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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對于法理學,許多考生有相同的感覺:法理學抽象、枯燥、難以記憶,并由此產生厭煩情緒。確實,這門課教材中沒有舉出較多的事例來說明相關內容,與刑法、民法等課程相比理論性較強,缺少具體、實務性的知識。因此,在復習過程中,復習方法是很重要的。 1.切忌死記硬背,盡量多思考,用書上所舉例子、其他課程中相應的知識或已掌握的現有知識來理解法理學,使抽象的內容變成具體問題,不要單純地把法理學看成是獨立的部分,而應該將法理學與其他部門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法理學可分成兩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試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內容;另一部分是具體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憲法、刑法、民法等內容。了解了法理學,便于學習其他的法律知識,而學習了其他法律知識再反過來可以驗證一下法理部分講的對不對、有沒有用。如果能做到這樣學習和思考,就會在法理學復習中產生興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內容前后呼應、融會貫通。 2.對選擇、判斷這類題型,一定要明白為什么選擇這個或這幾個答案,而選其他的就錯。判斷題要知道錯在哪里、怎么改是對的,千萬不要背輔導書上的答案。出題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與特殊、絕對與相對的關系,分類標準與結果之間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個問題有不同劃分標準(如法律規范的分類、法的分類),一種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怎么樣、特殊條件下是怎么樣的(如違法的構成一般要求行為人有過錯,但特殊侵權行為則不要求;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一般適用中國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類知識時,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時"、"好像是這樣"的模糊認識。 3.對論述題,復習時重點在于知道有幾個要點,盡量用書上的語言表達,回答的順序要準確,同時要對要點進行簡單說明。答題時做到要點明確、解釋清楚。 4.對分析題,注意將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和基本原理與現實問題結合起來,復習時自己可以設計若干具體說法,然后從法理學角度進行分析;答題時冷靜考慮出題者的用意和角度,把與之有關的原理一一對照,從中找出合理的根據。 在掌握了較好的復習方法的基礎上,再針對法理學的重點進行學習,對難點進行理解,對易錯點加以注意、避免,這樣,考生就會取得較好的成績。 一、法理學復習的重點 在綜合理論考試中,法理學所占比例較大,總分數為60分。綜合近幾年考試情況,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應作為考生復習的重點。 (一)基本概念 1.關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與法律規范;(2)法的規范性與概括性;(3)法的歷史類型與法系;(4)成文法與不成文法;(5)實體法與程序法;(6)一般法與特別法;(7)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8)公法與私法;(9)普通法與衡平法;(10)制定法與判例法;(11)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12)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13)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14)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準用性規范;(15)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 2.關于法的創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立法體制與立法程序;(2)法的淵源、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4)法律調整對象與法律調整方法;(5)基本法律與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7)地方性法規與地方規章;(8)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9)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 3.關于法的實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與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識、法律心理、法律思想體系;(3)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4)基本法律關系與普通法律關系;(5)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6)平權型法律關系與隸屬型法律關系;(7)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8)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9)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10)演繹推理與歸納推理;(11)確認式法律事實與排除式法律事實;(12)單一的法律事實和事實構成;(13)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14)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對以上基本概念,考試時可從選擇題和判斷題的角度進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關于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質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與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3)法的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的相互關系;(4)法的局限性;(5)兩大法系的區別;(6)法律原則的作用。 2.關于法的創制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創制的基本原則;(2)法創制的基本程序;(3)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3.關于法的實施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的特征);(2)權利與義務的關系;(3)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相互聯系;(4)法律責任的構成;(5)歸責遵循的法律原則;(6)法律職業的倫理性;(7)法治觀念與法治原則;(8)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區別(司法的特征)。 對以上基本原理,考試時可從論述和分析題的角度進行考察。 二、法理學復習的難點 對于以下問題和方面,考生復習時應多加思考: 1.法的優越性與局限性; 2.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聯系與區別; 3.法律行為與一般社會行為的共同點與不同點; 4.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共同點與不同點; 5.法的要素與法律規范的要素; 6.司法權行政權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7.為什么說法律關系屬于思想社會關系,而不是物質社會關系。 三、法理學考試中易出錯點 下列地方容易在考試過程中出現混淆,復習時要注意分辨,以免選擇、判斷題上丟分過多: 1.法的特征與本質方面不能混同。 2.習慣與習慣法不同,二者在階級性、強制性及約束力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3.中西法律傳統,在六個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4.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關系,而不是行為、思想關系、物質關系、經濟關系,對此應能正確區分。 5.我國的法律在性質上與過渡時期(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前)、社會主義時期相適應,注意不同階段的區分。 6.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運動)和更替的條件(社會革命)有所區別,不能混淆。 7.法的構成要素與法律規范的構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實例題中區分法律規范的不同種類,尤其注意種類之間有一定的交叉。 9.注意區分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的種類與法律體系的框架。 10.法的分類有一般分類與特殊分類,注意分類標準與結果之間的對應性。 11.在實例題中注意區分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平權型與隸屬型關系,注意它們之間有一定的交叉性。 12.區分法律規范、法律條文、部門法之間的關系,部門法與法律制度的關系。 憲法
