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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院研究生入學考試民法總論湘潭大學考研大綱 分值:50 分 題型:辨析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和論述題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義和詞源。 形式意義的民法與實質意義的民法的區分。 民法的調整對象的含義。 平等主體、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含義。 屬于民法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 民法作為私法、權利法、實體法與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本質屬性的具體內涵。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功能、約束功能和補充功能的基本含義。 民法基本原則的補充功能及其實現方式。 平等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自愿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立法根據和基本含義;權利濫用的含義和構成條件;權 利濫用的法律后果。 公平原則的含義和體現。 公序良俗原則的立法根據、含義和意義。 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及其現實意義。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和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三個概念的基本 含義及相互關系。 民事法律事實的含義。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及其類型體系。 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基本含義。 2 民事權利的含義和特點。 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基本含義,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基本含義。 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含義與區分標準。 主權利和從權利的含義及相互關系。 專屬權和非專屬權的基本含義及其區分意義。 自衛行為、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民事義務的含義和特點。 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的含義及其區分意義。 民事責任的含義和特點。 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的含義。 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含義及其相互區別。 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含義及其區分意義。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含義及相互區別。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 第四章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認定。 胎兒利益保護的特殊法律問題。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時間的認定。 自然人死亡后利益保護的法律途徑。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意思能力的含義及其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責任能力的含義及其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標準和劃分結果。 監護的含義與監護制度的意義。 監護和親權的關系。 為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的方式。 為精神病人確定監護人的方式。 宣告失蹤的含義和意義。 3 宣告失蹤的實體條件和主要程序。 財產代管人的的法律地位。 宣告死亡的含義。 宣告死亡的實體條件和主要程序。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銷及其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制度與宣告失蹤的制度比較。 第五章 法 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點。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含義和特點。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區別。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別。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限制問題的不同理解。 法人目的范圍的限制與法人目的外行為的效力。 關于法人有無民事責任能力的否定說和肯定說。 法人民事責任能力范圍的確定標準。 法人機關的含義、特點及其構成。 法定代表人的含義及其與法人的關系。 法人成立與法人設立的概念及其相互關系。 法人設立的原則。 法人設立的方式。 法人合并與法人分立的含義。 法人終止的含義及其原因和程序。 第六章 合伙 合伙的含義。 我國民法上合伙的類型。 合伙的法律地位 普通合伙的成立條件。 我國《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及其債權人的權利限制。 普通合伙事務執行權的分配規則。 4 普通合伙損益分配和債務承擔規則。 特殊普通合伙的含義和特征 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在合伙人構成及其地位、設立要求、合伙事務執行權分 配、利潤分配、合伙人權利限制、退伙條件及其后果等方面的區別 第七章 民事權利客體 民事權利客體的含義和特征。 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 民法上的物的含義和特征。 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原物與孳息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證券的含義和種類。 有價證券的含義。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和特點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的含義。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的劃分及其意義。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含義。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的含義 民事法律行為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默示形式的含義及其具體表現 意思表示的含義及構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解釋原則。 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 真意保留、通謀的虛偽表示、隱藏行為的含義。 錯誤的含義、構成要件和種類。 欺詐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脅迫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乘人之危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條件。 5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及其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的關系。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的含義和特點。 附延緩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含義。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情形。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情形。 撤銷權的行使要求。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確定方式。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 代理 代理的含義與特征。 代理的適用范圍。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的劃分。 本代理、復代理的含義及特征。 代理權的含義。 代理權的行使要求。 濫用代理權的含義及其具體類型。 無權代理的含義、特征和類型。 無權代理的效力與無權代理人的責任。 表見代理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第十章 時效、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時效的含義和特征。 時效制度的作用。 訴訟時效的含義。 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的援用規則。 6 訴訟時效期間的含義、特征和分類。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含義和事由。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含義和事由。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除斥期間的含義和特征。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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