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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規范研究生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頒布的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研究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經本校錄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報到入學。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必須事先向研究生部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辦請假手續或請假逾期仍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向我院教務處申請入學,經我院附屬醫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不請假或未經批準而不按時注冊者,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研究生應當按各專業的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學習,完成各培養環節,通過相關考核,達到應修的學分要求??己顺煽冇浫氤煽儍?,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理論課考核形式一般為考試,學位課程以75分以上(含75分)為合格,非學位課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達到合格要求方可獲得學分。
第七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研究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八條研究生的考核成績由研究生部統一填入《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存檔。
第九條凡因病、因事已獲準請假,不能在規定時間參加某部門課程考核,允許緩考該課程。緩考者應遞交申請,經研究生部、授課部門、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成績作為考試成績記入《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緩考不合格者,應予補考。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而無法繼續培養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的,可允許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ǘW位類型或層次不一致的專業;
?。ㄈ┱猩鷷r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ㄋ模柰藢W的;
?。ㄎ澹┢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轉學,必須在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向研究生部提出書面申請。研究生部審核后向學校分管領導提交報告。經本校和擬轉入學校雙方同意,由本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學手續另行規定。
第五章 退 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ㄒ唬W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ǘ┬輰W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ㄋ模┪凑埣匐x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ㄎ澹┏^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囵B單位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中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特別差者;
?。ㄆ撸┍救松暾埻藢W,經說服教育無效的。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從學校做出退學決定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從下個月起,停發普通獎學金。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四條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授予碩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或課程證明。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學年或雖滿一年但成績不合格或因某種原因中斷學習的、或被開除學籍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或因學術失范而被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取消學位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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