一、憲法學復習的重點 ?。ㄒ唬椃ǖ幕纠碚搯栴} 憲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即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包括憲法的概念和特征、憲法的本質、憲法的歷史發展和分類、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規范、憲法和憲政、憲法解釋、憲法修改、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等內容。這一部分內容非常重要,是進一步學習憲法學的基礎。 1.憲法作為特定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有與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決定憲法根本法地位的三個因素,即內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嚴格性。 2.憲法語詞雖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經出現,但是近代意義的憲法則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其產生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背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快速發展是憲法產生的經濟原因;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憲法產生的政治條件;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是憲法產生的思想原因??忌鷳斦莆赵缙谥饕馁Y本主義國家,如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憲法產生的基本情況。對其中的世界憲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憲法性文件及其產生的年代必須記住。 3.自1949年以來我國共通過了5部憲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憲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對現行憲法所進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內容是考生背記和理解的重點。 4.憲法分類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憲法所進行的歸納和劃分類別的活動??忌鷳斨攸c掌握資產階級學者對憲法所進行的形式上的分類,包括分類的標準(如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分類標準,其主要是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的分類標準,其主要是制定,修改憲法的機關和程序;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的分類標準為制定憲法的機關)、依據不同的標準所進行的憲法分類的含義(即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的含義)、不同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依據不同的標準應當歸入哪一類。這種形式上的分類雖然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但它不能揭示出憲法的階級本質,馬克思主義學者以國家的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將憲法分為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列寧根據憲法是否與現實相一致為標準,將憲法分為虛假憲法與不虛假憲法。 5.憲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憲法與實施憲法的基本準則和精神。從世界各國的憲法和憲政實踐來看,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考生應當掌握這幾個原則的來源、基本內容、在憲法中的具體表現形式以及憲法的基本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中的不同的表現形態和本質上的差異。 6.憲法規范的含義主要特點必須掌握。憲法規范是憲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構成單位,是憲法的載體。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憲法關系具有兩大特點,一是所調整的對象非常廣泛,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二是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方為國家和國家機關。憲法規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權威性、原則性、綱領性和相對穩定性的特點。 7.憲政是憲法學理論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是憲法的生命所在,沒有憲政,憲法就是一紙空文。考生必須掌握憲政的含義、特征以及憲法與憲政的關系。在我國,實行憲政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和首要標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應當具備的五個條件,考生應當了解和掌握。 8.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是憲法得以真正落實的重要環節??忌鷳斦莆諔椃▽嵤┑暮x及基本構成。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是憲法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須掌握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的含義,知曉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并非是隨意進行的,而是由有權機關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忌鷳斨牢覈鴳椃ㄖ嘘P于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的機關和程序。 保障憲法得以有效實施的體制從世界范圍內來看,主要有三種,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司法機關的違憲審查體制,二是以英國和絕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為代表的立法機關審查體制,三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專門機關審查機制。這里涉及一些憲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記。保障憲法實施的基本的工作方式、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憲法控訴等。上述審查方式的具體含義考生應當掌握。關于我國憲法實施的保障體制主要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組織保障、人民群眾的保障監督等內容。