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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結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導思想、立法概況、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以德配天

2. 明德慎罰

3. 刑罰世輕世重

4.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它不僅對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及其宏觀法制特色的形成與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國傳統政治和法律理論中,被后世奉為法律制度的原則和標本,對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著深遠的影響。

(二) 立法概況

1. 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誓;誥;命;不公開的刑書;以禮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周族習慣法

2.禮:周禮是西周時期的法律規范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岸Y”是指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禮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時期已發展為法律形式,到春秋、戰國時期又失去了其規范社會的作用。禮分為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又分為親親和尊尊兩個方面。親親是維護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的。親親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范。具體的禮儀形式分為“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五個方面。周禮已經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周禮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起著廣泛的調整作用。

3. 呂刑(甫刑):記載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呂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尚書》中“呂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對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記錄。

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周朝的刑罰。

5. 遺訓、殷彝:遺訓是指先王留下的遺制。殷彝是指商朝習慣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

(1) 政治性犯罪:違抗王命罪;賊(破壞禮法);芷(隱匿賊);

(2) 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罪:冠攘奸尻罪(聚眾搶劫罪);盜(竊取財物);奸(盜用國家寶器)

(3) 瀆職罪:惟官(畏權勢)、惟反(徇私枉法)、惟內(為親屬徇私枉法)、惟貨(貪贓枉法)、惟來(受人請托枉法——斡旋受賄罪)

2. 刑罰

(1) 五刑:墨、劓、非、宮、大辟。肇始于夏朝,發達于商、周,影響及于三國兩晉南北朝,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數千年之久。

(2) 其他刑罰:圜土之制——相當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當于后世的拘役;賒刑——始于夏朝。

3. 刑罰適用原則

(1) 老幼減免刑罰原則:三赦——老、幼、蠢

(2) 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三宥——過失、不知、遺忘;過失——生;故意——非生;慣犯——惟終;偶犯——非終。

(3) 罪疑從輕、罪疑從重原則

(4) 寬嚴適中原則

4. 禮刑關系

(1)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范,而刑則處于一種被動的地位,二者相輔相成。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則始于西周。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貴族的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則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并不是說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罰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所有權與契約:西周時有專門的官職管理契約事宜,稱“司約”,并設有“質人”作為具體的市場管理人員。質劑:適用于買賣關系的契約形式;傅別: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

2. 婚姻: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3. 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后期:嫡長子繼承制牢牢確立。)

(五) 司法制度

二.總結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及成文法運動。

(一) 春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事斷于法;法布于眾;民征于書

(二) 春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及其歷史意義:

1. 鄭國“鑄刑書”:公元前536年,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運動。

2. 鄧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來成為官方法律。

3. 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運動。

4. 其他:宋國的“刑器”;楚國的“仆區之法”、“茆門之法”。

5.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運動的歷史意義:

(1) 公布成文法運動是對傳統的的法律觀念、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

(2) 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3) 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與進步。

(4) 為戰國時期及戰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

(三) 戰國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1. 以法治國

2. 刑無等級

3. 行刑重輕

4. 法布于眾

(四) 戰國時期的主要立法運動:

1. 法經

(1) 主要內容: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結構共有六篇——

1) 《盜法》、《賊法》——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2) 〈網法〉也稱〈囚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和〈囚法〉多是關于訴訟法的范圍。

3) 〈雜法〉:規定了六禁。

4) 〈具法〉: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原則的規定,相當于現代法典的總則部分。整篇法典貫穿了輕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歷史地位: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A.〈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B.〈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看,〈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所繼承和發展。

2. 商鞅變法

(1) 主要內容

1) 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夏商周稱法律稱為“刑”; 春秋前中期稱為:“刑”或“刑書”;春秋中后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為“法”)

2) 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 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工授爵;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

4) 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和“明法重輕”等主張。

a. 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推廣。

b. “輕罪重刑”,用嚴酷的刑罰來掃清掃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礙。

c. 不赦不宥?!白郧湎鄬④娨灾链蠓蚴?,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雖忠臣孝子,有其過比以其斷?!?/P>

d. 鼓勵告奸。

e. 實行連坐。有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

(2)歷史意義: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都超過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經濟、政治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

三.總結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別之處。

四.總結漢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導思想、立法概況、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2. “禮法并用”、“德主刑輔”

(二) 立法概況

1. 基本的法律形式:

(1) 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發布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 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斷。比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故被廣泛應用。

2. “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3. “漢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

