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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雖承認偽造學歷但以處罰時效已過為由狀告中山大學
偽造大專畢業證并順利考上中山大學研究生,在取得學位參加工作數年后,陳立(化名)忽然被母校撤銷了學位,原因是當年考研學歷造假的行為被學校發現。雖然承認自己確實有“作假”行為,但陳立卻覺得事情過了12年,學校已無權處罰,遂一紙訴狀將母校告上了法庭。該案昨天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偽造學歷考上研究生
今年38歲的陳立原是湖北省紅安縣人,1986年考入武漢水運學院工程學院學習,因數門功課不及格未能獲得大專畢業證書。1994年11月,陳立偽造了大專畢業證書,以同等學歷人員身份參加了中山大學1995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并成功通過考試而被該校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錄取。
經過數年學習,到1999年6月,陳立在通過了各種考試和論文答辯后,被學校授予哲學碩士學位。畢業后,陳立到某出版社工作。2005年7月20日,廣東省教育廳經過調查致函中山大學,說明陳某在報考研究生時存在弄虛作假欺騙學校的情況,并要求對其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復審,并將結果報送教育廳。
畢業后露餡學位被撤
2005年11月18日,陳立母校的研究生院、監察處的有關負責人與陳立本人談話詢問有關情況,陳立承認其在報考研究生時確有造假行為。此后,該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此進行了復審,并作出了宣布陳立畢業證書無效和撤銷其碩士學位的決定。陳立不服,隨后一紙訴狀將母校告到海珠區人民法院。
陳立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陳立偽造畢業證的行為已過12年之久,超過了處罰期限。而且,陳立在入學考試前復查合格,并在此后取得了學籍畢業,在取得碩士學位上并無舞弊行為,沒有違反學位條例。
因此,請求法院判決中山大學的處罰無效,并認為中山大學的行為給其名譽、財產造成損害,要求中山大學在報紙上公開道歉。
庭審焦點 撤銷學位是否合法?
中山大學:處罰舞弊遵守法規
庭審中,中山大學認為,陳立通過作假獲得報考研究生資格是事實。該校所做處理,既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又遵循了辦學自主、學術自治原則,這種做法是一種特殊處理行為,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處罰。該校表示,大學對學術造假、考試作弊、騙取報考資格等行為的堅決處理,對于整頓學術風氣等有著重要的意義。
同時,中山大學強調,如果陳立的利益仍受到保護,對其他的考生是不公平的,且對大學的自治也是一種傷害,使大學對舞弊行為作出的懲戒措施失去警示意義。
陳立:撤銷學位學校越權
陳立則認為,根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以虛假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規定,學校有權撤銷其取得的學位。中山大學就是基于此對陳立作出處罰決定的,因此屬于行政處罰,理應受到《行政處罰法》時效的限制。
陳立還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宣布畢業證書無效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而學校作出的決定超越職權。而且,中山大學沒有經過學位評審委員會的復議,沒有提供會議記錄及相關人員簽名,因此違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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