我國現行憲法規定,行使監督憲法實施職權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ǘ┪覈膰抑贫?BR> 考生應當重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 1.國體也稱為國家性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是馬克思國家理論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革命過程中,將馬克思主義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同中國國情相結合,是對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豐富和發展,是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中國具體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人民民主專政在國家領導權、階級基礎、國家職能和歷史使命方面與無產階級專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專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對極少數敵對分子專政的有機統一和結合。其中,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是實現對敵人專政的前提和基礎,對敵人實行專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存在和發展。在上述內容中,考生應當明確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性質,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的產生和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這些是考生理解的難點所在??忌鷳莆瘴覈嗣衩裰鲗U闹饕厣?nbsp;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一項根本的政治制度,屬于政體的范疇。這一部分內容是重點,也是難點??忌鷳斦莆杖嗣翊泶髸贫鹊母拍睢⑻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什么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哪些優越性,怎樣堅持和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3.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基礎性環節。選舉制度的民主與否,直接關系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落實??忌鷳斃斫夂驼莆者x舉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這一部分內容的重點??忌鷳斆鞔_選舉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的確切含義和內容,以及法律確定該原則的意義所在和未來應如何完善這些原則。我國選舉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選舉制度相比,在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著重大差別。我國《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同時對公民的選舉權利有著嚴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這一點內容考生應當掌握。選舉的民主程序是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得以真正實現的關鍵,因此 ,選舉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應用心掌握。選舉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選舉的組織、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投票選舉以及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等。 4.國家結構形式與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一起體現了國家政權體系。如果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是從橫向體現了國家政權體系的話,那么,國家結構形式就是從縱向體現了國家政權的體系。現代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兩種,我國是典型的單一制國家??忌鷳斦莆諉我恢坪吐摪钪频暮x,決定一國采取何種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主要是歷史原因和民族原因。考生應當了解我國實行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的歷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在多民族國家中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而又能夠很好地解決民族問題,從我國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來看,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忌鷳斦莆彰褡鍏^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內容。了解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記住憲法所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內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的內容。 6.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貫徹。考生應當掌握特別行政區的概念和特點,重點掌握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了解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ㄈ┪覈竦幕緳嗬c義務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在憲法學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憲法學研究的核心內容之一。因此,考生必須重點掌握。在學習和理解時應當和國家性質、國家形式、選舉制度等內容結合起來,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從總體上說,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關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理論,包括公民、國籍、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義務的含義,"公民"和"人民"的區別、人權與憲法權利的關系以及我國現行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確切含義,以及我國現行憲法中關于公民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新發展??忌攸c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的基本義務的新發展。二是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特點,這也是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重要體現,這是重點問題。三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其內容十分廣泛,考生應重點掌握,細心體會。四是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的內容,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考生應對此予以了解。 ?。ㄋ模┪覈闹醒雵覚C關 中央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中心,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則、法治原則、責任制原則等,除此以外,還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效率原則、聯系群眾原則、黨的領導原則等憲法所規定的原則。 