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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考試大綱 考試科目代碼:[×××] 考試科目名稱:刑事訴訟法 一、 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1)試卷成績及考試時間: 本試卷滿分為 100 分,考試時間為 180 分鐘。 2)答題方式:閉卷、筆試 3)試卷內容結構 各部分內容所占分值為: 刑事訴訟的原則、主體、管轄、辯護 約占 20 分 強制措施、期間、送達 約占 20 分 立案、偵查、起訴 約占 20 分 第一審、第二審程序 約占 20 分 審判監督、死刑復核、執行程序 約占 20 分 4)題型結構 名詞解釋題: 6 小題,每小題 3 分, 共 18 分 簡答題: 4 小題,每小題 10 分, 共 40 分 分析論述題: 3 小題,每小題 14 分, 共 42 分 二、 考試內容與考試要求 刑事訴訟的原則、主體、管轄、辯護 考試目標: 1、系統掌握刑事訴訟法、主體、管轄、辯護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論。 2、理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辯護的價 值和意義。 3、能運用刑事訴訟法、主體、管轄、辯護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 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考試內容: 一、刑事訴訟法概述 (一)刑事訴訟的概念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 適用刑法解決處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 (二)刑事訴訟的歷史類型 依據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劃分,在理論界通行采用的主要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以訴訟所體現的階級本質為標準劃分為:奴隸制的刑事訴訟,封建制 的刑事訴訟,資本主義的刑事訴訟,社會主義的刑事訴訟。 另一種以刑事訴訟的結構形式為標準,劃分為彈劾式刑事訴訟,糾問式刑事 訴訟,職權主義刑事訴訟,對抗制刑事訴訟,折衷式刑事訴訟(后三種為近現代 訴訟模式) (三)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是指國家制定的進行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 (四)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控審分離、抗辯對抗 和審判中立;訴訟效率。 (五)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根據和目的 以憲法為根據。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 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 二、刑事訴訟的主體 (一)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 中的職權。 (二)訴訟參與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訴訟 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 三、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依靠人民群眾;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分 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實施法律監督;依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 訴訟;兩審終審;公開審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未經法院 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依法不追究;追究外國人刑 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司法協助。 四、管轄 (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管轄的概念;管轄的意義。 (二)立案管轄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審判管轄 級別管轄;地區管轄;指定管轄;專門管轄 五、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義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義。 (二)回避適用的情形和人員 回避適用的情形; 回避適用的人員。 (三)回避適用的程序 提出回避的方式;申請回避的期間;回避的決定與處理。 六、辯護與代理 (一)辯護 辯護人的范圍;辯護的種類;辯護人的職責與地位;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與義 務。 (二)代理 刑訴代理的概念;刑訴代理人的范圍和人數;委托人的范圍;刑事訴訟代理 人的委托時間;刑訴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七、證據 (一)證據的概念和意義 證據的概念;證據的意義。 (二)證據的分類 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直接證 據和間接證據。 (三)證據的種類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 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據的收集審查和判斷 證據的收集;證據的審查和判斷。 (五)證明 證明的概念和意義;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原則;證明要求。 強制措施、期間、送達 考試目標: 1、 系統掌握強制措施、期間、送達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 2、 理解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適用的條件、期間、送達的種類。 3、 能運用強制措施、期間、送達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 踐中的問題。 考試內容: 一、強制措施 (一)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意義 強制措施的概念;強制措施的意義。 (二)拘傳 拘傳的概念;拘傳適用的條件。 (三)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概念;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的種類;取保候審的程序。 (四)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概念;監視居住的條件和程序。 (五)拘留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條件;拘留的程序。 (六)逮捕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條件;逮捕的程序。 二、附帶民事訴訟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意義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三)附帶的提起和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三、期間 (一)期間概念和意義 期間的概念;期間的意義。 (二)期間的計算 計算單位;計算方法;特殊情況的有關期間的計算。 (三)法定期間、期間恢復 法定期間的規定;期間恢復的概念。 四、送達 (一)送達的概念和意義 送達的概念;送達的意義。 (二)送達程序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立案、偵查、起訴 考試目標: 1、 系統掌握立案、偵查、起訴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 2、 理解立案的條件、偵查的程序、起訴的種類。 3、 能運用立案、偵查、起訴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 踐中的問題。 考試內容: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義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點;立案的意義。 (二)立案材料的來源及形式 立案材料的來源;立案材料的形式。 (三)立案的條件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審查;立案材料的處理;立案監督。 二、偵查 (一)偵查的概念和意義 偵查的概念;偵查的意義。 (二)偵查手段 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搜查; 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 (三)偵查終結 概念和意義;偵查終結的條件;偵查終結的處理;偵查中的羈押期限。 (四)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概念和意義;補充偵查的種類和形式。 (五)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的概念和意義;偵查監督的范圍;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 三、起訴 (一)公訴的概念和意義 公訴的概念和意義;公訴的原則。 (二)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的概念;、審查起訴的內容;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審查起訴的 期限;審查后的處理。 (三)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概念和條件;起訴書的制作和移送。 (四)不起訴 不起訴的概念;不起訴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 第一審、第二審程序 考試目標: 1、系統掌握第一審、第二審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 2、理解第一審、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運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運用第一審、第二審程序的理論來分析和解決司法實 踐中的問題。 考試內容: 一、第一審程序 (一)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的概念;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 (二)對公訴案件的起訴審查 審查的概念;審查的內容;審查后的處理。 (三)開庭前的準備 確定合議庭或獨任庭的組成人員;送達起訴書副本;告之委托或指定辯護人; 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和地點;送達傳票和通知;確定開庭審理的形式(公開或 不公開);庭前會議。 (四)法庭審判 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違反法庭秩序 行為的處理; 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審理案件的期限; 判決、裁定和決定; (五)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自訴案件的概念和范圍;自訴案件的提起;自訴案件的受理;自訴案件開庭 前的審查;自訴案件的開庭審判;自訴案件的審判特點。 (六)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意義;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簡易審判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的意義 (二)第二審程序的上訴和抗訴 上訴、抗訴的概念;有權提出上訴和抗訴的主體;提起上訴、抗訴的理由; 提出上訴、抗訴的方式和途徑;提出上訴、抗訴的期限。 (三)第二審程序的審理 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二審收案時的程序審查;二審程序的全面審理;二審 案件的審理方式。 (四)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的概念和意義;上訴不加刑的適用。 (五)第二審程序的裁判 對上訴、抗訴案件的處理;對附帶民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處理;第二審案件 的審理期限;刑事訴訟中的財物處理。 審判監督、死刑復核、執行程序、特別程序 考試目標: 1、系統掌握審判監督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執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 2、理解審判監督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執行程序的啟動、運行 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運用審判監督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執行程序的理論來分 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考試內容: 一、 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申訴及其審查處理;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重新審判的程序;重新審判的期限;重新審判后的結果。 二、死刑復核程序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 (二)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復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復核。 三、執行程序 (一)執行概述 執行的概念;執行的依據和機關;執行的意義。 (二)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 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的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罰金、沒收財產 的執行;無罪判決或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 (三)變更執行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的變更;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變更;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和假 釋;新罪和漏罪的追訴;、對錯判和申訴的處理。 四、特別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原則和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訴訟程序的特點。 (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范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 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違法所得案件的沒收程序適用條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 (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強制醫療程序;強制醫療的復查與監督。 三、主要參考書 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年 6 月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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