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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須貫徹“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二條 各學科專業的招生必須是國務院學位管理部門批準的、有權授予學位,并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列入當年招生計劃的學科專業點。
第三條 我校研究生招生類型分為非定向、定向、委托、自籌經費等幾種。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工作。
第五條 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研究生處、紀監部門、學院主管研究生的院長組成,其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研究生招生工作方針、原則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二)審定上報的招生計劃和招生專業目錄。
(三)審定考生復試和擬錄取名單。
(四)審定本年度聘任研究生導師名單。
(五)對研究生招生的全過程實施協調和監督,并及時處理和解決招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經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授權,研究生處負責實施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我校各學科專業招生計劃和招生專業目錄。
(二) 校內外研究生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
(三) 招生中各類報表的統計及上報。
(四) 業務課的命題、試題的寄送、保管、閱卷工作。
(五) 考生復試、錄取工作。
(六) 新生入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的編制
第七條 各學院根據本院各碩士點考生生源情況、研究方向、師資力量、實驗條件、教學設備、就業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實事求是確定各個學位點的招生名額,并明確上報各點的研究方向與招生考試科目及參考書目。
第八條 研究生處招生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學院上報的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招生領導小組對招生計劃進行審定,然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國家本年度的招生名額下達之后,由招生辦公室將招生名額下達給學院。若國家將我校上報的招生計劃進行了調整,由招生領導小組對各學院和學科(專業)的招生名額進行重新調整。各學院和學科自籌經費研究生的比例參照當年國家計劃的比例執行。
第四章 命題與閱卷
第九條 研究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業務課的命題及閱卷由研究生處組織,參加命題和閱卷的教師名單由研究生處在相關課程的任課教師中遴選。具體要求見《廣東海洋大學攻讀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命題細則》。
第五章 復試與錄取
第十條 按照招生人數的110%~120%確定復試人數,實行差額復試。學校招生部門對參加復試考生的報考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不符合研究生報考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將取消復試資格。
第十一條 復試主要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熟練程度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并對初試中所反映的知識缺陷進一步考察了解。除此之外,還應對考生的工作、學習態度和身體情況等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第十二條 復試名單在第一志愿上線考生中,從高分到底分依次劃定。在第一志愿上線考生生源不足時,可從本校相近專業中調劑,也可從外校相近專業中調劑考生參加復試。復試名單由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同等學歷考生應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增加兩門本專業的課程筆試;加試科目在招生簡章中公布,試題由相關學院負責組織,考試時研究生處進行檢查、督促。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荚嚂r間為每門3小時,每門試卷滿分為100分。
第十四條 關于破格復試
1、由于第一志愿報考本學科、專業上線生源不足,可供調劑生源少等原因,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可適當在第一志愿的線下生中選擇相對成績較好、較具培養潛力的考生參加復試。
2、申請破格復試的考生英語統考成績必須達到教育部規定的當年單科分數控制線,同時符合廣東省對當年研究生招生的政策規定。
3、同一專業原則上不得連續兩年申請破格復試。
第十五條 復試工作由各學院(學科)組織,研究生處負責協調。復試可采取口試、筆試等形式進行,復試結束后應及時將復試成績及復試工作情況的書面材料報研究生招生培養科備案。
第十六條 學科之間的招生人數調整與考生報考專業之間的調劑必須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復試前進行。各學院學科專業人員調整由學院提出申請,報研究生招生小組批準;考生調劑專業需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同時征得雙方學院、學科的意見并上報研究生處招生辦公室批準,調劑后的考生應參加調進專業的復試。
第十七條 各學院與研究生處根據導師和考生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導師。
第十八條 對已通過復試的考生,由學科、學院提出擬錄取名單,加蓋公章后上報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定,上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復核后,上報教育部批準。
第十九條 對定向培養、委托培養、自籌經費考生,必須在錄取前簽訂有關正式的協議后,才能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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