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分析:從兩種考試模式把握。
兩種考試模式:
⒈給出法條,根據法條給出4個提問的問題,要求按照提問做出具體回答,并分析原因▲。其中包含一個相關概念比較、認定問題。
⒉一個不做出具體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個犯罪構成都要回答,具體要求一般是每個要點就是出題點
重點法條:情節加重犯、結果加重犯的法條是考試的一個重點,要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點法條認真把握。
法條舉例■:
【法條分析1】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題型1』1、適用犯罪構成的理論分析該法條所確認的構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為方式)?
2、如果甲15歲、乙20歲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處理?不得適用死刑
3、問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殺人或者致人重傷的,如何處罰?數罪并罰。
4、既遂的標準?行為犯。
『題型2』:請對該法條進行評析。
分析:1、本罪的罪狀是簡單罪狀。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客體是什么,客觀方面表現為怎么樣,主體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體是自然人犯罪的話一定要強調它是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本罪的法定刑有兩檔,犯本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是相對確定法定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這是絕對確定法定刑,屬于結果加重構成。
【法條分析2】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結果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條分析3】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典型的繼續犯】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請對該法條進行評析。
分析:1、本罪是簡單罪狀,非法拘禁罪名,本條共有四款。
2、用犯罪構成的理論,把非法拘禁犯罪構成要件答上。
3、法定刑:1)第一款規定是基本犯罪構成和法定刑;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從重處罰,這是本罪的情節加重犯。3、第二款的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犯前款罪”屬于引證罪狀;第二款的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這是轉化罪,不再定非法拘禁,而是定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4)第一款的意思是指在這四種法定刑中選擇其一適用,該款的剝奪政治權利是獨立適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