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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學院的JD教育目標明確,那就是培養未來的律師,無論教師還是學生對于這一點都有高度共識。JD教育從課程設置到教學方法,都體現出濃烈的實用主義色彩,同未來的律師職業緊密聯系,甚至不少課程干脆就是由知名律師兼職開設。
“法律碩士”(JM),簡稱“法碩”,算得上是中國法學教育的一個創舉。據教育部1995年《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稱,此舉是為了“改變法律高層次人才培養規格比較單一的狀況,加快培養國家急需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碩士與早已存在的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更為側重于法律實務知識和實踐應用能力,“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這個愿景很美好,現實一度也似乎很捧場:從1996年開始至2006年,法律碩士累計招生近5萬人,其中獲得學位的18102人。
然而,隨著法學專業的整體擴招,開辦法碩項目院校的日益增多,以及實踐部門有學位需求的人員“存量”的逐步消化,近幾年來無論是在招生還是就業方面,法律碩士都呈走冷之勢。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更是在就業市場熱度降至冰點的同時提醒我們反思,法律碩士教育究竟存在什么問題,出路又在何方。
我國的法律碩士學位借鑒自美國的JD學位。JD直譯為“法律博士”,雖有“博士”之名,但由于美國沒有法學本科教育,所以實際上是法學專業的基礎學位,類似于我國的法學本科;在JD之上有JSD,直譯為“法律科學博士”,人數很少,從事理論研究,相當于我國的“法學博士”;此外還有一種LLM學位,直譯為“法學碩士”,但主要面向已在其本國獲得法學基礎學位的外國人,學制僅為一年。
美國法學院的JD教育目標明確,那就是培養未來的律師,無論教師還是學生對于這一點都有高度共識。JD教育從課程設置到教學方法,都體現出濃烈的實用主義色彩,同未來的律師職業緊密聯系,甚至不少課程干脆就是由知名律師兼職開設。JD學制三年,學生一般在二年級暑期就會到律所實習,熟悉環境,積累經驗,如果雙方滿意還往往就此達成工作意向。
此外,JD學生還有政府法務部門、公益法律項目、法律診所等諸多實踐機會,法學院也將提供實踐機會和就業指導作為工作重點??梢哉f,JD學生的學習同未來職業之間的對接是非常清晰和順暢的。
反觀我國,由于既有法學本科教育又有普遍性的法學碩士教育,因此要為法律碩士找到準確而適當的定位頗為困難。特別是一開始法律碩士并不限于非法律專業學生報考,更是使得這一學位同既有的法學碩士學位之間界限難明。從1998年開始,教育部明確要求法律碩士只能由非法律專業學生報考,在官方定位上進一步向JD靠攏,并試圖同法學碩士做出更明確的區分。
法律碩士的特點和優勢應當在于其經驗和閱歷,能夠更好地領悟作為一門實踐性和社會性學問的法律科學;而相比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的特點和優勢應當在于其跨學科背景和實踐應用能力———前者使其能夠更好適應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后者使其能夠更快融入實踐工作。
然而,現實情況是,上述兩個角度的特點和優勢,目前在法律碩士身上似乎都未得到明顯體現。究其根本,恐怕還是在于教學方式和培養方法上。在筆者了解的范圍內,盡管是分別授課,但法律碩士在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上同法學碩士似乎區別不大。由于法律碩士學生沒有法律本科背景,他們吸收和理解相關知識的難度無疑更大;同時,由于沒有配備碩士生導師,他們在學習、研究的方法、重點和進度安排等方面也往往缺乏足夠清晰的指引。據筆者所知,一些高校已經采取了“論文導師”的形式,即在法律碩士研究生論文寫作階段由專人對其提供指導。在歐美國家,導師的作用主要在于指導論文,但在中國的特定教育體制下,導師的意義卻遠不止于此。因此,“論文導師”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彌補法律碩士研究生沒有“導師”的學習缺憾和心理落差,尚待觀察。
事實上,無論是經驗和閱歷的優勢,還是學科背景和實踐能力的優勢,要想有所體現和發揮,都要求采取有別于傳統法學教育的、更為靈活、更為務實和更有針對性的培養方法。具言之,重點不應在于傳授法學基礎知識或者培養理論研究能力,而應在于培養辨識、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則的能力。
當然,上述分析有一個基本的假定,那就是法律碩士教育的供給方(高校法律院系)和接受方(法律碩士研究生)都是認真對待這一學位的。而在現實中,這一假定常常是不成立的。一方面,由于法律碩士收費遠比法學碩士高,并且不像法學碩士那樣在數量上受制于碩士生導師的數量,因此法律碩士項目在很大程度上被高校法律院系作為重要的創收來源,招生數量上多多益善,教學質量上點到為止,可謂寬進寬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碩士入學考試的難度低于法學碩士,一些囊中寬裕而又有學位需求的人不免將之作為捷徑,但求拿到一個碩士學位即可,至于其定位特點、長短優劣,反倒不以為意了。
在筆者了解的范圍內,就業市場對于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的認知大致有兩種表現:一些專業性不強的用人單位傾向于認為二者無甚區別,乃至簡單地從名稱出發,認為法律碩士更為“專業”、更為“正宗”;而一些人們心目中的“好單位”,如部委機關、大型國企、金融機構等,則往往對法律碩士持輕視的態度,認為其功底不如法學碩士扎實,不夠專業。無論是哪一種認知,我想都不符合設置法律碩士這一學位的初衷。
如上所述,相較于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的特點和優勢在于其復合背景和實踐應用能力;從《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來看,創制者強調的也是“較寬廣的法律實務知識”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知識的能力。這也正是法律碩士一般并不再細分專業的原因所在。然而,由于現行教育體制并未使法律碩士具備相對于法學碩士的特點和優勢,因此為了吸引用人單位的眼球,不少法律碩士在求職時往往自稱是對口專業的法律碩士,而實際上只不過是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而已。一些高校為了增加畢業生的競爭力和成功率,也放任乃至鼓勵此種做法。這一方面造成用人單位認知上的混亂,另一方面也使得后者在了解真相后對法律碩士產生反感。還有的高校迫于形勢,對法律碩士同法學碩士一樣,從一入學就區分專業方向,使得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的界限進一步模糊化,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無從體現,形成就業競爭中的“亂戰”。
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法律碩士的定位、特點、優勢云云,是以就業市場的正常容納能力和整個社會對待學位的合理態度為前提的,而這兩點目前在中國都成問題。在這個大環境不容易改善的情況下,要想改變法律碩士教育的現狀,確實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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