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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自然人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二、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點

  1、主體的平等性。

  2、內容的統一性。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

  3、實現的現實可能性。

  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時,胎兒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產,但出生時是死體的除外。

  四、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公民的死亡方式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兩種。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體因實施違法行為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由國家法律加以確認。

  2、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直接相聯系。

  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p>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宣告(只有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需要宣告)

  1、精神病人可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當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可以通過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無條件鑒定的可以參照當地群眾公認。

  3、民事訴訟中如果有必要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特別程序先對當事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作出判決。

  4、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的監護是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監督和保護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

  1、監護制度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得到真正實現。

  2、監護制度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得到彌補。

  3、有利于穩定社會的正常秩序。

  監護人的設定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1、設定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父母單位、當地居委會(村委會)、社會民政部門。監護能力與“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和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有關

  2、指定監護人。必須是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才有資格作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近親屬在民法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尊重和機關依次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人民法院。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1、設定法定監護人。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監護能力的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有監護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同意的。

  2、指定監護人。必須是近親屬。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撤消原指定,應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7、承擔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監護的撤消

  1、自然撤消

  2、訴訟撤消。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或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或有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撤消原來設定的監護人。撤消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時,人民法院還應當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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