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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考察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的重要環節。為加強我校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完善創新拔尖人才培養選拔機制,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復試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規范、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堅持科學選拔,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擇優錄取,確保生源質量。

第三條 所有擬錄取考生均須通過復試。

第四條 各院(系)須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院(系)學科特點的復試標準和辦法,并報研究生院審定、備案。

第五條 為維護考生合法利益,各院(系)須提前在網上公布復試基本分數線、復試名單、復試辦法,并將復試結果等信息及時告知考生。

二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復試和錄取工作,制定研究生招生復試規則,確定復試基本分數線,分配各院(系)招生名額,審批各院(系)上報的擬錄取和調劑名單;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復試外語聽力的命題和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考務、閱卷以及組織開展復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七條 各院(系)應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復試小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系主任)擔任,成員應包括相關學科的帶頭人、學術骨干、碩士生指導教師等;專家復試小組一般按二級學科組建,組長應由相關學科帶頭人擔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職務的教師組成,另須配備1名記錄員。根據參加復試人數情況可成立若干專家復試小組。

第八條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組織、協調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1)根據學校制定的復試規則,制定本院(系)復試工作的標準、辦法和具體實施方案,

(2)根據本院(系)學科、專業特點組織成立各學科(專業)專家復試小組,指導專家復試小組進行相應的復試考核工作。

(3)負責對專家復試小組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復試工作能公平、公正。

(4)負責確定考生專業課筆試、面試和實踐能力考核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程序,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專業課筆試和綜合面試科目的命題、考務和閱卷工作;負責對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的命題工作。

(5)負責制定外語口試和聽力測試的實施方案,并安排、組織好外語聽力考試。

(6)負責審核各專家復試小組的復試記錄、復試結果和考生的其他情況。

(7)負責確定擬錄取名單和申請調劑名單,并將錄取結果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8)負責對參加復試而未予錄取的考生的必要解釋和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九條 專家復試小組在院(系)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復試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學科的復試工作(含面試、筆試、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

(2)負責審查復試考生的資格。

(3)負責做好復試考生的外語口語水平測試工作。

復試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在評分前應召開復試小組會議,明確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評判規則和評判標準;明確復試人員在復試工作中的權利、責任和紀律,規范其工作行為。

三 資格審查

第十條 院(系)負責組織對考生復試資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準考證;

(2)身份證(定向、委培考生須交一份復印件);

(3)本科學習期間成績證明(作為復試參考);

(4)往屆考生的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定向、委培考生須交一份復印件),無原件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對原件有疑問的,應及時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向發證單位核實。在國外獲得學位的考生,應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定證書,無此證明者不得錄??;應屆本科畢業考生則須提交本人所在學校教務處出具的身份證明,否則視為同等學力考生;

(5)同等學力考生還須提交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署名前2名),及具有資質的開課單位教務處出具的11門本科主干課程成績證明;

(6)少數民族骨干考生(錄取為定向生)還須提交《“少數民族高層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及考生所在單位證明;

四 復試方式及內容

第十一條復試一般包含三方面內容:專業素質和能力、綜合素質和能力、體檢。專業素質和能力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大學階段的學習情況;外語聽說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等。綜合素質和能力考核則指對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或實際工作表現,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心里健康以及人文素養等方面的考核。體檢工作在復試期間由研究生院委托授權體檢中心完成,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接收的外校推薦免試碩士生可在當地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復試方式和內容

(1)筆試

主要是專業課測試,是本學科(交叉學科的考生還包括對跨學科)的專業基本知識或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筆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有條件的理工科專業可單獨組織實驗考核,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內容和方式由院(系)自定,其分數計入復試總成績。

(2)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

非外語專業考生的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由各院(系)自行組織實施。外語口語測試可放在綜合面試時進行,但必須制定統一的測試辦法和明確的評分標準。

