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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 《民法》入學考試大綱 本大綱適用于碩士研究生《法學專業基礎》科目的入學考試,考試方式為閉卷 筆試,考試時間為 180 分鐘,考試參考書目為:王利明主編,《民法》(第五版),中 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年 7 月。 “民法”是法學專業研究生必須掌握的專業基礎課。因此,《民法》的考試目的 在于測試考生對民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以及運用民法學 理論分析和解決現實社會中民商事問題的能力,由此來達到判斷考生是否具有進一 步深造的基本素質和培養潛力。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法律淵源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 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的調整對象 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的淵源, 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的來源或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是指 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民事的規范性文件。 一、學習要求 本章是《民法》課程的概述,包含了民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民法的體系和法 律淵源,因此,要求考生從民法的概念、法律體系和淵源來把握有關民法學的基本 概念和理論。 二、考核知識點 (一)民法的概念 (二)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民法的特點 (四)民法的體系 (五)民法的淵源 (六)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 本行為準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 3—7 條對我國民法 的原則做了規定,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 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愿等原則,還有一 些是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學習要求 2 本章的內容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 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要求考生熟悉掌握, 并能理解基本原則在具體條文中的體現。 二、考核知識點 (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二)平等原則 (三)私法自治原則 (四)公平原則 (五)誠實信用原則 * (六)公序良俗原則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人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會結成各種各樣的 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受各種不同的規范調整。其中由民法調整形成的社會關系 就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上的表現。 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也就是規定出現某種法律事 實即發生某種法律后果,該法律后果即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把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構成要素,并能運用三要素分析具體 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考核知識點 (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事實 第四章 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為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與法人相對。在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 稱為公民。但公民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一、學習要求 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熟悉把握監護法律 制度、公民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 二、考核知識點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3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監護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 第五章 法人 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法人相 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 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 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一、學習要求 本章在于要求考生了解法人的概念,把握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的 設立條件和終止程序。 二、考核知識點 (一)法人制度概述 (二)法人的成立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四)法人的機關及法人的分支機構 (五)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第六章 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民事行為又稱為法律行 為。這種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 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認識和理解民事行為的概念、分類和成立。把握意思表示,了解 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二、考核知識點 (一)民事行為的概念 (二)民事行為的分類 (三)民事行為的成立 (四)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五)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為 1、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4 (六)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 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 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 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 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 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 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為而產生、 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及分類,熟悉掌握無權代理和代理權濫用 的情形。 二、考核知識點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權 (三)無權代理 (四)代理關系的消滅 第八章 期限與訴訟時效 期限與期日的概念,在民法上,時間可分為期限與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時期 繼續達到另一時期的時間。期日,是指某個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時間點。所謂訴訟時 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法院即不再依訴訟程序強 制債務人履行其民事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由于訴訟時效完成以后,將造成權利消 滅的法律后果,故亦將訴訟時效稱為消滅時效。這里的法定期間指提起訴訟的期間, 亦即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而訴 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則不再享有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一、學習要求 要求考生在認識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含義基礎上理解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含義和基 本規定,以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二、考核知識點 (一)期限 (二)訴訟時效制度概述 (三)訴訟時效期間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屆滿的法律效果 5 第九章 物權概述 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物權的概念、特征的基礎上,掌握物權的分類、基本原則 以及物權的保護。 二、考核知識點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權的分類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四)物權的保護 第十章 物權變動 所謂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在市場經濟社會,最 為常見的就是基于雙方法律行為即合同而進行的物權變動,因此各種交易都可能涉 及和發生物權的變動,有關物權變動的法律規則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規則。