考生應當掌握全國人大的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職權以及全國人大的各個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以及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性質和地位、產生和任期以及職權。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領導體制以及職權。中央軍委的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以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以及職權和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地位、組成和任期以及職權和責任。 二、憲法學復習的難點 1.古代中國和西方在運用"憲法"一詞時,既有相近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近之處在于二者都有法律的含義,并有優于一般法律的傾向;不同之處在于古代西方"憲法"一詞的含義側重于組織法方面的意義,而古代中國"憲法"一詞的含義則沒有這方面的內容。但無論如何,近現代意義上的憲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后才出現的,與古代憲法的含義有著根本的不同。 2.憲法是近現代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部門,具有一般法的特點,但是憲法又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使之區分于一般法律。憲法何以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何以是民主事實的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以及憲法的本質何以在于集中表現了各種政治力量(注:這里用的是"政治力量",而不是"階級力量")的對比關系,是憲法學的難點所在,考生應當用心體會。近代憲法產生的條件考生應當結合世界近現代史理解。我國現行憲法的制定和修改,考生應結合相關的背景材料來體會。憲法的基本原則較為抽象,是考生理解的難點所在。憲法規范的特點、憲法與憲政的關系以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的有效途徑、憲法的實施、憲法實施保障以及完善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體系是考生應掌握的重點,也是考試復習的難點。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堅持和完善問題是當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中的一個核心問題,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能否真正實現的關鍵。 4.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既有優越性,也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優越性體現在選舉權的真正普遍性和無記名投票原則。局限性體現在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別較大和直接選舉范圍有限的方面。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人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和文化素質的提高,我國選舉制度的優越性會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局限性會日益縮小。 5.憲法與人權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經過國家立法確認的人權,并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6.在中央國家機關這一部分內容中,對司法獨立原則的認識是一個難點問題。我國不存在絕對的司法獨立,而是司法相對獨立。司法機關要向權力機關負責,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但是,權力機關也不能干涉司法機關的具體判案過程,即"個案監督"要有度,不能侵犯司法機關的審判權。 三、憲法學考試中易出錯點 在談了復習重點、復習難點之后,對于復習疑點即考試中易出錯點有哪些,基本上就一目了然了。憲法學在考試中考生存在的易出錯點主要有: 1.憲法的詞源與憲法的產生問題; 2.憲法形式分類的標準; 3.選舉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選舉的組織、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投票選舉以及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等,其中的內容瑣細,而且容易出錯,望考生注意; 4.我國公民政治權利的范圍; 5.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機關; 6.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7.我國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的程序,實施憲法監督的機關; 8.在中央國家機關中,各個中央國家機關的組成、任期、職權相互間容易混淆,應準確記憶。 __________________ 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發展演變的一門獨立學科,既是法學領域中的一門重要的基礎課程,又屬于歷史研究的一個分支。由這種學科特性所決定,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具有多方面的難度:其一,中國法制史的內容極為廣博。從縱向上看,包括自夏朝建立以后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四千多年的法制發展過程,從橫向上看,則包含各個時期的立法思想、立法活動及立法成果、刑事法制制度、民事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規范、行政制度與行政法規、司法體制與訴訟制度等極為豐富而復雜的內容。在如此豐富的內容面前,許多初習者和考生都感到無所適從;其二,相對于法學其他學科而言,中國法制史所涉及的都是歷史上的、甚至相當一部分是古代的法律問題,初習者或考生平時較少接觸,因而感到不知從何下手。而且中國法制史許多內容需要在記憶上多花工夫,也使許多人在接觸這門課程之初就有一種畏懼的情緒。不過,學術研究、一般學習與應試考試是有不同的標準和要求的,特別是國家實行的正式標準化考試,其要求與標準也是清楚和明確的。所以,考生只要在全面掌握教學大綱、應試教材的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有重點地進行復習,掌握本學科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主要制度,同時把握一些基本要領,是完全可以達到考試要求的。 一、中國法制史復習的重點 中國法制史上下四千余年,內容極為豐富。從時間順序上看,可以按中國歷史發展的客觀階段,按政權的變化分為夏、商、西周、春秋、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及清末、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革命根據地等重要時期。從整體上看,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的發展,與中國歷史上的政權變遷一樣,有一種歷史的聯系性。也就是說,從夏朝以后,中國的歷史就是代代相因,不能割斷。中國的法律制度也是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豐富,在不斷地發展進步。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中國歷史的發展,包括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演進過程,我們可以把中國四千多年的法制歷史大致分為奴隸制法制(包括夏、商、西周及其春秋時期,在時間上包括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476年)、封建制法制(包括從戰國至清朝前期,在時間上包括從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近代及中華民國法制(包括清末、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及國民黨政權法律制度)、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及新中國法律制度等幾個大的發展階段,也可以分為習慣法時代(夏、商、西周時期)、古代成文法時期(自春秋中期直到鴉片戰爭以前的清朝)、近代法時期(包括清末及民國法制)、革命根據地時期、新中國時期等若干時期??