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課
一、單項選擇題
1.D 2.D 3.C 4.B 5.A 6.B 7.A 8.D 9.B 10.A 11.B 12. C
13.C 14.A 15.B 16.C 17.C 18.B 19.C 20.D 21.A 22.B 23.A
24.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的,民族鄉不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所以不能行使該權力。
25.D 26.A 27.D 28.B 29.C 30.D 31.C 32.B 33.C 34.C 35.B 36.A
37.C 38.A 39.C 40.D 41.A 42.A 43.A 44.C 45.C 46.B 47.B 48.A
49.B 50.D
二、多項選擇題
51.AC 52.ABCD 53.AB 54.D 是歸納推理。AC
55.ABCD 56.ACD
57.BCD 58.ABCD 59.ABC 60.ABCD 61.AC 62.AB 63.ACD
三、簡答題
64.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具有規范性,是社會規范的一種。同時,法律又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與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會規范相比,法律具有這么幾個其他社會規范所不具備的特征:
(1)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并且,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
(2)法在國家主權范圍內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法律作為一般的行為規范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 力和特征。而其他社會規范只對特定成員在特定范圍內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規,只對教徒有約束力。
(3)一切社會規范都具有強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會規范的特點就在于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有嚴格程序規定的規范,具有程序性。
(5)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具有利導性。與道德等其他社會規范主要為人們設定義務不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雙向的。
65.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自治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但有所區別。
(1)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是為解決民族問題而實行的;特別行政區則實行“一國兩制”,是為祖國統一而實行的。中央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的干預程度不同。
(2)民族區域自治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則實行高度自治,適用于港、澳、臺地區,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3)民族區域自治依法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民族自治權和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特別行政區則實行當地人管理,自治程度高于民族區域自治,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管理得比較少。
(4)民族區域自治施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政策,但可以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同時還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所施行的法律自成體系,除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外,極少數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其他法律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66.1947 年,全國土地會議在河北平山縣召開,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其基本內容是:第一,規定土改基本任務 是廢除封建、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制定實行耕者有其田制度;第二,規定土改須遵守的原則是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保護工商者,正確對待地主、富農;第三,規定保護土改的司法措施。一切對抗或破壞土地法大綱的罪犯,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和處分。該大綱是一個正確的土地綱領,體現了土地改革總路線,調動了農民革命與生產的積極性,為保證戰爭勝利起了決定性作用。
四、分析題
67.法院的這一判決完全符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司法原則。所謂以事實為根據,指司法機關審理案 件時,必須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為根據,查清事實真相。而事實有兩層含義,一種是客觀事實,另一種是推定事實。司 法機關審理案件時,應當盡量追求客觀真實,當客觀事實無法明確時,就需要根據證據的真實性、舉證責任的承擔等因素判定事實,既推定事實,以此來理訟解紛。該題中,趙某出具了借據作為證據,而馬某又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出具借據非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則法院只能根據趙某提供的證據推定雙方債權關系成立,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68.在整個選舉過程中,鄉選舉委員會違反了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下列規定。
(1)我國《選舉法》第 30 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 1/3 至 1 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 1/5 至 1/2。即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而該選區應選代表 3 人 , 最后確定正式候選人 3 人,屬于等額選舉,違反了上述規定。
(2)我國《選舉法》第 37 條規定,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第 41 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 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而本次選舉過程中,獲得參加投票選民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另 2 人系選民自發投票選出的獨立候選人。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本次選舉有效,不論是正式候選人,還是獨立候選人,都應當當選。因此,鄉選舉委員會決定進行第二輪投票選舉的做法是錯誤的。
69.( 1)這段文字是唐律中關于法官必須按照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官責任制度的法律規定。
(2)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各種案件在判決時,都必須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違反的處笞刑三十……在引用各種法律形式審判案件時,凡是屬于臨時性法規的,而且沒有經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永格”的,不得作為認定的依據,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斷罪有出入者,屬故意,以故意出入罪論處;屬過失,以過失出入罪論。
(3)法官依律、令、格、式斷罪責任制度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是限制類推原則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適用,這對于統一法律解釋和適用以及司法官員作出公正的判決具有重要的意義。
(4)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義在于,它有利于官吏奉法守法;反對任憑個人喜怒斷罪,反對法外特權,堅持法律的統一適用,堅持秉公執法,而且有利于維護封建國家統治這個大局,因而屬于中國法律傳統的民主性精華,但是在專制制 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規定,司法官的擅斷和廣泛的類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5)唐律對于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律規定,表明唐朝不但立法技術高超,顯示了語言的精練,而且也說明唐朝法律的完善。
五、論述題
70.(1)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包括:首先,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 仰、財產狀況等,都統一適用,不允許有任何優待或歧視。其次,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承擔法律賦予的義務,不允許存在權利義務不統一的現象;對于公民的權利,司法予以平等保護,對違反法律的平等予以追究。第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社會主義法律確立這一原則是對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 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真正體現,在我國司法制度上是一個飛躍。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就有因為身份歧視而在法律適用上 不平等的制度,如西周時的利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唐代的八議制度。而當代中國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首先要求任何公民都不得因身份地位上的優勢而獲得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也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劣勢而 構成遭受法律制裁的根據。只有當身份地位不同的個體因同樣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同樣的處罰時,才意味著平等原則的實 現。其次,身份不僅不應成為逃避或者受到法律懲罰的根據,也不應成為得到或者失去法律保護的原因。這些都是對古代身 份不平等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不平等的徹底否定。
(3)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是對我國幾千年來封建 身份等級觀念的徹底否定,在我國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歷史性的飛躍。在我國現階段,認真貫 徹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載法律之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再次,認真貫徹這一原則還可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最后,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社會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現,貫徹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 的原則,能夠維護和促進人民各項人民平等權利的實現,增強人民對社會主義的信賴,使國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凌聚力,推動社會各項事業的進步。 (責任編輯:考研秘籍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