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
1.原刑法第一章第一節"刑法的概念"、第二節"刑法的屬性和特征"、第三節"刑法的任務"、第五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合并為第一節"刑法概述",包含"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義和特征)"、"二、刑法的任務"、"三、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2.刪去第二章"犯罪概念"中的第三節"犯罪概念的意義",將"犯罪概念的意義"納入到第一節"犯罪的定義"中。
3.刪去第三章第一節"四、研究犯罪構成的意義"。
4.第三章"犯罪構成""三、犯罪構成的分類"刪去犯罪構成的分類中"簡單的犯罪構成和復雜的犯罪構成;敘述的犯罪構成和空白的犯罪構成"。
5.第三章"犯罪構成""第三節犯罪客觀方面""四、刑法因果關系"增加"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特殊情形因果關系的認定"。
6.第三章"犯罪構成"第四節"犯罪主體"增加"犯罪主體的種類",增加"四、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單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處罰"。
7.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第五節"犯罪中止"中"放棄能夠重復實施的行為的定性"刪去,改為"犯罪中止的分類"。
8.原第八章"刑罰的概念和目的"改為"刑罰的概念和種類",第二節"刑罰的目的"的內容并入第一節;原第九章"刑罰的體系和分類"的內容合并到第八章中作為第二節。
9."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增加"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二、民法
1.第一章"導論"第一節"民法的本質"改為"民法概述"。
2.第一章"導論"第一節"民法概述"增加"民法的解釋"。
3.民法的基本原則增加"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4.民法基本原則增加"公序良俗"原則。
5.第四章"法人制度"改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第四節"聯營"改為"非法人組織",內容包括"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組織的種類"。
6.第四章"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第三節"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增加一個標題"二、法人的成立"。
7.第六章"代理"第三節"代理權及其行使","四、代理權的行使"改為"代理權行使的規則"。
8.刪去"隱名代理"。
9.第七章"訴訟時效"改為"訴訟時效與期間"。第一節由"訴訟時效概述"改為"時效概述",內容包括"一、時效的概念;二、時效制度的意義;三、時效的種類: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的概念和區別"。
10. 第八章"物權概述"第一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增加"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內容包括物權法定、一物一權、物權公示公信。
11. 第九章"所有權"第三節"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中"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增加"生產"這種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方式"明確為"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征收"。
12. 原第十一章"共有"和原第十二章"相鄰關系"改為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放到"他物權"一章之前。
13. 第十三章"債權概述"增加了債權的概念。
14. 第十四章"合同"第三節原"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刪去"無行為能力人"。
15. 第十七章改為"婚姻家庭與繼承",增加婚姻家庭法相關內容。包括三節:第一節"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節"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終止"、第三節"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
三、法理學
增加"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內容
四、憲法學
1.第二章"憲法的制定、實施和保障"第二節"憲法的實施"刪去"二、憲法的適用"。
2.第二章"憲法的制定、實施和保障"刪去第四節"憲法和憲政"。
3.第五章"國家機構"刪去第六節"地方國家機關"。
五、法制史
1.宋朝增加"不動產買賣契約"知識點。
2.明朝增加"奸黨罪"知識點。
3.清朝增加"文字獄"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