赡懿煌慕滩模捎玫姆制凇w類的方法不盡相同,但還是有共同的規律可尋的。 ?。ㄒ唬目v向看本課程的復習重點 從歷年法律碩士專業招生考試的試題情況看,在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中,古代部分(包括夏、商至清末以前)的試題比重大于近代(指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以后民國若干政權的法律制度)及革命根據地部分。其中,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試題總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相對于近代及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而言,古代法律制度無疑是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考試重點。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點問題: 1.夏商周時期。夏商周時期又被稱為"奴隸制時期"或"習慣法時代"。主要是因為在這一時期中,中國古代法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為主要形態。這一時間主要涉及中國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況、商朝法制概況及西周法律制度等問題。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這一部分的重點。比如說,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禮"及禮刑關系、刑事法律原則與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訴訟制度,等等,都是對后世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問題。 2.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的時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法律實現了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成文制定法的偉大轉變。同時,在社會變革中興起的"諸子百家",特別是儒、法、道、墨等學派提出的法律主張與法律思想,也成為中國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論。在這一時期內,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運動、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國的"商鞅變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張,都是應該掌握的重點內容。 3.秦漢時期。秦漢時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確立的時期。在此期間,秦朝及兩漢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國"、"輕罪重刑"等法律主張,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經濟法規、司法訴訟制度都是頗有特色的內容。漢朝法律制度的重點,則在漢初主要立法、西漢中期的刑罰改革、法律指導思想的轉變、法律原則的變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決獄",等等。 4.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成文法飛速發展的時期。在此期間,封建立法技術、法典結構、法律內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進步。其中,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與封建法典結構的完善,"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重要制度的確立,都是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重點內容。 5.隋唐時期。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時期,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時期。特別是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成熟的標志。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內容,理所當然地成為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議》總則和分則各篇的基本內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機關及訴訟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內容。 6.宋元明清時期。宋元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確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礎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內容上都有所發展,特別是隨著中央集權、皇權專制的進一步強化,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也體現出為強化專制獨裁制度服務、法律鎮壓職能進一步加強的特點。這一時期的復習重點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編敕活動、北宋的"重法地法"與"盜賊重法"、宋朝刑罰制度的變化、宋朝司法機關的變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結構體例、明代法律"輕其輕、重其重"的特點、明朝刑罰制度的發展、明朝司法機構的變化及特務統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統治特色、清朝對明律的繼承與發展、清朝的會審制度等諸多內容。 7.清末時期。清末時期是指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清朝滅亡這一特殊歷史時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變化,由一個主權獨立的封建國家蛻變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中國也艱難地開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現代法律文明的轉變。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變化在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這一時期的學習重點包括清末預備立憲及憲法文件、清末對部門法的修訂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及其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國時期。自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至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在此期間,先后存在過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等政權。在20世紀初的特殊社會環境下,中國近代法制開始艱難邁步。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等,是這一時期的復習重點。 9.革命根據地時期。在革命根據地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根據地人民群眾進行了一系列法制創建活動,為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土地立法、勞動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訴訟制度及"馬錫五審判方式"等,都是復習的重點。 (二)從橫向看本課程的復習重點 從橫向上看,中國歷史上每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為法律思想、立法活動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司法體制及主要訴訟制度等幾個方面。 