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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復習的重點
  刑法學課程復習重點根據刑法學科自身的特有規律,可以簡要地分為總則方面的復習重點和分則方面的復習重點?,F依據《考試大納》,簡要說明與分析如下:

  (一)刑法總則部分

  刑法總則部分的復習重點較多,是全部刑法學復習重點最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實體法所特有的并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準則,刑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廣大考生應該深入理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三項基本原則的具體含義,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體現,并能在分析案例與學習知識時自覺貫徹。 
  2.刑法的效力范圍。要求考生能從空間方面和時間方面來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國刑法對其適用效力范圍的規定??臻g效力問題實際上是解決刑事管轄權的問題,應當明確其所采取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的各自含義,理解我國刑法規定的以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兼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普遍原則的基本內容,各原則適用的條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突出表現在刑法溯及力上,領會關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種理論主張含義,尤其是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的刑法溯及力內容。
  3.犯罪構成。犯罪構成理論可謂是整個刑法學的核心內容。首先應當明確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其與犯罪的概念的聯系與區別,掌握犯罪構成的必備共同要件和犯罪構成的重要分類,然后應深入領會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內容,如犯罪客體的種類、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犯罪客觀方面的必要性要件與選擇性要件。犯罪主體的分類,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所應具備的三個條件和單位成為犯罪主體所應具備的三個條件,明確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及相應的刑事責任。犯罪主觀方面的二大基本內容,即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的各自含義與分類,并運用罪過的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來分析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包括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的具體內容和處理原則。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犯罪停止形態存在為具有范圍限定(僅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既遂、預備、未遂和中止這四類停止各自形態的概念、特征及處罰原則,以及相互之間的區別所在,犯罪未遂的分類,即實行終了的未遂和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問題。共同犯罪的三大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與主觀要件的具體含義。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類,共同犯罪人的種類(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區分及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6.一罪與數罪。首先,明確區分一罪與數罪標準(即犯罪構成說)。其次,明確一罪與數罪的類型:一罪包括單純的一罪、實質的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法定的一罪(如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數罪的類型有同種數罪與異種數罪,關鍵應理解實質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的基本內容,各種犯罪形態的相互區別。關于數罪的問題則主要在于"數罪并罰"上。
  7.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掌握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兩類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限度條件)、無過當防衛權的適用條件、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限度、限制及特別例外限制條件)、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最后應比較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之異同。
  8.刑罰及其種類。理解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異同。刑罰的目的、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及相互之間的關系。我國刑罰體系的特征,刑罰種類的具體內容:即每一具體刑種的特征、適用與執行方式、刑期計算方式等,尤其應重視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以及死緩制度的具體內容。
  9.量刑制度。首先,是量刑情節的分類(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及其適用。其次,關于具體的幾類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包括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刑事責任;自首分為一般自首(第67條第1款)與特別自首(第67條第2款),二者各自的成立條件,特殊情況下如共同犯罪自首、數罪自首、過失犯罪自首的認定。自首與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責任;立功的種類(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及表現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責任;數罪并罰的特點與我國數罪并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不同法律條件適用數罪并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尤其是明確"先并后減"與"先減后并"的界限;緩刑包括一般緩刑與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考驗期限、緩刑考驗期限的考察、緩刑的法律后果。
  10.刑罰執行制度。主要掌握兩大行制度--減刑與假釋的基本內容:條件(如對象條件、實質條件、限度條件)、適用程序、減刑后的刑期計算、假釋考驗期及考驗期限內的考察、假釋的法律后果等,還應留意減刑、假釋與其他法律制度如減輕處罰、緩刑、監外執行等之間的相互區別。
  11.刑罰消滅制度。明確刑罰消滅制度的法定原因。重點掌握追訴時效制度的具體內容: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和種類(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準期)、追訴時效中斷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訴時效不受限制的情況)、追訴時效延長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等。
由上可見,刑法總則部分的復習重點是比較集中和突出的,當然,上述所列的難免有"掛一漏萬"之可能,這就要求廣大考生首先務必全面系統地學習、研究,對刑法總則的方方面面,刑法總則的每一章節、每一條款項均應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上述所談及其也未盡的重點部分進行集中詳細和充分展開學習研究甚至是專題式地研究。如對某一重點問題(往往也是難點和易出錯點),我們不僅要知道法條是如何規定,更要知道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該規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當理解發生歧義時何種觀點相對更為合理可???相關法律應當如何完善?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研究相關內容時,應盡可能地多研讀權威教材、專著及至相關論文,進行綜合比較,形成自己的合理見解。