外語專業考生的第二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由外語學院自行組織,測試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外語學院制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外語聽力測試滿分20分,口語測試滿分10分,外語測試總分3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3)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況,考查其綜合素質,識別少數專攻考研課程的應試考生所學專業知識的程度。綜合面試由各招生院(系)自行組織,面試時間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鐘,面試情況要有記錄,綜合面試結束后應認真填寫《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表》,并當場給出評語和分數。綜合面試滿分2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建議面試分兩部分:固定內容、隨機抽取部分和主觀問答部分。復試小組對前者要有充分的準備。后者由可能成為其導師的專家主提問。

(4)同等學力考生還須加試兩門涵蓋本學科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考試,每門考試時間2小時,滿分均為100分,不計入復試總成績。試題內容應加強對所報考專業的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專業課復試內容相同,加試時間統一安排在院(系)復試前,任一門課不及格(不足60分)既不能被錄取,不再進入院(系)復試程序。

(5)心里素質測試

此測試結果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作為錄取時的一種參考。

第十三條 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以及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由專家復試小組會議提交說明材料,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適當加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十四條 復試總成績計算辦法

專業課筆試成績、外語聽力和口語測試成績、綜合面試成績三者相加,即為考生的復試總成績,本年度復試總成績滿分為330分。

凡復試總成績低于200分、綜合面試成績低于120分、專業課筆試成績低于60分、外語聽力測試缺考、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中的任何一門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即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各院(系)在復試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導師的主導作用,原則上要落實擬錄取考生的指導教師,同時要保證排名在錄取名額內、且綜合面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得以錄取。

第十六條 復試小組成員要嚴格按照院(系)的復試標準和辦法評分,評分要客觀、公正,真實反應學生的實際水平。各院(系)須在復試結束當天公布考生的復試成績。

第十七條 復試結束后,各院(系)負責發給擬錄取考生索檔函。擬錄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須到研究生院簽訂定向、委培生協議書。

五復試時間及比例

第十八條 本年度復試時間為3月24日至3月27日。各院(系)須在3月20日前向參加復試的考生發出《復試通知書》及同等學力考生的加試科目,在網上公布復試名單、復試工作的標準、復試方式和主要內容,并在2天內得到信息反饋,確保通知到位。對于部分路途遙遠的考生應盡可能通過電話通知,并做好電話記錄。
對于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必須在全國統一報名前(一般須在上一年度的10月25日前)完成復試。
第十九條 各院(系)復試比例(參加復試人數與本院(系)招生規模數之比)一般應不低于120%,不高于130%。

六 總成績計算及錄取

第二十條 考生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總成績=初試總成績+復試總成績。擬錄取考生的名單及錄取類別應嚴格依據總成績在相應學科排名確定,并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調劑到本專業的考生在本專業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錄取。
第二十一條 擬錄取的公費考生獎學金的確定。錄取類別為公費生的獎學金等級根據總成績優先和雙向選擇的原則,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在公布擬錄取名單時通知考生。考生參加復試時可根據院(系)公布的導師情況(包括該導師分得的獎學金名額等),填寫選擇導師和獎學金申請表。

七 調劑

第二十二條 調劑復試應注意如下幾點:

(1)個別學科專業生源不足應首先在校內調劑,再從校外調劑。校內跨院(系)調劑要首先選擇滿足第一志愿學科、專業復試分數線的考生;從校外調劑復試的考生原則上是設有研究生院學校的學生,且必須同時滿足教育部和我校規定的調劑復試標準。

(2)不同學科專業之間考生的調劑一般應統考科目相同,專業課考試科目相近。

(3)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錄取。

(4)需要調劑復試考生必須填寫《大連理工大學2007年碩士生校內調劑申請表》,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審批。未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的不得調劑復試。

第二十三條 對復試不合格的、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各院、系應第一時間及時向考生本人發出不錄取通知書,并積極推薦調劑到其他院校。

八其 他

第二十四條 如考生對復試結果提出異議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過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復試申請,研究生院將組織核實,確有問題時經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各院(系)應對其組織二次復試。

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考試違紀、替考、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二十五條 復試命題要嚴格按照日程執行,復試試題及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須存放在院(系)專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鑰匙和密碼,試卷應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條 復試工作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所有參加復試及錄取工作的人員都應認真、嚴格地執行教育部和省招辦有關碩士生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規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的行為。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我校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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