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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英文縮寫為MPAcc)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專業性組織。
第二條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活動,推動我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我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指導委員會由20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6名、秘書長1名。
第四條指導委員會由有關單位、部門推薦的專家和負責人組成;委員會成員由一委兩部選聘。每屆聘期為四年,必要時可做適當調整。
第五條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有關工作。視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員協商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六條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負責秘書處的具體工作。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和相關工作人員。
第七條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聘請相關咨詢專家。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建議和咨詢;
三、對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咨詢;
四、協助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命題等工作;
五、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六、制定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性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七、推薦會計碩士專業學位課程所需教材;
八、組織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評估活動;
九、推動有關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與社會用人部門及行業協會的聯系與協作;
十一、促進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承擔與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經費來源:
一、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繳納的工作經費;
二、指導委員會培訓、咨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關機構和友好人士的贊助收入。
第十條經費管理一、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經費收繳、支出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二、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每年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收支計劃和收支情況,由指導委員會審議。
三、秘書處制定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財務收支按財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一委兩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全國會計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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