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科目
考試大綱
科目代碼、名稱: |
704 法理學 |
適用專業: |
法學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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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一)試卷滿分 及 考試時間
本試卷滿分為 150 分,考試時間為180分鐘。
(二)答題方式
答題方式為閉卷、筆試。
試卷由試題和答題紙組成;答案必須寫在答題紙相應的位置上。
(三)試卷題型結構
名詞解釋題:5小題,每小題6分,共30分
簡答題: 5小題,每小題10分,共50分
論述題: 2小題,每小題25分,共50分
材料分析題:1小題,每小題20分,共20分
二、考查目標(復習要求)
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法理學科目考試內容包括法理學等一門法理學學科基礎課程,要求考生系統掌握相關學科的基本知識、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并能運用相關理論和方法分析、解決法治社會中的實際問題。
三、考查范圍或考試內容概要
第一編 法學導論
第一章 法學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對象
第二節 法學的歷史
第三節 法學與相鄰學科
第四節 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五節 法學教育與法律人才素質的養成
第二章 法理學概述
第一節 法理學的對象與性質
第二節 中國法理學
第三節 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和方法
第三章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節 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與發展
第三節 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進程
第二編 法的本體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節 “法”概念的語義分析
第二節 法的本質
第三節 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節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的淵源、分類和效力
第一節 法的淵源
第二節 法的分類
第三節 法的效力
第六章 法的要素
第一節 法的要素釋義
第二節 法律概念
第三節 法律規則
第四節 法律原則
第七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釋義
第二節 法律部門及其劃分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第八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歷史上的權利觀和義務觀
第二節 權利和義務概念
第三節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第四節 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第九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釋義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結構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十章 法律關系
第一節 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法律關系的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四節 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釋義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
第三節 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一節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節 正當法律程序
第三編 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十三章 法的歷史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歷史類型
第十四章 法律演進與法律發展
第一節 法律的演進與發展的歷史規律
第二節 法律繼承
第三節 法律移植
第四節 法制改革
第五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發展
第四編 法的運行
第十五章 法的制定
第一節 立法的概念
第二節 立法體制
第三節 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
第四節 立法的原則
第十六章 法的實施
第一節 守法
第二節 執法
第三節 司法
第十七章 法律職業
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
第二節 法律職業的技能
第三節 法律職業的倫理
第四節 法律職業制度
第十八章 法律方法
第一節 法律方法概說
第二節 法律推理
第三節 法律解釋
第四節 法律論證
第五編 法的價值
第十九章 法的價值概述
第一節 法的價值釋義
第二節 法的價值體系
第三節 法的價值的沖突與整合
第二十章 法與秩序
第一節 秩序的釋義
第二節 法對秩序的維護作用
第二十一章 法與自由
第一節 自由的釋義
第二節 法對自由的確認和保障
第二十二章 法與效率
第一節 效率的釋義
第二節 法對效率的促進作用
第二十三章 法與正義
第一節 正義的釋義
第二節 法對正義的實現作用
第二十四章 法與人權
第一節 人權的概念
第二節 中國的社會主義人權綱領與人權事業
第三節 法對人權的保護作用
第六編 法與社會
第二十五章 法與經濟
第一節 法與生產方式
第二節 法與市場經濟
第三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原則
第二十六章 法與政治
第一節 法與政治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法與國家
第三節 執政黨政策與國家法律
第二十七章 法與文化
第一節 法與文化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法與道德
第三節 法與宗教
第四節 法律文化
第二十八章 法與法治國家
第一節 法治的概念
第二節 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形成與發展
第三節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
第四節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
第二十九章 法與和諧社會
第一節 和諧與和諧社會
第二節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和基本特征
第三節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機制
參考教材或主要參考書:《法理學》第四版 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四、樣卷
2020年江西師范大學2011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 A 卷)
專業: 法學理論 科目: 法理學
注:考生答題時,請寫在考點下發的答題紙上,寫在本試題紙或其他答題紙上的一律無效。
(本試題共 2 頁)
一、 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30分)
1、 法律編纂
2、 法律發展
3、 法律責任
4、 法律體系
5、 司法解釋
6、 責任法定原則
二、 簡答題(每題10分,共50分)
1、 簡述法的規范作用。
2、 簡述立法法治原則。
3、 簡述人治與法治的區別。
4、 簡述法律原則的功能。
5、 簡述法律職業思維的特點。
三、 論述題(每題25分,共50分)
1、 如何看待法律的局限性與法治的代價。
2、 科學發展觀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指導意義。
四、 材料分析題(20分)
1882年帕爾默在紐約用毒藥殺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一大筆遺產。帕爾默因殺人的罪行被法庭判處監禁幾年,但帕爾默是否能享有繼承其祖父遺產的權利成了一個讓法官頭疼的疑難案件。
帕爾默的姑姑們主張,既然帕爾默殺死了被繼承人,那么法律就不應當繼續賦予帕爾默以繼承遺產的任何權利。但紐約州的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如果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將當然喪失繼承權,相反,帕爾默祖父生前所立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此,帕爾默的律師爭辯說,既然這份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爾默被一份有效遺囑指定為繼承人,那么他就應當享有繼承遺產的合法權利。如果法院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來取代法律。
審判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師的說法,格雷法官認為:如果帕爾默的祖父早知道帕爾默要殺害他,他或許愿意將遺產給別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認為即使帕爾默殺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遺產繼承人選。法律的含義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來界定的,而紐約州遺囑法清楚確定,因而沒有理由棄之不用。此外,如果帕爾默因殺死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那就是對帕爾默在判處監禁之外又加上一種額外的懲罰。這是有違“罪行法定”原則的,對某一罪行的懲罰,必須由立法機構事先作處規定,法官不能在判決之后對該罪行另加處罰。
但是,審理該案的另一位法官厄爾卻認為,法規的真實含義不僅取決于法規文本,而且取決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圖,立法者的真實意圖顯然不會讓殺人犯去繼承遺產。厄爾法官的另外一條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實含義不能僅以處于歷史孤立狀態中的法律文本為依據,法官應當創造性的構思出一種與普遍滲透于法律之中的正義原則最為接近的法律,從而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厄爾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條古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不能從其自身的過錯中受益--來說明遺囑法應被理解為否認以殺死繼承人的方式來獲取繼承權。
最后,厄爾法官的意見占了優勢,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剝奪帕爾默的繼承權。
【問】請從法理學的視角來分析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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