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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教興魯和人才強省戰略,全面提升高等學校的綜合實力和科技創新能力,實現我省由高等教育大省向高等教育強省的根本轉變,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跨越式發展,根據山東省“高教強省”行動計劃,并參照教育部國家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加強對山東省重點學科的科學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學科是指山東省“十一五”“高教強省”行動計劃重點建設項目中的省級重點學科和省級強化建設重點學科。
第三條 重點學科建設的目標:
經過“十一五”的建設與發展,使重點學科創新并形成自身的優勢和特色,成為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理論創新的重要基地和全省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示范平臺,盡快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重點學科的建設工作由省教育廳組織領導,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學科自主建設。
第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制定重點學科建設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安排省撥建設經費,審批《山東省十一五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組織檢查、評估與驗收,建立重點學科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論證本單位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負責本單位重點學科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設置合理的人員崗位,聘任相關人員;負責重點學科的推薦申報工作;制訂和實施發展規劃,并進行檢查落實;提供建設經費和良好的配套條件;協調單位各部門支持學科的建設發展;協調、支持重大學術活動和教學、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廳定期報告工作;學校成立重點建設領導小組,并確定具體職能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 重點學科負責制訂本學科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積極進行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按照研究方向組織重大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加快建設步伐,完成《任務書》中的各項指標任務。
第八條 重點學科設置1個學科帶頭人崗位,學科帶頭人應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由建設單位自行選聘,單位領導不得兼任。
第九條 重點學科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學科帶頭人負責實施建設規劃;制定和執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學術隊伍的建設與管理;籌集和管理建設經費。
第十條 重點學科設立學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對重點學科的建設方案進行論證;負責大型儀器設備購置計劃的審議和論證;對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提出建議并進行監督;協調重大學術活動;學術委員會成員一般為7至11人,應為單數,其中外單位學者不少于1/3。
第三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一條 重點學科要依據本學科的基礎和特點,制訂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規劃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標、研究方向、隊伍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環境和基礎條件建設、經費籌措、預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二條 要采取培養和引進相結合的辦法,造就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影響的領軍人物和學術骨干,形成業務素質高、創新能力強、結構合理、富有團結協作精神的學術團隊。
第十三條 要通過創新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創造能力、創業精神”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建設成為我省高水平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基地。
第十四條 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承擔更多的省級和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多出創新成果,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等領域產生標志性成果;不斷拓寬應用成果轉化渠道,提高科學技術對社會的貢獻率,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十五條 要充實實驗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改善軟硬件條件,建立學科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 要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績效管理、滾動發展的運行機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學術隊伍的人事管理機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創新的科研管理機制,有利于學科資源共享的機制,有利于提高質量的人才培養機制,有利于整合資源、優化組合、突出優勢的學科組織機制,有利于學術發展的科學評價機制。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省財政設立重點學科建設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于省直屬高等學校的強化建設重點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對“十一五”期間進入國家重點學科的省境內重點學科,給予獎勵支持。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是學科建設經費的投入主體,每年的學科建設經費要列入單位年度預算。學科要通過科技開發、社會服務等方法多渠道籌措建設經費,使每個強化建設的重點學科5年的建設經費理工農醫類不低于500萬元,人文社科類不低于300萬元;使每個省級重點學科5年的建設經費理工農醫類不低于200萬元,人文社科類不低于100萬元。管理學學科及應用性較強的學科如心理學等可參照理工農醫類學科標準投入。
第十九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由單位財務部門單獨明細核算,??顚S?,學校不得提取管理費。其中用于硬件建設部分(如:購置儀器設備、先進軟件、圖書資料等),理工農藝類學科不低于70%,人文社科類學科不低于50%。學科用于人才隊伍建設的經費要有年度預算,根據學科具體情況每個學科每年安排5至20萬元。
第二十條 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設質量為前提,在國家財務制度允許的范圍內盡量減少管理層次和繁雜手續。審計部門應加強審計與監督。
第五章 檢查評估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學科在建設期內實行年度報告、中期評估、期末驗收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每年年底對本單位省重點學科進行年度檢查,填報《山東省十一五重點學科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建設規劃執行情況,如隊伍建設、科研進展、設備購置、經費使用等;重大學術活動情況;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包括經費管理制度、儀器設備有償使用制度、圖書資料室規章制度、研究人員聘任與內部分配制度等);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情況 (包括合作單位與合作方式、解決的具體問題、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三條 省教育廳于2008年下半年組織一次重點學科的中期評估活動。評估的主要內容是: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單位在設施、經費、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實情況;單位主管部門和學科負責人的管理績效等。評估時重點考察學科進步幅度,如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創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績及對社會的貢獻率和學術梯隊建設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對在評估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予以鼓勵。獲得國家級科研成果獎勵;學術梯隊建設成績突出;科學研究成績突出,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創造出先進經驗,并在實踐中取得顯著效果。
第二十五條 在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具體情況做出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決定。強化建設重點學科的實驗或辦公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方面無明顯改善;建設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省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支持重點學科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完成強化建設任務;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省內有關單位同一類學科的研究水平和整體實力已超過被評估學科。
第二十六條 經過階段評估,未列入強化建設計劃的學科達到強化建設標準的,經單位推薦可參與競評,優勝者列入新一輪強化建設的重點學科。
第二十七條 列入強化建設的學科如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進行重點建設的,單位可提出退出申請,經省教育廳批準后,不再列入強化建設行列。
第二十八條 2010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省教育廳將對重點學科進行驗收。對省級重點學科,主要考核其各階段目標實現程度及建設成效,對強化建設的重點學科,著重考核其標志性成果和為經濟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對建設成效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學科,在下一輪省重點學科遴選中給予優先考慮,優先申報下一輪國家重點學科培育建設點。對驗收不合格的學科,取消其下一輪省重點學科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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