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熟悉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與動產物權變動,并掌握非基于法律行 為的物權變動和不動產登記制度。 二、考核知識點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 (二)動產物權的變動 1、動產物權變動概述 2、交付的特殊方式 (三)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四)不動產登記制度 第十一章 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重要的財產權,它是交易發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結果。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理解所有權的權能,以及 所有權的取得、消滅、行使和種類。 二、考核知識點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權的權能 6 1、占有和占有權 2、使用權 3、收益權 4、處分權 (三)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四)所有權的行使 (五)所有權的消滅 (六)所有權的種類 1、國家所有權 2、集體所有權 3、私人所有權 4、社會團體所有權 第十二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簡稱為區分所有權,是在對建筑物內的不動產進行 區分的基礎上,業主享有的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權、管理權相結合而組成的一 種特殊物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權力的集合體,三種權力是緊密結合成為一 個整體的,且不可分割。在法律上建立區分所有制度,可以明確在區分所有情況下 的產權和利益關系,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解決各種產權糾紛,維護社會生 活的安定,構建和諧社會。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把握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的基礎上,理解建筑物區 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并掌握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二、考核知識點 (一)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二)專有權 (三)共有權 (四)管理權 (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章 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 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 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 權利義務關系。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相鄰關系的概念、特征和種類,并把握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二、考核知識點 7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鄰關系的種類 (三)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1、依據法律、法規和習慣處理相鄰關系 2、團結互助、兼顧各方的利益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4、公平合理 5、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章 共有 以所有權主體為單數或者復數為標準,財產的所有形式可以分為單獨所有和共 有。單獨所有,是指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即一個人單獨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 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共有又可以分 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 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 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熟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有,并理解因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共同債務、準共有以及共有財產的分割。 二、考核知識點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因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共同債務 (五)準共有 (六)共有財產的分割 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物權本有所有權(自物權)與定限物權(他物權)之分,定限物權依其所支配 標的物內容的不同,則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之別。用益物權系以支配他人標的物 使用價值為內容的定限物權,其支配方式表現于外部,即為對標的物的使用及收益, 故稱之為用益物權。我國《物權法》對用益物權作了全面規定,形成了由土地承包 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所構成的用益物權體系,深具 本土特色。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準確理解用益物權含義的基礎上,熟悉掌握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的相關內容。 二、考核知識點 (一)用益物權概述 8 1、用益物權的含義 2、用益物權的體系 3、準物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宅基地使用權 (五)地役權 第十六章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之上設 定的定限物權。作為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的一種他物權,擔保物權與以支配物的使用 價值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共同構成了我國《物權法》上的他物權體系。擔保物權保障 債權實現、順暢資金融通的獨特經濟作用,使其成為物權法乃至民法中最活躍的領 域。我國《物權法》第四編分 4 章規定了擔保物權,形成了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 權為核心的擔保物權體系。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準確理解擔保物權的基礎上,熟悉掌握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的相關內容。 二、考核知識點 (一)擔保物權總論 (二)抵押權 1、抵押權概述 2、抵押權的設定 3、抵押權登記 4、抵押權的效力 5、抵押權的實現 6、最高額抵押的特別規定 7、浮動抵押的特別規定 (三)質權 1、質權概述 2、動產質權 3、權利質權 (四)留置權 第十七章 債的概述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 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作為一種法律關系,自 然應包括主體、內容與客體三要素。債的內容包括債權與債務。 一、學習要求 本章內容包括了債的概念、特征、要素、發生原因以及債的分類,要求考生準 9 確掌握。 二、考核知識點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二)債的要素 (三)債的發生原因 1、債的發生原因概述 2、合同 3、無因管理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6、其他原因 (四)債的分類 1、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2、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4、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5、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 第十八章 債的履行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債的履 行可以分為完全正確履行、不適當履行和不履行。不適當履行包括履行遲延、受領 遲延和加害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行適當的內容包括履行主體 適當、履行標的適當、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準確把握債的履行的基礎上,熟悉掌握債的適當履行和雙務合 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二、考核知識點 (一)債的履行概述 1、債的履行的概念 2、債的履行的分類 (二)債的適當履行 (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述 2、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4、先履行抗辯權 第十九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 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 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 10 權兩項。