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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民法的特征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與一定社會發展時期中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相適應的。
2、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3、民法是調整民事主體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1、從主體方面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從內容方面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
3、從利益方面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體現等價有償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1、從內容上看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主要是指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2、從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相互聯系來看,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是密切相關的。
民法的調整原則
民法的調整原則,是落實憲法、體現民法精神、規范民事活動、指導民事審判的基本準則。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二、平等原則
不論何種民事主體,均有權依法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中均適用同一法律;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平等協商,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當事人;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三、自愿原則
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干涉民事主體依法表達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礙其實現民事權利。
四、等價有償原則
五、誠實信用原則
六、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平利益;司法機關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應當在依法的同時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時應按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
七、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的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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