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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汕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11日汕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負擔著全面培養研究生的責任。為了充分發揮研究生指導教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主導作用,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我校研究生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有關文件以及《汕頭大學學位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學術水平、學術作風和工作態度直接影響著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碩士研究生培養采取導師為主,導師與指導小組集體培養相結合的方式。博士研究生培養采取導師負責,導師與指導小組集體培養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 導師職責
第三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我校有關研究生培養工作規章制度,確保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第四條 導師應在思想、業務學習諸方面關心研究生的成長,做到既教書又育人。導師應恪守學術道德,為人師表,并對研究生嚴格教育。培養研究生熱愛祖國、追求真理、嚴謹治學的科學精神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培養研究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五條 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的研究生招生計劃、入學考試命題、試卷評閱、復試及錄取等有關工作。參與制定或修訂本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并負責會同研究生指導小組制定、調整、修改研究生培養計劃。
第六條 實施研究生培養計劃,督促研究生認真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任務,承擔研究生的教學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獎學金評定等工作。
第七條 與研究生指導小組一道指導研究生確定研究課題。定期檢查、督促研究生按時完成學位論文,在學術上對論文進行把關并作出學術評價。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的畢業鑒定和就業推薦等各項工作。
第八條 對于課程學習不合格、無故未按期完成論文、在科研中偽造或剽竊他人的成果、擅自離校、長期請事假、或患有特殊病癥而難以繼續學習者,導師應根據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科、學院同意后,報學校學位辦公室審批。
第九條 對于欲提前畢業的研究生,或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學習計劃需延長學習年限者,應按照《汕頭大學研究生提前畢業暫行規定》和《汕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積極參與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并為研究生提供從事科學研究的課題和必要的經費。
第十一條 經??偨Y研究生教育的經驗,積極參加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規律,對研究生培養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導師出差、出國,應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在出差、出國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實離校期間的研究生指導工作。離校兩周以上三個月以內者,應將落實的指導措施報院系備案。離校三個月以上半年以內者報學校學位辦公室備案。離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應提前三個月向院系提出申請,必須事先作好所授課程或指導研究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或落實所指導研究生的更換導師事宜等。審閱學位論文或研究生論文答辯期間,不得離校。
第十三條 導師提出調離學校時,應同學科一起落實好所指導研究生的更換導師等事宜,并得到所在學院及研究生學院的批準。離校時還沒有落實者,不能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章 導師任職條件
第十四條 博士研究生導師的基本任職條件
(一) 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法規。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能認真履行導師的職責。
(二) 具有博士學位。
(三) 在聘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
(四) 具有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已完整培養過一屆碩士研究生,并且培養質量較好。具備承擔博士研究生課程教學的能力。具有協助本人指導、培養博士生的學術隊伍和博士生從事科學研究的較好條件。
(五) 所從事的研究方向和課題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應用價值。熟悉所研究領域的前沿和發展趨勢,學術水平高,具備以下條件1和2:
1.近五年內在本學科相關領域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署名發表高水平論文。其中理工醫科要求有1篇論文發表在學科頂級(top)期刊,或有3篇論文發表在SCI收錄源期刊,或有5篇論文發表在EI收錄源期刊。人文社會科學學科要求有2篇發表在本學科一級學科首選期刊,或有3篇發表在本學科首選期刊。
2.近三年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省部級重點以上科研課題(理工醫科)或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人文社會科學學科)或目前主持在研的課題經費人文社會科學不低于10萬元,理醫科不低于30萬元,工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近五年內作為主要研究人員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省部級一等獎前3位,二等獎排名前2位,三等獎排名前1位,國家級排名次序不限),或獲得過3項國家發明專利,上述條件1和2可以適當放寬。
4.人文社會科學學科,近五年在國外重要期刊發表論文3篇或出版有影響力的著作,可以適當放寬上述條件1和2。
第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導師任職條件
(一) 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法規。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能認真履行導師的職責。
(二) 具有副教授(相當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是具有兩年以上教學經驗的博士學位獲得者。校內人員必須是專任教師或科研人員,一般要求具有碩士或博士學位。
(三) 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和協助指導研究生的經歷,有講授研究生課程的能力,能指導研究生的專業外語學習,所從事的研究有較好的培養研究生的條件。
(四) 所從事的研究方向和課題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應用價值。熟悉所研究領域的前沿和發展趨勢,學術水平較高,具備以下條件1和2:
1.近三年內在本學科相關領域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署名發表高水平論文。其中理工醫科要求有1篇論文發表在SCI收錄源期刊或有2篇論文發表在EI收錄源期刊。人文社會科學學科要求有1篇發表在本學科學科首選期刊,或有3篇發表在CSSCI收錄期刊。
2.近三年主持市廳級及以上科研課題并到位經費1萬元以上,或是國家級課題的主要完成者(理工醫科)或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的主要完成者(人文社會科學);或目前主持在研的課題經費人文社會科學不低于5萬元,理醫科不低于15萬元,工科不低于25萬元。這里的主要完成者指項目前兩位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
3.近三年內作為主要研究人員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省部級一等獎、國家級獎排名次序不限,其他獎項前3位),或獲得過國家發明專利,上述條件1和2可以適當放寬。
4.人文社會科學學科,近三年在國外重要期刊發表論文2篇或出版有較大影響力的著作,可以適當放寬上述條件1和2。
第四章 導師遴選程序
第十六條 博士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1.個人申請。符合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條件者,填寫《汕頭大學申請培養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跨專業的申請者應向專業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
2.材料公示。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核實,根據任職條件進行初審;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須在所在單位公示一周,接受監督。申請人所在學科、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送學校學位辦公室。
3.專家評議。學校學位辦公室按照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條件,聘請5位專家(一般是校外)對申請人進行評議。經3位以上(含3位)專家評議通過的,分別提交到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4.審議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審議時,需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記名投票表決,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經表決通過的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的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發,并在校內公布。
第十七條 碩士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1.個人申請。符合碩士生指導教師任職條件者,填寫《汕頭大學申請培養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申請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跨專業的申請者應向專業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
2.材料公示。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核實,根據任職條件進行初審;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須在所在單位公示一周,接受監督。申請人所在學科、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送學校學位辦公室。
3.專家評議。學校學位辦公室按照碩士生指導教師任職條件,聘請(或委托學院、學科)3位專家對申請人進行評議。經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通過的,分別提交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4.審議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委員會審議時,需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記名投票表決,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經表決通過的具有碩士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的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發,并在校內公布。
第十八條 校外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確認程序
已在其他高校獲得博士生導師或碩士生導師資格者,仍需要申請汕頭大學博士生導師或碩士生導師任職資格。申請人應滿足汕頭大學相應研究生導師的任職資格,并提供在校外獲得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的相關證明或有說服力的材料,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的程序辦理,其中可以免去專家評議環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對研究生導師遴選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的,各學院或學科可以根據其特點對遴選條件制訂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對于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可以破格遴選,學院應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每1-2年由學校統一組織遴選一次,碩士生指導教師一般每年由學校統一組織遴選一次。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將依據研究生導師任職條件和研究生培養狀況,對研究生導師進行不定期的考核評估,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對不能滿足任職條件者,將視具體情況作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導師資格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凡在學術或科研上出現抄襲或剽竊者,視情節輕重,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限制招生或取消其導師資格,其所指導的研究生由所在單位決定轉換其他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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