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系各專業復試基本要求以學校公布的復試基本要求為準。
第一條 為做好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工作,規范復試過程與方式,按照學校研究生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復試工作要自始至終貫徹合法、公正、公平、公開、有效的原則。
第三條 復試工作在系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下進行。系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
第四條 復試工作的參加者是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師和系研究生教學管理秘書以及相關的服務人員。
第五條 復試對象為參加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報考本院相關專業的考生中,初試筆試成績達到學校規定的標準,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復試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請攜帶2005年準考證、報名表、復試通知書、有效身份證、工作證或學生證。
2、非應屆考生請攜帶本科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
3、復試期間的食宿費、往返路費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七條 筆試及口試科目
1、專業綜合課筆試(占100分,60分及格)
1)、社會學專業:社會學相關分支領域、社會學基礎理論、社會學應用研究領域、社會熱點問題
2)、人類學專業:人類學相關分支領域、人類學基礎理論、人類學應用研究領域、人類學熱點問題。
3)社會工作專業:社會工作相關分支領域、社會工作基礎理論、社會工作應用研究領域、社會工作熱點問題。
2、專業綜合課口試(占100分,60分及格)
3、專業外語口試(占50分,聽力20分,口語30分,30分及格)
4、綜合素質面試:(占50分,30分及格)
第八條 復試成績任何一項低于合格分數的,為復試不合格,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九條 成績的計算,初試成績占總成績的70%,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30%,兩項合計為排名總分。按排名序錄取。
第十條 復試后,一周內及時向考生發復試不合格通知書。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3月10日生效施行。解釋權由院復試領導小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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