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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學考查目標
專業基礎課考試包括刑法學和民法學兩部分,在考查刑法學和民法學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同時,注重考查考生運用刑法學原理和民法學原理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運用法律語言表達的能力??忌鷳埽?/p>
1.準確地再認或再現刑法學和民法學的基本知識。
2.正確理解和掌握刑法學和民法學的重要概念、特征、內容和其法律規定。
3.運用刑法學和民法學原理解釋和論證某些觀點,明辨法理。
4.結合社會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現象,分析、評價有關案件、事件,找出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
5.準確、恰當地使用法律學科的專業術語,論述有據,條理清晰,符合邏輯,文字表達通順。
二、刑法學考點解析
正如我們在解析一種所說2011年的大綱相比于2010年而言并無太大變化,刑法學的變化僅僅是一些細枝末節的修改。比如,就大綱而言,其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2.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罪名規范化,考生在答題的時候要注意不要寫錯。
3.刪除拐賣婦女兒童罪,所以考生就可以不用關注這個罪名。
4.新增收受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本條規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體特點,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必須是行為人已經將被拐賣婦女、兒童收買,即行為人已經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得了婦女、兒童。如果行為人意圖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但由于討價還價使發“交易”沒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沒有買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則對行為人不宜以犯罪論處。
5.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大家都知道,刑法學的邏輯性和結構性比較清晰,首先是分為總則和分則,總則部分又可以分為犯罪論和刑罰論,分則部分則根據犯罪客體的不同分為十大類犯罪。“重點恒重”作為刑法學考試的最大的原則之一說的就是對于刑法學部分,其重點是不變的,總則和分則相比,總則無疑是最大的重點,同時總則中又以犯罪論為重點。我們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刑法總則部分尤其是犯罪論處處重點,處處是考點。
下面,我們就結合刑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體系和2011年的考試大綱對刑法學考試的重點知識予以歸納,期冀能對考生的復習起到一定的幫助。
一、重點知識點的分析
作為一個已經基本成型的考試,法碩聯考已經相當成熟,其考核方式已然固定,雖然今年出現了法學與非法學的區分,但是考查方法和題型都沒有任何的變化。 從歷年的考試來看,刑法學的考試越來越靈活,更偏重于對應用能力的考查,并且作為一個以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為目的模式來講,法碩聯考偏重于對應用能力的考查會是一個長期的趨勢。如果有同學看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試題就會發現,法碩聯考中刑法學的選擇題和司法考試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題本身就是一個小的案例。這就要求我們在復習的過程中要學會將理論和法條知識應用到具體的案例中。
正如我們前面所說,刑法學的考查是“重點恒重”,這些重點主要是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總則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論部分,二是分則中的重點罪名。在這之外,今年的第三個重點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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