 ?。ǘ┬谭ǚ謩t部分

  刑法分則部分的復習重點主要集中在分則若干章節中,即要求廣大考生認真熟練掌握若干重點的罪名。其中分量比較重要的幾個章節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第六章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以及第九章的瀆職罪。 
  考生應該對刑法分則所有的罪名有一個全面整體的了解,在此基礎上,有重點地掌握常見的、多發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事責任規定,對于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尤應投入更多的精力。這里,僅對其中一些常見多發犯罪的內容作一提示:
  1.轉化的搶劫罪(第269條)、搶劫罪的法定結果加重情形(第263條)。
  2.盜竊罪與以盜竊手段相關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廣播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盜竊罪與侵占罪、貪污罪的區別,以及盜竊罪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伐林木罪的區別。 
  3.詐騙罪與分則第三章第五節中金融詐騙罪的關系,詐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標罪等其他以欺騙的手段或含欺騙的因素的犯罪的區別。
  4.侵占犯罪。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賄罪與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的區別,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間的相互區別。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5.敲詐勒索罪與搶劫及綁架罪的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聯系與區別。
  6.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區別,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
  7.重婚罪與破壞軍人婚姻罪在客觀方面的差異。
  8.強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認定。強奸罪的結果加重及其情節加重問題。
  9.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的區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的問題(加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及其相關罪數問題。
  10.貪污罪、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態以及罪刑對稱(即刑罰設置)問題。
  11.侮辱、誹謗、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幾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以及這幾種犯罪在什么條件下不受"告訴才處理"的限制。
  其他章節中應重點掌握的具體犯罪主要有:
  1.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等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之間的聯系及區別。
  2.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其他責任事故類型的犯罪(如危險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工程重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征、認定、其刑罰設置,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的處罰問題。
  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與其他涉及槍支、彈藥犯罪(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之間的區別。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與其他有關生產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區別。
  7.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特定物品犯罪(如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文物罪等)的區別,刑法明確規定的以走私罪論外的法定情形(第154條和第155條)。
  8.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特征。
  9.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要件特征。
  10.妨害司法犯罪(主要是偽證罪、包庇、窩藏罪、妨害作證罪、脫逃罪等)。
  11.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與強奸罪的關系。
  12.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與奸淫幼女罪的區別。
  13.傳播性病罪的構成特征及其與故意傷害、殺人罪的區別。

   二、刑法學復習的難點

  所謂難點是相對而言的,簡單地說是相對那些主要靠記憶就可理解運用的知識點而言的,是需要廣大考生深入思考、綜合比較、理論聯系實際后才能熟練掌握的那些知識點。相對來說,刑法學的難點主要在總則方面,因為刑法總則規定的是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總則在刑法典中處于指導地位,分則是總則這些原理、原則的具體化,要正確地運用分則,必須以總則所規定的原理、原則為指導和依據,而且刑法典總則規定的相對精簡、抽象。在很大程度上我們可以這么說,刑法學學的好不好關鍵在于能否完整、系統地理解刑法總則。所以,下面我們主要就刑法總則方面的若干復習難點作一簡要剖析。 

 ?。ㄒ唬╆P于刑法效力范圍的規定(《刑法》第6條至第12條)

  刑法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前者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重點與難點就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對此各國刑法有不同的規定,如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新兼從舊原則以及從舊兼從新原則。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和現代刑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立法精神,從舊兼從新原則最為合理,也是我國與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選擇,它要求以從舊原則為基礎,以從新原則為輔,而且,從新原則僅適用于新刑法中(包括刑事單行法典、附屬刑法)不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而行為之際的舊刑法認為是犯罪,或者新舊刑法雖然都認為是犯罪,但新刑法對此行為所設定的法定刑較舊刑法為輕這二種特別情形之時,因為該原則(從新原則)是以有利于被告人為出發點,故又被稱為"從輕"原則。關于刑法的空間效力,這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適用效力,各國刑法為解決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對刑法的空間效力規定的原則主要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四種。我國刑法采取了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而且,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還擴大了屬人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第7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均適用我國刑法;對其他中國公民在領域外犯罪的,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關于犯罪和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刑法》第13條至第21條)
  首先,應明確故意犯罪(第14條)、過失犯罪(第15條),以及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第16條)是屬于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故意、過失是構成任何犯罪的要件,又被稱為罪過的兩種形式。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和過失,而是由于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是意外事件而不能認為是犯罪。在這里應著重注意區別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前者的區別主要在認識因素上尤其是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后者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人在當時具體情況下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無預見、能否應當預見。
  其次,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的規定(第17條至第19條)屬于犯罪主體方面的內容。尤其應注意的是修訂后的刑法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范圍問題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對這幾種具體犯罪及其構成特征應當詳細把握。應當理解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主體的范圍及其規定的合理性。
  最后,對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等排除犯罪性行為制度應全面理解,如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緊急避險的成立要件、緊急避險排除適用的情形等,尤其應注意的,是針對暴力犯罪的防衛問題,防衛限度作了特別的規定,應當理解這種特別防衛權(或稱無限防衛權)的條件,及對該制度的合理評價。

