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本站提供全國400多所高等院校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歷年考研真題、考博真題、答案,部分學校更新至2012年,2013年;均提供收費下載。 下載流程: 考研真題 點擊“考研試卷””下載; 考博真題 點擊“考博試卷庫” 下載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對研究生學籍管理,保證完成國家下達培養合格研究生的任務,根據國家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新生持貴州民族學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時間入學報到。不能按期報到者,應憑有關證明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新生報到后,需經德、智、體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方可辦理入校手續,取得學籍,發給研究生證和?;铡?span lang="EN-US">
第二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ㄒ唬┙】祻筒椴环险猩w檢標準者;
?。ǘo故逾期二周不報到者;或事假期滿超過二周不報到者;
(三)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ㄋ模┎〖僖粋€月期滿而未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
第三條 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過治療能在一年內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導師和所在學院或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研究生處,并經校領導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在職人員回原單位治療;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回家治療,醫療費本人自理。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于下學年新生入學前一個月將入學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所在地區或單位的鑒定寄送我校。經審查同意后,來校復查。復查合格者,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第一學期內,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現,不符合條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要按時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紀律與考勤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如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由本人寫請假報告,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系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處。請假一周以內,由研究生處處長審批;超過一周的,由研究生處轉主管校長審批。
第七條 研究生請假,應由本人到研究生處辦理有關請假手續,如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前往研究生處辦理請假手續者,必須留下詳細通訊地址,以便明確告知是否準假。
第八條 研究生因公外出,參加社會調查、專業實習或參加學術會議,須寫出書面報告或計劃,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報所在學院、系和研究生處備案。
第九條 請假或因公外出期滿應按時返校辦理銷假手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校,須提前向所在院、系和研究生處辦理續假手續,因病必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
第十條 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以及假期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準而缺席者,均作曠課論。
第十一條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和培養單位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對曠課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第十三條 研究生必須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
第十四條 在學期間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養治療的,應由本人申請,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系簽署意見,研究生處審核同意,報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休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因病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因病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按當時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委托培養研究生、自籌經費研究生按所簽合同辦理。
第十八條 因病休學期間的研究生,如已恢復健康,申請復學時,應附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由校醫院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經研究生處審查報主管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
退學和開除學籍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ㄒ唬┬輰W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ǘ┮粚W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ㄈ┻B續兩周未請假,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ㄋ模┰谝粚W期內,事假累計超過兩個月者;
?。ㄎ澹┙涍^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并不能堅持學習者;
(六)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退學由培養單位發給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年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并按規定收回有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ㄒ唬┤雽W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的,原則上在其來源?。ㄈ氡究茖W習前的戶口所在地)推薦就業,報我省的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辦理派遣手續。
研究生退學后就業按入學前的學歷推薦。在我校規定時間之內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其來源省。
?。ㄈ┢渌芯可嘶仄渖此诘?。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ㄈ┻`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
?。┻`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者;
?。ㄆ撸掖芜`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品學兼優的研究生,學校將予以獎勵和表揚,其方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發給優秀獎學金、授予優秀碩士研究生和優秀研究生干部稱號。
第二十六條 發給優秀獎學金,按學校相關文件辦理。
第二十七條 授予優秀碩士研究生和優秀研究生干部稱號,按學校相關文件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于政治表現不好、品質惡劣及違反學校紀律和國家法律的研究生,按《貴州民族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畢業與就業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三年。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能延長。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經培養單位同意,并報研究生處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經培養單位考核批準,可以提前畢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畢業時,要做好畢業鑒定,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按照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學習,德體合格,但畢業(學位)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畢業研究生依據國家有關就業政策規定,自主擇業,學校推薦就業。
委托培養研究生和自籌經費研究生
第三十五條 委托培養研究生是本校為委托單位培養的研究生,屬我校在校研究生;委托培養研究生按照委托培養合同執行。
對委托培養研究生除執行委托合同規定外,其它事項按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七條 自費研究生是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其本人自籌經費招收的研究生,屬我校在校研究生。對自費研究生按照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執行。其它事項按照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辦理。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自學校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網絡,如有侵犯,請聯系我們立即刪除,另: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