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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魏律》(《曹魏律》《新律》) 1、“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將“具律”改學刑名,置律首; 3、18篇體例。 二、《晉律》(《泰始律》,《張杜律》) 首立“準五報以制罪”的制度。 三、“官當” 首在《北魏律》和《陳律》 指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四、《北齊律》 1、《名例律》開始于此; 2、規定“重罪十條”; 3、最早確立12篇體例。 五、《開皇律》 1、篇章體例定型化12篇; 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 3、區分公罪與私罪; 4、明確規定“八議”制度; 5、確立“十惡”罪; 謀反——圖謀反對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權的犯罪; 謀大逆——圖謀毀環寺廟、陵寢及宮闕的犯罪; 謀判——背判朝廷,投棄外國的犯罪; 惡逆——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長的犯罪; 不道——殺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 大不敬——盜大祀神御之物,盜竊、偽造玉璽; 不孝——告發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別籍異財; 不義——殺本屬府主、判史、縣令、現授業師等方面的; 內亂——奸小功以上親,成父、祖妾的犯罪; 不睦——謀殺或賣緦麻以上親,毆打成告發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的犯罪。 六、歷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權神授、天討與天罰 西周——“明德慎罰” 戰國——“一斷于法” “刑無等級” “輕罪主刑” “法布于眾” 漢朝——1、漢初黃老思想與“約法省刑” 2、漢武帝“德主刑輔”思想確立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產生 唐朝——1、“德本刑用”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2、立法寬簡、穩定、劃一。 宋代——1、強化中央集權; 2、重典治“賊盜”; 元朝——1、“附會漢法” 2、“分而治之” 明朝——1、“刑亂國用重典” 2、“明刑弻教” 清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七、中央審判機關 隋唐:大理寺——審判 刑部——復審 御史臺——監察 明清:刑部——主審 大理寺——復審 都察院——監察 另:1、《大明律》形成分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 2、秋審復審后四種情況 (1)情實 (2)緩決 (3)可矜 (4)留養承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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