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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醫科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經學校考試入學攻讀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其入學、注冊、成績、轉學(專業)、退學、休學和復學的有關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節 入學和注冊
  第四條 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憑錄取通知書、有關證件和組織關系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 廣東省內地方學生原則上不轉戶口,省外應屆地方畢業生可自愿轉戶口,集體戶口由學校統一辦理,軍隊單位學生不轉供給關系。
  第六條 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學院請假。未經請假逾期一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入學新生在三個月內由研究生學院和各培養單位按照招生條件對其政治、業務、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報到時須提供我校招生簡章所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入學手續不完備或缺檔案或缺組織關系者,研究生學院應及時催促其辦全手續或向有關單位催調檔案。
  第十條 研究生新生健康復查由學校附屬醫院負責。對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者,要提出書面診斷證明書。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負責核查培養費等繳納情況,入學3個月后無特殊情況、未經批準仍未交清各種費用者不予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研究生確屬家庭困難等原因無法按時繳納學費者,可以申請助學貸款。具體實施細則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因患有嚴重疾患且經學校附屬醫院證明短期不能痊愈者,取消入學資格;經學校附屬醫院證明一年內可痊愈并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入學時,必須在新學年開學前一個月持我校附屬醫院有效健康證明申請入學。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未按規定提出入學申請,或雖申請入學但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新生復查合格者,確認其研究生學籍,并由研究生學院在其研究生證上加蓋注冊章。
  
  第三節 學制、學習年限和學分
  第十五條 博士生分脫產學習和在職學習二種。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實行彈性學制,學制為3-6年,基本學制為3年。在職博士外語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 全日制博士生學位課程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用于教學實踐不少于一個學期(可以兼職)。
  第十七條 博士生入學后半年內,由導師和指導小組根據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結合博士生個人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應有明確的論文選題范圍,并對課程學習應達到的要求、學習時間、指導學習方法、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和參考書、文獻閱讀、研究工作、學位論文工作的預期目標及進度要求等作出安排,報培養單位批準后送研究生學院備案。
  第十八條 博士生學位課包括:馬列主義理論課,一門外國語,兩門專業基礎課,一門專業課。學位課程不及格者允許補考一次,但補考不得超過一門。
  第十九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是一篇(或一組論文組成)系統完整的學術論文。其研究成果應公開發表。
  第二十條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培養實行彈性學制,一般為3-5年,基本學制為3年。
  第二十一條 碩士生第一學年主要是課程學習。研究生應按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設置計劃學習必修課和選修課。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應在第一學期末完成課程學習,并開始臨床輪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學年,應根據各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每個研究生的具體情況,因材施教,由各教研室和導師具體組織安排。要求如下:
  1、專業課一般不得少于200學時,專業基礎課不得少于100學時。教學和考核工作由培養單位和學科負責組織實施,應在中期考核前完成。
  2、研究生應當參加教學實踐工作,由培養單位和導師具體安排。
  3、研究生課題研究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4、臨床研究生參加醫療實踐時間不得少于8個月。
  5、在職研究生從事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條 碩士生課程分必修課(學位課)和選修課。
  第二十四條 碩士學位課程一般定為五至六門,即:馬列主義理論與實踐、外國語、醫學統計學或數理統計學以及專業基礎課、專業課二至三門。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周內,在導師指導下,根據本專業培養目標和研究方向,完成課程選修計劃。
  第二十六條 科研型碩士研究生,累計學分不得少于33個學分。專業學位碩士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必須累計學滿23個學分。
  第二十七條 碩士生理論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原則上按實際教學每30學時為1學分計算。專業課程學分不超過5學分,專業基礎課學分不超過3學分。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課程成績實行百分制,包含兩部分內容:平時成績(30%)和考試成績(70%)。凡曠課者,每曠課1次,扣除平時成績的10分,曠課3次以上者,本門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學位課程考試成績70分為合格,其余課程考試成績60分為及格,經過考核成績及(合)格者,給予相應學分。
  第三十條 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允許補考一次,但補考不得超過一門。
  第三十一條 選修課程必須參加考試,考試不及格且總學分未達到要求者,須重修或另選其它課程。
  第三十二條 課程補考時間最遲在下一學期內進行,命題人員由相關教研室指定。試題的難易程度和評分標準與上次考試要求保持一致。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
  第三十三條 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應按照《南方醫科大學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第一階段的要求進行臨床輪轉,通過出科考核后,方可進入下輪臨床訓練。
  
