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思明交警大隊未出庭也沒有提交答辯狀
因一輛舊自行車,廈門大學一法律碩士與思明交警大隊較上了勁。昨天上午,思明區法院開審這起罕見的行政訴訟,被告思明交警大隊未出庭也沒有提交答辯狀。
原告祁勝舉說,10月5日19時55分,他騎一輛自行車在文曾路靠路右邊行駛時,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的一名交通警察以“無牌載人”為由,強制扣留了自行車。
小祁說,交警所開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單》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然而他比照該條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小祁認為,自行車是非機動車輛,顯然不適用該條款。
小祁覺得其實應適用該法第89條的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奔暗?7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小祁稱,事發當晚,周圍沒有任何的行人和車輛,他騎車載人根本未影響道路通行,因此應按照第87條第2款規定“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而交警卻直接對他的自行車強行予以扣留,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屬無效。
小祁說,10月11日下午4時30分,他到思明交警大隊接受處理,被要求出示自行車手續,否則不予放行。小祁辯解稱所購車輛是學生用過的舊車,沒有手續。要不回車,小祁即找到該大隊的兩位相關科長,要求他們出示扣車依據,但他們都找不出來。
為此,小祁將思明交警大隊告到思明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思明區交警大隊作出的強制扣留自行車的具體行政行為,返還他所屬的自行車并承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