 ?。ㄈ╆P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刑法》第22條至第24條)

  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與既遂,首先都是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的問題,過失犯罪不存在這一犯罪形態。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是相對于既遂而言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里,我們應著重理解以下幾個重點、難點:
  1.既遂是以刑法分則各條的規定為基準的故意犯罪完成形態,是否完全齊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是區分犯罪既遂與其他犯罪形態的標準。應當分別明確結果犯、行為犯與危險犯的既遂形態。 
  2.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概念、成立條件及相互區別。預備與未遂區別的關鍵點在于是否"著手"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即某一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中止發生的時空范圍較寬泛,即可以發生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從預備行為的實施開始到既遂之前。
  在準備犯罪以后"著手"實行之間自動停止實施既遂形態出現之前,是實行階段的中止。實行階段的中止既有可能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也有可能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后者除具備一般的犯罪中止所需的三個特征(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之外,還應具備"有效性",即自動有效(積極秦效)地防止了其已實施的犯罪的法定結果的發生,使犯罪未達既遂而停止下來。中止與預備、未遂區別的關鍵在于犯罪停止或未達到既遂的原因不同。
  3.注意預備、中止、未遂的處罰原則。該類處罰原則通過比較來記憶的方法是實用有效的。尤其應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因行為是否造成損害而有不同的要求。

  (四)關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5條至第29條)

  對于共同犯罪部分。我們著著重剖析以下幾個重、難點:
  1.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應從主體要件、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三個方面來把握。尤其應重點理解"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來理解,應該排除同時犯(缺乏意思的聯絡),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以及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其中有的行為人實施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圍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的,其應單獨承擔責任,對該罪行不存在所有行為人共同犯罪的余地。
  2.關于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我國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將共同犯罪人劃分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應當注意每一類犯罪的人處罰原則。
  3.對于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應從兩個方面(或稱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方面是每一個參與共犯的人原則上應對整個共同犯罪的行為及結果負刑事責任,具體表現為: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全體共犯均應負既遂的責任,在財產犯罪中,對首犯或主犯按共同犯罪的總數額處罰,對從犯也應在共同犯罪的數額基礎上適用刑罰。另一方面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來確認主犯、從犯和脅從犯,以便相應地運用法定刑處罰。
  4.關于教唆犯問題。教唆人本人并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是故意唆使其他有刑事責任能力者使其產生犯罪意圖并去實行犯罪。教唆人所觸犯的罪名應按教唆的犯罪確定。被教唆人沒有接受教唆的、教唆人單獨構成所教唆之罪(未遂狀態),被教唆人接受并實施犯罪的,二者形成共犯關系(不論所教唆之罪是否達到既遂)。這里應當區分教唆犯與其他某些具體犯罪的關系,如傳授犯罪方法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煽動刑犯罪以及引誘他人賣淫罪等引誘型犯罪。
  5.關于共犯與身份犯。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幫助他人實施特殊主體犯罪的,可以成立共犯,如與經營管理公共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伙同貪污的,應以共犯論處(《刑法》第382條第3款),又如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ㄎ澹╆P于刑罰制度(《刑法》第32條至第89條)

