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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此次對刑法的修正加重了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打擊力度,將商業賄賂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
同時,刑法修正案(六)也針對我國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作出了補充,將洗錢、“掏空”上市公司等新型經濟犯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
在2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組織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就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對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雇主予以處罰
“這次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加重了對雇主強令職工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刑事責任,加重了刑罰?!崩蓜倩卮鸨緢笥浾咛釂枙r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應該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責任。
此前的分組審議中,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一旦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除了直接責任人外,還應追究雇主和負有監管職能的政府官員的刑事責任。
他們認為,如此規定“意味著,企業及相關法人代表和雇主可能免除刑事責任?!币驗椤爸苯迂撠熑恕蓖ǔ?梢岳斫鉃橐粋€企業的副廠長、副經理等,草案里規定的私營企業的雇主就可以通過讓其雇傭的直接管理人承擔刑事責任,逃避法律責任。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表示,盡管企業的雇主往往不直接主管安全生產,而是聘任一個副經理分管安全生產,但解決安全生產設施所需的經費卻控制在企業老板的手中。在很多事故中,真正命令或者決策危險作業的也往往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郎勝今天解釋說,法律里規定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包含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這樣的表述是刑法的專門術語。他表示,對于發生事故后,不報告或者是謊報貽誤了事故搶救的行為,此次也增加規定為犯罪。
“掏空”上市公司兜底性條款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刑法修正案(六)在列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時設置了一個“采用其他的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條款。有人擔心這會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不當,并因此影響當事人對法律責任的預期。
郎勝表示,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體系。
他介紹說,刑法修正案(六)規定這條罪時,首先規定了這條罪的本質特征。第一,本罪的主體是對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二,違背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第三,從事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這幾個本質特征規定得非常明確,為便于執法,對這類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也加以列舉。
“經濟生活是豐富多彩的,用法律把經濟生活中的各種行為一一加以規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現形式上加了一個兜底的條款?!彼忉屨f。
郎勝表示,在具體的執法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地把握這個罪的本質特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和裁量?!霸趫绦挟斨胁粦斠膊恢劣诎l生這一規定被濫用的情形。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彼f。
補充完善對經濟犯罪的規定
郎勝表示,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中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作了補充與完善。主要的補充和完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關于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他指出,這些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和信用的犯罪、破產欺詐犯罪、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和有關規定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等。其次則加重了對一些犯罪的處刑。比如操縱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犯罪。
另一方面,還進一步總結了司法實踐當中的經驗,對一些金融和經濟犯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構成犯罪的條件,增加了執行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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