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 應該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 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債的擔保, 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 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力的制度。債的擔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擔保 和物的擔保兩類。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物的 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 一、學習要求 本章的內容包括了債的保全和擔保,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體條 文中的體現。 二、考核知識點 (一)債的保全 1、債的保全的概念 2、債權人的代位權 3、債權人的撤銷權 (二)債的擔保 1、債的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2、債的擔保的形式 3、保證 4、定金 第二十章 債的移轉和消滅 債的移轉,是指在債的內容與客體不變的情況下,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債發生 移轉的原因通常包括法律行為、法律的直接規定和司法裁判。債的移轉包括兩種情 形,即債權移轉與債務移轉。前者通常稱之為債權讓與,后者通常稱之為債務承擔。 債的消滅,又稱債的終止,是指債的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于客觀上已不 復存在。其原因通常包括:清償、抵消、提存、雙方協議、免除債務、解除合同、 債務更新、混同等。 一、學習要求 本章的內容包括了債的移轉和消滅,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并能理解其在具體條 文中的體現。 二、考核知識點 (一)債的移轉 1、債的移轉的概念和特征 2、債的移轉原因 3、債權讓與 4、債務承擔 5、債的概括承受 (二)債的消滅 1、債的消滅概述 2、清償 11 3、抵消 4、提存 5、免除債務 6、雙方協議 7、解除合同 8、債務更新 9、混同 第二十一章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 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 而發展。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熟悉掌握合同與債的關系、 合同關系以及合同的分類。 二、考核知識點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與債 (三)合同關系 (四)合同的分類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3、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4、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和從合同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訂立 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要經過要約、承諾這兩個步驟,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條 款達成合意,從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合同關系。其中所謂要約是指希望他人訂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和承諾作為 訂立合同的基本步驟,應該遵循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原則。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的基礎上,熟悉掌握要約與承諾的 相關內容。 二、考核知識點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二)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要件 2、要約邀請 12 3、要約的法律效力 4、要約失效 (三)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要件 2、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3、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4、關于確認書和合同的實際成立 5、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當事人依程序訂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構成作為法律行為 的合同內容。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講,合同的內容指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合同的形 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一、學習要求 本章的內容包括了合同的條款、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及合同的形式,要求考生 準確掌握。 二、考核知識點 (一)合同的條款 1、提示性的合同條款 2、合同的主要條款 3、合同的普通條款 (二)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三)合同的形式 1、合同的形式概述 2、口頭形式 3、書面形式 4、推定形式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合同當 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 除合同。但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就沒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調整雙方交易關系,變 更、解除合同的途徑,恰恰相反,當事人既可以經由自由的協商變更,解除合同, 也可以在約定或者法定條件滿足時,行使合同的解除權變更合同。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并掌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程序和效力。 二、考核知識點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解除概述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 13 1、協議解除的條件 2、約定解除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遲延履行 5、拒絕履行 6、不完全履行 7、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協議解除的程序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3、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判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與溯及力 2、合同解除與恢復原狀 3、尚未履行的債務免除與不當得利返還 4、合同解除與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章 合同分則 從結構上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括三部分內容,即總則、分則和附 則。分則是關于有名合同所作的規定。它承擔著兩項功能:一是將合同法總則中所 作的一般規定,結合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典型交易,予以具體化;二是結合各種典型 交易的自身特點,作出不同于總則一般規定的特別規定。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各類有名合同,重點掌握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運輸合同、倉儲合同。 二、考核知識點 (一)買賣合同 1、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及標的物 3、買賣合同的內容 4、買賣合同的效力 5、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 6、買賣合同的終止 7、互易合同的法律適用 8、特種買賣合同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概述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 4、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終止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4 (三)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概念、特征 2、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合同的分類 4、租賃合同的形式 5、租賃合同的效力 6、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7、租賃合同的終止 8、租賃合同的更新 (四)運輸合同 1、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運輸合同的分類 3、承運人在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義務 4、運輸合同的一般效力 5、客運合同 6、貨運合同 7、聯運合同 (五)倉儲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依照法律規 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制度作為債的發生原因,起源于羅馬 法,歷經各個國家和地區私法的繼受與發展,已構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 一、學習要求 本章圍繞不當得利制度的若干基本問題進行介紹,要求考生熟悉不當得利制度, 并在此基礎上準確掌握不當得利的效力。 