1.關于各朝的法律思想。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顯的發展軌跡和淵源關系。夏商時期,"天討"、"天罰"的神權法理論占主導地位。西周初年,周統治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進一步豐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論。春秋戰國之際,儒法兩家提出了明確而系統的法律理論。而在戰國大部分時期及秦朝,法學家派的理論在政治實踐中一直占據著支配地位。西漢中期以后,隨著儒著學派成功地獨霸中國的政治思想舞臺,以"德主刑輔"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正統的法律理論,唐明清各朝均未脫離儒家學說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幾條基本線索,并結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點,就可以基本掌握這一部分的主要內容。 2.關于各朝的立法活動及成果。應該說,各個時期的主要立法活動及立法成果,是中國法制史課程的一個主要線索,也是復習和考試的主要內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湯刑",春秋時期的"鑄刑書"、"鑄刑鼎"及"竹刑",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律,漢朝的"約法三章"與《九章律》,《魏律》、《晉律》、《北齊律》,唐朝諸律及《唐六典》,《宋刑統》及宋朝編敕,《大明律》及《明大誥》,《大清律集解附例》與《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諸項成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法文件,國民黨政權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革命根據地的各項憲政、刑事、土地、勞動、婚姻及訴訟立法等,都是必須掌握的基本內容。 3.關于各個時期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中國古代的主體部分,所以理所當然地成為復習、考試的重點。一般而言,各個時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適用原則、刑罰制度等幾個方面。刑事立法與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動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則應著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與制度,如"重罪十條"、"十惡"、"奸黨罪",等等。諸如"親屬相容隱"、"八議"、"官當"、類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適用原則,以及各時期刑罰體系的改革、刑罰種類的變更,這些都是復習、考試的重點。 4.關于各個時期的民事、經濟、行政法律規范。在各類法制史教材中,有關民事、經濟、行政法律規范的內容也占有相當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權、契約、債等基本內容外,婚姻制度較為重要。經濟法律規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內容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則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內容為重點。 5.關于各個時期的司法訴訟制度。司法訴訟制度也是中國法制史課程中的重要內容。一般說來,各個時期的司法訴訟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機關、訴訟審判制度等問題。各個時期的司法機關、特別是中央司法機關的設置、職能、相互關系以及發展演變,有代表性的控訴、審判、拷訊、判決、執行、復核、會審制度等,都應重點掌握。 從歷年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情況看,試題大多集中在各個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適用原則、刑罰制度、司法機關、訴訟制度等具體而明確的問題上。而民事、經濟及行政法律規范等內容則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復習時,應該在全面掌握各個時期法制基本情況的前提下,有重點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訴訟制度等問題。 二、中國法制史復習的難點 中國法制史課程所涉及的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與法學領域中的其他課程,特別是與現代部門法課程相比,其難度不是制度本身的思辯性、技術性,而是對歷史環境的認識、對歷史上法律制度及其社會土壤的理解??梢哉f,如果考生不能進入到歷史的環境之中,在對歷史上法制發展有一個基本的、整體的把握的基礎上去學習,理解,而是僅僅就局部問題去死記硬背,就會感到處處是難點、處處有障礙,其效果肯定是事倍功半。所以,如果考生能在全面復習的基礎上,把握好各項制度的歷史淵源與發展演變的線索,清楚地了解該項制度或問題在歷史源流中的位置,一定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從以往的教學和考試情況看,以下一些問題相對有一定的難度: 1.中國法的起源問題; 2.西周的禮刑關系問題; 3.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與歷史意義; 4.《法經》的內容及其歷史地位; 5.漢朝法律指導思想的轉變; 6."春秋決獄"的特點及影響; 7.魏晉南北朝時期"名例律"的演變與立法技術的進步; 8.唐律規定的類推制度; 9.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 10.北宋時期的"重法地位"與"盜賊重法"; 11.兩宋的編敕活動; 12.《明大誥》的內容與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統治特色; 14.清朝的會審組織與會審制度; 15.清末預備立憲活動及其評價; 16;清末修律的內容、成果、特點及意義; 17.《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背景、性質、特點; 18.國民黨政權的六法體系; 19."馬錫五審判方式"。 以上內容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指南》中都有詳細的論述說明。考生可以通過閱讀教材、仔細思考,疑難之處是可以完全解決的。 三、中國法制史考試中易出錯點 從近年中國法制史教學和考試情況看,本課程易出錯點大致集中在容易產生記憶混淆的地方。因為,在歷史上法律制度的演進是漸進式、螺旋式的上升,許多制度相互間存在著密切的淵源關系,一個名詞經常會在數個朝代中出現。這樣,考生對歷史上有淵源關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稱等,經常產生記憶顛倒,或是解釋錯誤。 例如: 1.關于"禹刑"和"湯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問題; 2.關于奴隸制"五刑"與封建時期"五刑"的區別; 3.關于西周"五聽"制度與"五過"制度; 4.關于春秋時期"鑄刑書"與"鑄刑鼎"的區別; 5.關于秦朝的"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6.關于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的聯系與區別; 7.關于唐朝《貞觀律》與《永徽律疏》; 8.關于唐律中的"公罪"與"私罪"; 9.關于唐律"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的類推制度; 10.關于唐律中"八議"、"請"、"減"、"贖"、"官當"等特權制度; 11.關于刑部、大理寺、御史臺等機構的職權及相互關系; 12.明清時期大理寺、刑部職能的變化; 13.明清時期的律、例關系; 14.清朝的"五朝會典"; 15.清朝的"九卿會審"及"秋審"、"朝審"; 16.清末的《大清現行刑律》與《大清新刑律》; 17.清末《欽定憲法大綱》與《十九信條》; 18.北洋政府時期的《天壇憲草》、《袁記約法》及"賄選憲法"; 19.國民黨時期的《訓政時期約法》與"五五憲草"; 20.《中華蘇維埃土地法》與《中國土地法大綱》。 以上問題在考試中極易產生錯誤。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練地掌握相關內容,且在復習時盡量認真、仔細地辨別,這些錯誤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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