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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一詞源自古代拉丁語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識”或“法律的技術”。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該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與非正義之學”。
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包括對法的歷時性研究:考察法的產生,發展及其規律;對法的共時性研究:比較研究各種不同法律制度,它們的性質,特點以及它們的相互關系。既要研究法的內在方面:法的內部聯系和調整機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區別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規范,法律關系和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以及法律關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實際效力,效果,作用和價值。凡屬于與法有關問題和現象都在法學的研究范圍內。
我國現階段從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的實踐需發從兩個角度來劃分法學體系。一個從法學部門劃分:國內法與國際法學。
另一個從認識論的角度,法學可以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
法學與相鄰學科
法學與經濟學的聯系:
法所反映的統治階級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界限,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對經濟起著能動的反作用,它能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會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民主和法治的進程取決于社會經濟模式和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學的許多理論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學領域,可以加深和豐富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特別是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說明法律制度,促進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經濟分析法學”、“法律經濟學”、“法和經濟運動”,都是法學和經濟學互相滲透、互相結合的產物和標志。
法學與歷史學
法律是凝結歷史,或者說是歷史過程的產物。
法律的生命不僅是邏輯,更重要的是經驗。
歷史學的實證研究方法是法學可以借鑒的重要方法
法學中的概念、范疇、理論觀點、學說、學派都是歷史的產物,有其產生和演變的過程
法學教育的四個方面:思想素質,法律素質,(法律思維能力,法律表達能力,對法律事實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質(廣闊的知識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際溝通能力)身體心理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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