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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汕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11日汕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汕頭大學學位工作條例》,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碩士學位的基本條件: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學風嚴謹;完成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成績優良,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掌握本學科專業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的培養
碩士生的培養實行導師負責制和碩士生指導小組集體培養相結合的原則。指導小組的職責是協助碩士生導師指導碩士生的課程學習和科學研究,參與對碩士生的中期考核和開題報告的審議工作。碩士生的專業屬于二級學科,研究方向屬于三級學科。
碩士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3年。已經實行兩年半學制的個別專業需要在招生簡章中明確。由于某種特殊情況,經導師、學科和學院同意,研究生學院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延長學習期間不參加獎學金評定,業務費由導師或所在課題組負責。
碩士生入學一個月內應完成《汕頭大學研究生培養計劃》,該計劃由導師和碩士生根據培養要求及碩士生的特點共同制定。培養計劃經學位點討論通過,由學院批準實施。培養計劃一式四份,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學院各一份。
碩士生一般應在第一學年內完成所有學位課程的學習。學位點在第四學期結束前應完成碩士生開題報告的所有程序,并報學院和研究生學院備案。
碩士生應及時向導師(或指導小組)匯報研究進展情況,經常參加專業或跨專業的學術活動,定期報告研究工作的階段性進展。
碩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校黨委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院、學科、導師共同負責。
第四條 課程基本要求和考核
碩士生須修完所規定的課程,并取得學分。碩士生課程包括學位課、選修課、學位論文、其他環節等,最低要求36學分。其中學位課19-24學分,包括公共課(馬克思主義理論課4學分、外國語4學分、專業外語1學分),基礎課和專業課(10-15學分);選修課10-12學分;學位論文3學分;其他環節4學分,包括參加學術報告(1學分,至少5次),教學實踐(2學分,相當于一個學期助教的工作量,由各院系安排),學位論文答辯(1學分)。
學校對碩士生社會實踐不作統一要求,各學院、學科根據專業特點自行決定。
碩士生的基礎課應按一級學科開設,專業課可按二級學科開設,碩士生課程計劃應包括閱讀一定的專題文獻內容。跨專業入學和以同等學力入學的碩士研究生需補修與本專業相關的大學本科的有關課程。補修課程不計學分。
碩士生應至少掌握一門外國語,能夠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一定的外語寫作和進行國際學術交流的能力。
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外國語課程由學校統一安排,其他課程和環節由各學位點根據學科特點制定方案。
第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一)學位論文應由申請者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其選題應屬于申請學位的學科、專業范疇。除外國語言文學專業外,學位論文一般用中文撰寫。論文的字數一般應不少于3萬字,摘要一般不超過1000字。
(二)學位論文應體現作者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并反映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獨立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學位論文應對自己獲得的成果作出詳細的闡述,闡明本領域已有的成果和自己的貢獻。學位論文應文字簡練、數據可靠、立論正確、層次分明、理由充分。
(四)學位論文中如果引用他人的論點和數據資料以及非公眾所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必須注明出處。引用合作者的觀點或研究成果,也要注明出處,否則將視為剽竊行為。凡引用他人文字資料連續超過250個字符而無注明出處者,可視為抄襲行為。
(五)學位論文格式按照《汕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的要求執行,學位論文最后應附本人簡歷和發表論文的情況。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一)完成培養計劃中的各項要求;
(二)按照要求完成學位論文;
(三)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以汕頭大學為單位以第一作者(或導師列第一、碩士生列第二)發表(或錄用,下同)一篇與學位論文研究領域有關的學術論文。沒有公開發表論文的碩士生需向學科提交一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學術論文,導師應對該論文寫出書面意見,經學科認定已達到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水平。
(四)達到各學科根據專業特點制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
(一)研究生和導師根據學校學位工作的統一部署,預定答辯日期,并至少在一個月前填寫《汕頭大學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并向學科提交學位論文3本及電子文件;
(二)導師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審查,并從選題意義、論文價值和學術水平等方面寫出詳細評語,給出學位論文成績;
(三)各學院研究生教務員審核培養計劃完成情況并簽署意見;
(四)學科簽署意見并向學院提供2-3位論文評閱專家的建議名單;
(五)學院領導簽署意見;
(六)學院(或委托學科)對學位論文進行同行專家評議工作。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一)碩士學位論文的同行專家評議工作由各學院主持下委托學科進行,研究生學院負責檢查監督。
(二)聘請兩位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熟悉本研究領域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有1名校外專家)為學位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專家從選題意義、論文價值、學術水平和創造性等方面對論文寫出書面評語,并對是否同意答辯提出意見。
(三)研究生所在學院(或委托學科)將學位論文在預定答辯日期前一個月寄送給評閱專家(可以是建議名單之外人員)。導師和研究生本人不能參與論文寄送和接收工作。建議各學科采用匿名評審方式,即各學科對評審專家的姓名和單位負責保密。
(四)若兩位評審專家認為論文沒有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該論文不能進行答辯。若其中1位專家認為論文沒有達到碩士學位水平,應及時再聘請1位專家對論文進行評閱;若再聘請的專家也認為論文沒有達到碩士學位水平,不能組織答辯。允許申請人修改論文后,在一年內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除碩士學位論文內容屬國家機密必須保密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并于7天前在研究生學院網站公告。
(二)答辯委員會應由3-5人組成,成員應是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導師不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須聘請校外或校內相關學科的專家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答辯應有記錄。
(三)答辯委員會從論文的科學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創新性、數據的真實性、結論的正確性,以及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學術觀點等方面,對申請人進行考核或提問,重點是創新性。
(四)申請人達到本細則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答辯正確或基本正確,邏輯性和說服力較強,經無記名投票表決,獲得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論文答辯為通過。答辯不通過的,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五)論文答辯通過的,獲得相應學分,并由答辯委員會給出論文答辯成績(優秀、良好、中等、及格)。論文答辯不通過的,不能獲得相應學分,論文答辯成績為不及格。
(六)答辯結束后,秘書應盡快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送交有關材料。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并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介紹學位申請人及導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
(二)申請人宣讀《獨創性聲明》;
(三)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時間要求20-30分鐘。
(四)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到會者向申請人提問,答辯采用即問即答方式。
(五)休會,答辯委員會內部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1.導師介紹申請人情況,包括其簡歷、思想品德表現、理論知識水平、業務能力、課程學習成績、科研能力和學位論文完成情況等;介紹完畢后導師應離開會場。
2.宣讀或傳閱論文評閱人的學術評語。
3.委員討論,對論文是否通過進行無記名投票。
4.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書》,并給出論文答辯成績。
(六)復會,申請人起立,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書》,表決票和論文答辯成績可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辯結束。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授予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按期審查所屬學科范圍內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材料,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課程考試成績、各個培養環節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確定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時,會議應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獲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該項表決不能采用通訊方式。會議應有記錄。
(三)凡答辯委員會表決不通過授予學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對某些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決定允許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或做出緩授、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第十二條 申訴
若學位申請人對答辯委員會不通過授予學位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如果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定仍然不服,可以繼續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對于擬授予碩士學位人員的名單,要在校內公示。在規定時間內,無人提出有說服力的反對意見,方可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公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屬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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