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一)申請碩士學位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者,可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同等學力水平認定,認定分為三個方面: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認定;
1、 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 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 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外語水平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2、 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國家承認的碩士學位證書(不發畢業證書)。
(二)申請博士學位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者,可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同等學力水平認定,認定分為三個方面:
1、 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2、 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3、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做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學位論文題目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并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后頒發博士學位證書(不發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