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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和有關客觀事實情況的錯誤理解。刑法上的認識錯誤關系到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問題,因而對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在理論上一般可以分為兩類: 一、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即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何種處罰的錯誤認識。法律認識錯誤通常包括三種情況:(1)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2)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構成犯罪;(3)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應處刑罰輕重存在錯誤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認識錯誤中,行為人只是對其行為的法律評價有不正確理解,而對其行為在事實上的情況仍有正確認識,因此對其行為構成犯罪與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并不發生影響 二、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決定其行為性質及刑事責任的有關事實情況的錯誤理解。事實認識錯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客體認識錯誤。客體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客觀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體發生錯誤認識。它包括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誤認為存在犯罪客體而實際上不存在,或誤認為不存在犯罪客體而實際上存在,或意圖侵犯某種犯罪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犯罪客體??腕w認識錯誤通常是由對象認識錯誤所引起,但該對象的不同體現了社會關系的不同。因此,客體認識錯誤可能影響罪過形式、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甚至可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2、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廣義上可以包括客體認識錯誤,即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對象認識錯誤時必然發生客體認識錯誤。為了與客體認識錯誤區分開來,這里的對象認識錯誤公指對同一客體的不同對象之間的誤解。因此,這種對象認識錯誤又稱目的物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不發生影響。 3、行為認識錯誤。行為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質與否存在錯誤理解,如假想防衛。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可能影響罪過形式,也可能影響犯罪成立。第二,行為工具(方法)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對使用的工具(方法)產生不正確認識,從而影響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工具(方法)認識錯誤可以影響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響成立犯罪或屬于意外事件。 4、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聯系存在錯誤認識。一般包括:第一,未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誤認為已發生。對此一般構成犯罪未遂。第二,已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卻誤認為未發生或誤認為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對此,不影響成立犯罪既遂。第三,對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發展過程認識錯誤,對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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