(2) 〈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間制定,主要關于禮儀方面的內容。

(3) 〈越宮律〉:武帝時張湯制定,主要關于宮廷警衛方面的內容。

(4) 〈朝律〉:武帝時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關于朝賀制度方面的內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左官罪——官吏違反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職。以《左官律》論處。

諸侯官的罪名:“阿黨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 刑罰:死刑、徒刑、笞刑、禁錮、賒刑

漢文帝廢除肉刑和漢景帝減少笞刑數目的刑制改革。

3. 刑罰適用原則(法律的儒家化)

(1) 上請原則:官貴犯罪后,可以通過請示皇帝給予某些優待。

(2) 恤刑原則:矜老恤幼

(3)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源于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親屬中的卑幼隱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尊長隱匿卑幼的犯罪行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決定。這個原則一直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婚姻家庭與繼承:王位、爵位實行嫡長子負責制;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平分制度。

2. 經濟法律制度:漢朝在城市中設“市”,設有“市令”管理“市”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漢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西漢)(東漢為御史中丞)與監察御史,是監察官吏,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半s治”:發生重大案件時,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審理。西漢武帝以后,在京師設立司隸校尉,負責與中央機關有關的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法犯法的行為。

(2) 地方司法機構:郡守下設“決曹掾”,協助郡守審理具體案件。漢朝地方司法機構擁有死刑案件的審判權。

2. 訴訟制度:

(1) 起訴:漢朝起訴形式分為“告訴”(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官府控告)和“舉劾”(官吏代表國家控告犯罪)

(2) 審判:漢朝審訊被告,稱為“鞠獄”。向被告宣讀判決,稱為“讀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為三個月。

3. 春秋決獄:

a.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為漢代統治者提倡。

b. 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產物。

c.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反之,犯罪人主觀動機若嚴重違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沒有社會危害后果的,也要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嚴懲。

d. 即所謂“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分析古文)

五.總結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識。

1. 法制指導思想:引禮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正統法律思想,又呈現出階段性發展的規律。

2. 立法概況:

(1)?!段郝伞罚河置恫芪郝伞贰汀捶ń洝抵械摹熬呗伞备臑樾堂糜诼墒?。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晉律〉與張、杜注律。〈晉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律作注,與律具有同等效力,稱為“張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間,律學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齊律〉武成帝河清年間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齊律〉?!幢饼R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作用,對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重罪十條就是最先規定在〈北齊律〉中。

3. 法律形式的變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格局。

1) 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2) 格與令相同,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別條權格〉,東魏有〈麟趾格〉。

3) 比是比附或類推。

4) 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最早出現的一種法律形式。

4. 法律的儒家化:

1)八議: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是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八議制度表現出封建特權思想的鮮明特色。

2) 官當:正式規定于〈北魏律〉與〈陳律〉中,是指官貴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3) 準五服以制罪:〈晉律〉首先規定準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適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而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制服愈遠,正好相反。

5. 形制改革:

1) 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規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 廢除宮刑制度。

6. 訴訟制度:

1) 上訴直訴制度的改進,西晉已經在朝堂外設立“登聞鼓”。

2) 南朝設立“測囚之法”;南陳設立“測定之法”。

二. 總結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導思想、立法概況、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德主刑用

2. 寬簡、穩定、劃一

(二) 立法概況

1. 基本法律形式

(1)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 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涉及的范圍廣泛

(3) 格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義。皇帝的臨時單行制敕匯編稱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 式: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匯編,稱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 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 重要法律

(1)《武德律》與《貞觀律》?!段涞侣伞芬浴堕_皇律》為基礎增加新格而成?!敦懹^律》長孫無忌和房玄齡等人全面修訂?!敦懹^律》的修訂完成,標志著談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稱為《唐律疏議》,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

(3)《開元律疏》:唐玄宗年間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間修訂,修訂原則是“以官統典”,實行“官領其屬,事歸于職”的方法,內容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事職等六個部分。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訂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3. 唐律的特點

(1) “禮法合一”

(2) 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 用刑持平:唐律規定的刑罰比以往歷代都輕。在刑法適用方面實行從輕原則。

(4) 語言精練明確,立法技術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類推原則制度的確立。規定了官吏故意與過失出入人罪的處理辦法。

4. 唐律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1)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作用。唐朝承襲秦漢的立法成果,吸取漢晉律學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對宋、元、明、清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

(2)唐律對東亞各國的影響。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響力超越國界,對亞洲,特別是對東亞各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當時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參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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