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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民(自然人)
【案情】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乙的疼愛。1995年冬天,甲(8歲)在乙家里居住。乙對甲說,你好好學習,我給你一萬元,將來上大學用。其后乙以甲的名義在銀行為甲存上一萬元,并告知甲,甲聽后非常高興,回家后即將此事告知其母親丙。1999年6月乙去世。丙兄妹三人在分遺產時,丙提出其母乙為甲存入銀行的一萬元存款應當歸甲所有,不能作為遺產;而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張,該存款也為遺產,應當由他們兄妹三人共同繼承。
問:該存款是否為甲所有?
【答案與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民事行為能力是權利能力者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狀況,決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我國關于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采用年齡主義的原則:(1)年滿18周歲的公民有行為能力;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者,也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2)不滿10周歲的人無行為能力。(3)其他人有部分的行為能力,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只能獨立實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以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2條第2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辈粷M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齡太小,沒有意思能力,還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從保護他們的利益和保障社會秩序出發,法律不賦予他們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由此可見,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接受贈與的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乙贈與甲金錢,盡管言明是為資助其上大學,但這不屬于附條件的贈與,也不屬于目的贈與。因為乙的意思僅在于鼓勵甲好好學習,將來上大學,并非是以甲上大學為目的而為贈與。因此,甲接受乙的贈與是有效的,其他人不得以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主張該贈與無效。
存款單在乙手中而未交付甲,并不能否認贈與行為不成立。從本案的情況說,乙在表示贈與甲一萬元后,即以甲的名義存款一萬元。盡管存款單并未交給甲,也應認定贈與的款項已經交付。因為,以甲的名義存款就是將款轉到甲的名下,意味著乙將款交給甲。乙未將存款單交給甲,是其擔心甲年幼易丟失,而代為保管,并不表示該存款為乙所有。綜上所述,存款應為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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