點]著作權,有些著作權可能到作者死后,都不一定發表。×
10、√
三、名詞解釋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這是債的發生的根據之一。
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即喪失了請求人 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他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4、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我國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且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認定。
5、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法律制度。
插幾句話,很多考生認為 2000 年的試題簡單或者以為自己當年考肯定沒問題。但請別忘了,即使一些名詞或者簡答題也是很體現法律功底的,不一定能拿滿分,而且別人拿到的是同一張卷子。分數線不會因為簡單而降低,2008年就是很好的例子,高分很多,400 以上的比比皆是,但看到更多的是,總分 370 分左右的人還在尋求調劑。
四、簡述題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4)法 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
2、( 1)要約被拒絕,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五、論述題
1、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 括:行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為人合格: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表示應當與 其內在的真實意思相一致。(3)行為內容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4)行為形 式合法:凡法律對某種民事法律行為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行為人必須遵照法律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此項解釋涉及到民法的兩個基本原理:共同共有關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 ,
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權利,包括對財產處分權的行使;在未 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全部,也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項司法解釋規定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同時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后,如果受讓 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正式確認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另一方面體現了對善 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六、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
(1)李梅對李天志、朱蘭的財產繼承問題;(2)李天志、朱蘭兩人與債權人信用社等人的債務清償問題;(3)監護人 的設定問題;(4)李梅的行為能力問題。
2、依民法規定,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李天志、朱蘭遺留的遺產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應由作為惟一的繼承人李梅繼承。李梅為未成 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應為其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為李梅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后,剩余遺產應用于清償信用社、張海、鄰村人、劉江等人的債務。由于這些債 權均沒有擔保,故應平等受償。且債務清償以剩余遺產為限,未清償部分李梅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關于李梅的監護問題,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村委會同意,其可為李梅的監護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 容的同意,則應由村委會作為李梅的監護
(4)該協議對李梅沒有拘束力。因為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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