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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特征與本質方面不能混同。 2、習慣于習慣法不同,二者在階級性、強制性集約束力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3、在古代奴隸制和分簡直階段中,東西方的法律表現性質恰恰相反:東方奴隸制時期是以習慣法為主,封建制時期是成文法;西方奴隸制時期是以成文法為主,封建制時期主要是習慣法。決不能籠統的說,奴隸制社會的法律都是習慣法(或成文法)。 4、東西方古代折回在司法方面具有棉線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5、我國的法律在性質上與過渡時期(1956年社會主義該著完成之前)、誰注意時期相適應,注意不同階段的區分。 6、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更本原因和更替的條件有所區別,不能混淆。 7、法的構成要素與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實例題中重區分法律規范的不同種類,尤其注意種類之間有一點的交叉。 9、注意區分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的種類與法律體系的框架。 10、法的分類有一般分類與特殊分類,注意分類標準與結果之間的對應。 11、在實例題中注意區分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平權型與隸屬型關系,注意他們之間有一點的交叉性。 12、區分法律法規、法律條文、部門法之間的關系,部門法與法律制度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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