  關于刑罰及刑罰制度(即刑罰論)。總體說來,這部分的難點不如"犯罪論"部分那么突出和集中,這部分的操作性相對較強,有不少內容如刑罰種類、刑種的具體內容、刑罰的執行與變更等法條規定,較為明確,較易理解,相對而言,這部分的復習難點主要如下幾點:
  1.死緩問題。死緩即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關于死刑制度的一項獨創,應準確理解死緩。第一,必須明確這一點,即死緩不是一種獨立刑種而是死刑這一刑種的一種執行制度,是在死刑的內容中所涉及到的問題。第二,務必明確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刑者,即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的,否則不能適用死緩(不適用死刑也就談不上死緩問題),這是其適用的前提條件。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其適用的基本條件。第三,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既不適用死刑,也能不適用死緩。第四,死緩的變更問題,死緩犯是否應最終被執行死刑,惟一的法定標準就是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是否再故意犯罪,除此之外,別無其他任何條件哪怕是嚴重的過失犯罪、拒絕改造等。緩期2年執行期滿后要減為有期徒刑必須有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可參照刑法第78條關于應當減刑的規定),沒有重大立功,僅有一般立功或積極悔改表現等,也只能是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其前提仍是沒有故意犯罪)??梢?,死緩犯刑罰變更的標準與界限問題刑法規定的是相當明確的。第五,關于死緩犯刑罰變更后刑期計算問題,主要在于起算的時間問題(參見《刑法》第51條。)
  2.關于累犯、自首、立功、緩刑等量刑制度以及減刑、假釋等行刑制度問題。應當說,這些具體的刑罰制度法律規定的還是相當明確的,但不少考生對這些內容極易混淆弄錯而被視為一大難點。對這些具體法律制度問題可以采取分解和比較等研習方法。如累犯有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之分,自首有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之別,緩刑有普通緩刑與戰時緩刑之異,立功有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之差,這樣分解可以進行內部比較,而累犯與再犯,自首與坦白等既有相似點又有質的不同。此外,累犯還與緩刑、假釋制度有關系,立功也與減刑制度密切相聯。
  3.關于數罪并罰的問題。首先,數罪并罰適用的幾種原則(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中每一種原則的具體內涵與相應的優缺點,要明白不同的原則對不同刑種是適宜的,但卻不能與所有刑種都相適宜,于是有了折衷原則或者說綜合主義原則。其次,關于我國刑法規定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綜合原則的具體體現,即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應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應采用吸收原則或者并科原則,而又在什么樣的情況同時采用兩種或三種適用原則。最后,理解審判前的數罪并罰、漏罪的數罪并罰和新罪的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尤其是發現漏罪與又犯新罪而并罰的差別,即所謂的"先并后減"與"先減后并"問題,實際上可以這樣理解,即以"本罪"(目前正在被執行刑罰之罪)為基線,與其同時發生或在其之前發生的罪行從道理上說當然應當與"本罪"一并同時判決,適用并罰原則,那么在"本罪"的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即在"本罪"之前或與其同時發生)當然就應于"本罪"一并判決適用并罰原則,既然"本罪"之刑罰在此前已經確定,故對"漏罪"之刑與"本罪"之刑適用并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由于"本罪"之刑此時已經執行了一部分,那么這部分就應當從此"應當執行的刑罰"中減去,此所謂的"先并后減"。而在"本罪"之刑執行過程中,罪犯又犯新罪的,表明此前已執行"本罪"的那部分刑罰對其尚沒有什么矯正作用或說"無效"的,可以形象地認為此時對這部分"無效"的刑罰在并罰時不予考慮(即先除去--"先減"),將"本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那部分刑罰與新罪之刑進行適用并罰,故所謂"先減后并",從而體現了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

  三、刑法學考試中易出錯點

  在談了復習重點、復習難點之后,對于易出錯點有哪些,基本上就一目了然了,實際人從近幾年來的入學考試及平時的模擬訓練看也確實如此。
  就總則而言,易出錯點或出錯率較高的知識點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中的未遂與中止的區別、罪過形式中的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等罪過形式的判斷、刑罰制度中的刑期計算、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變更、數罪并罰原則適用等方面。對于這些問題,客觀地說確實有一些難度,如犯罪中止與未遂的區別、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即有認識的過失)的區別等在刑法理論尚有多種學說爭鳴、莫衷一是,但對于廣大考生而言,要求我們掌握的主要是比較通行的觀點(即通說),這些理論觀點也體現在大多數權威教材中。如關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相互區別,我們就可以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方面入手,在認識因素上,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這種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實際上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估計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心理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并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也并不認為這種可能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并未產生錯誤認識、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失中的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心理則不同:即行為人雖然也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觀認識上卻認為憑借自身的能力、技術和某些外部條件,實施該行為,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既其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而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差異更為明顯,即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不同的:間接故意的行為人雖不希望結果發生,但也不反對不排斥結果的發生,因而在客觀行為上也不會憑借什么條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糾正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結果的發生,而且希望避免結果的發生,即反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之所實施該危害行為,必須是憑借了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素和條件,如自身技術、體力、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的預防措施等。 
  關于分則方面的易出錯點,相對總則而言,其分布面較廣,而且多數是法條規范性的問題。對于這些易出錯點,一個最為有效的辦法之一就是熟記法條尤其是典型個罪的法條,從而刑清這些個罪的特征。分則中另一個易出錯點就是某些相類似罪的區別,如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等。對此,我們在學習、復習這些個罪時,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比較記憶,分別從主體、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目的)、客觀表現方面、客觀、對象以及法條的關系(如有無法條競合等關系)等方面進行縱橫比較。再者,學習分則要善于總結、尋找一些個罪的特別之外(特色)或法條的特別規定,如關于規定有"絕對死刑"的犯罪有: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第121條),綁架罪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第239條),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第317條第2款),貪污罪、受賄罪中,貪污或受賄數額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第383條、第385條)。再如,某些犯罪行為之間雖然在理論上有牽連吸收等關系似乎應處斷為一罪,但刑法明確規定按數罪并罰的情形,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第120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行為(第157條),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害或者疾病的都應數罪并罰。對這類具有特殊性而又有一定規律的問題,常是考試的考點所在,如果我們能夠事先有足夠的認識并進行了重要的總結歸納,則完全可以避免出錯丟分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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