二、考核知識點 (一)不當得利制度概述 1、不當得利的概念 2、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3、不當得利的基本類型 (二)不當得利的效力 第二十七章 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 他人事物或為他人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后被各個國家和地區 的立法所繼受。無因管理制度作為債的一種發生原因,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產生了 債權債務關系。它較好地平衡了以下兩個沖突的生活準則:一是要求對于個人事務, 他人不得隨意干涉;一是社會共同生活要求人們互相幫助。 一、學習要求 15 本章著重介紹了我國民事立法上無因管理制度的具體構成,要求考生在理解無 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質的基礎上,準確掌握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效力。 二、考核知識點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質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為他人管理事務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三)無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義務 2、管理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章 人身權概述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 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是其他 民事權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權具有非財產性、不可轉讓性、不可放棄性、 法定性、絕對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依據不同標準可以對人身權進行不同的分類:以 權利主體是否為自然人為標準,可將人身權分為自然人人身權和非自然人人身權; 以人身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還是身份關系為標準,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 格權有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之分,前者是后者的基礎。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把握確立人身權法律制度 的意義,并熟悉掌握人身權的分類。 二、考核知識點 (一)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權的概念 2、人身權的特征 (二)確立人身權法律制度的意義 (三)人身權的分類 第二十九章 具體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是與一般人格權相對應的概念。所謂一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 法對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總括性的權利。它保護的是概括和決定具體人格權的一 般人格利益。具體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它 以一般人格權為基礎。具體人格權包括如下幾種: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 權、隱私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一、學習要求 本章圍繞各個具體人格權進行介紹,要求考生準確把握各個具體人格權的概念、 特征及內容。 二、考核知識點 16 (一)身體權 (二)生命權 (三)健康權 (四)自由權 (五)隱私權 (六)姓名權和名稱權 (七)肖像權 (八)名譽權 (九)榮譽權 第三十章 民事責任概述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 法律后果。它具有強制性、財產性、補償性等特征。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民事 責任進行不同的分類,常見的有如下四種:合同責任與非合同責任、雙方責任與單 方責任、共同責任與單獨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民事責任和其 他法律責任的區別,并熟悉民事責任的分類。 二、考核知識點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三)民事責任的分類 第三十一章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生的 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 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 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民事法律后果。締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 中,而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的過失為履約的過失,這是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基 本區別。兩者在構成要件和賠償范圍上也存在區別。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準確掌握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 二、考核知識點 (一)締約過失責任 (二)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章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 的財產或者人身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 17 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侵權責 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大陸法系民法上的侵權責任的形式只有損害賠償一種,侵權責 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損害事實、 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和行為人過錯四個方面。但我國《侵權責任法》 以受害人保護為中心,強化對受害人全面救濟的理念,落實侵權責任法保護合法權 益和預防制裁侵權行為等目的,以第 15 條專門規定了多元化的侵權責任方式,即停 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 影響;恢復名譽。我國《侵權責任法》上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因責任形式的不同而 存在差異。 一、學習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理解侵權責任基礎理論的基礎上,全面掌握如下內容:侵權損 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免責事由、特殊主體的侵 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共同侵權行為。 二、考核知識點 (一)侵權責任概述 (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2、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概述 2、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歸責原則 (四)免責事由 1、受害人的過錯 2、第三人過錯 3、不可抗力 4、正當防衛 5、緊急避險 6、受害人同意 (五)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 (六)特殊侵權責任 (七)共同侵權行為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與共同侵權行為相關的兩個概念 第三十三章 民事責任的承擔 民事責任的承擔,是指民事責任主體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 為所受的損失。在出現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侵害人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受 害人享有選擇權。所謂民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符 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在民法上導致多種責任形式并存和相互沖突。常 見的民事責任競合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 競合。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如下十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 18 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 名譽;賠禮道歉。在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選擇上,應當注意各種方式的單獨適用和 合并適用以及適用的順序。 一、學習要求 本章圍繞民事責任的承擔進行介紹,包含了:民事責任競合概述、侵權損害賠 償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 適用。要求考生熟悉掌握前述內容。 二、考核知識點 (一)民事責任競合概述 1、民事責任競合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2、民事責任競合的法律效果 (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 (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四)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適用 1、單獨適用和合并適用 2、根據適用條件確定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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