  第四節 轉學和轉專業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能轉學和轉專業。屬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的,可申請轉學和轉專業。
  第三十五條 定向、委培研究生如因單位工作需要申請轉專業亦需從嚴掌握。
  第三十六條 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擬轉導師及兩方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審核辦理,并報廣東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轉專業的研究生,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
  第三十七條 申請轉學的研究生,由所在院系提出,報研究生院同意,校長批準,同時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后,由擬轉入培養單位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跨省者須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ㄗ灾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將審批件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span>
  第三十八條 外單位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應先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和導師考核同意后,經研究生學院審核,報廣東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的。
  3、由碩士生轉為博士生的。
  4、應作退學處理的。
  5、留校察看期間。
  
  第五節 休學和復學
  第四十條 研究生連續病假兩個月以上,或患有在短時間內較難康復的疾病,經學校附屬醫院證明需要繼續休養者,可以申請休學。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就讀期間,原則上不準生育。特殊情況批準生育者,作休學處理。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因非健康原因申請中途休學,須經導師及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研究生學院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前須向培養單位提出復學申請,經導師及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批準,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供學校附屬醫院健康證明。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只能休學一次。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可繼續休學,但休學滿一年仍不能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者,基本學制要順延一年。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應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按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節 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1、因業務基礎、科研能力差,難以完成學業者。
  2、碩士生有兩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
  3、連續曠課超過兩周,或離校學習、考察及進行科研工作,不按計劃返校逾期兩周且未事先向研究生院申述理由者。
  4、長期不安心學習,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繼續培養者。
  5、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再繼續學習者。
  6、自費出國留學者。
  7、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1、因公派出國聯合培養,未經批準滯留不歸者。
  2、假期出國探親、旅游逾期不歸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無故逾期未申請復學者。
  第五十條 經批準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的下一個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五十一條 經批準退學的研究生,學滿一年且成績合格,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退學的研究生,其檔案及戶口等關系退回原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
  第五十三條 已退學的研究生,不能復學。
  
  第七節 紀律與考勤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計劃規定的各項安排和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的其它活動。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學習,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學校有關醫療單位證明;外出期間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一周以內須經學院批準,一周以上經研究生學院批準,但一學期連續病假不得超過六周,累計病假時間不得超過八周。研究生請事假三天以內須經培養單位同意,超過三天經研究生學院批準,但每學期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周。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曠課論處。對曠課者應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進修、留學等按《南方醫科大學研究生出國(境)規定及辦理程序》辦理。
  第五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提倡晚婚。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而要求結婚者,根據《南方醫科大學研究生申請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節 獎勵和處分
  第五十九條 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學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表彰的形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六十條 對于犯有錯誤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六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滿時確已改正錯誤,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有反黨、反政府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他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5、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者。
  6、經查實屬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違反學校其它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六十三條 被勒令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學校不發任何學歷證明。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入學前屬在職職工的,退回原單位;其他人員退回其來源省,學校不負責分配工作。研究生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一經批準,將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其本人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則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被批準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研究生,須上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應在15日內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查,在接到申訴請求后的15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九節 畢業和就業
  第六十五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課程、論文工作及其它教學實踐環節,成績優秀,科研成果突出,由本人慎重提出申請,經導師及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準,由研究生學院統一安排,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提前畢業列入就業計劃;未通過的,作結業處理。
  第六十六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習任務。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及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在校學習總年限碩士不得超過5年,博士不得超過6年,超過以上規定年限者直接作結業處理。
  第六十七條 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要按期交納住宿費。延長期間學校不發生活補助、培養費及獎學金。
  第六十八條 學校每年3月底以前統一接受提前、延期畢業研究生的申請,逾期不再辦理。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德、智、體合格,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通過論文答辯,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七十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完成學位論文,未通過答辯,可作結業或延期畢業處理。
  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就業前,各培養單位要作好畢業鑒定工作。
  第七十二條 研究生就業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按國家當年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統一辦理。各培養單位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研究生離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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