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約束力,一旦違約將導致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注意合同中的日期、金額等重要信息要準確無誤。合同的履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確保權利得到保障。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一
甲方與________債權債務糾紛一案,委托乙方代理,雙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因經濟困難,本案訴訟費、差旅費、協調費等相關費用,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本案追回款額,甲、乙雙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為____?%,乙方為____?%.
第三條?甲方必須積極及時提供本案全部證據,如實介紹情況,不得提供假證、偽證。
第四條?乙方負責本案一、二審訴訟直至執行完畢全部代理。
乙方為全權代理,即代為承認、變更、和解、上訴、執行。
第五條?本合同的變更和修改,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終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應承擔按比例提成罰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第六條?追回的款項,匯入由乙方指定的帳號,乙方按比例及時支付給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終結終止。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師為甲方與____________糾紛案的第_______審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
六、根據雙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各存一份。
訴訟代理合同都要寫明甲乙兩方的基本信息,甲乙雙方持該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須真實的寫清楚事情的緣由,并且提供有效準確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詳細信息資料。如果有什么異議一定要及時說出,雙方協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美好愿景項目二期。
1.2項目接入地點:
1.3業務類型:固定電話部;寬帶條,速率為m。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及其客戶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所提供的電信業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布線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務日常維護。
2.5對乙方設置于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3.1負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咨詢。
3.3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并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乙方保留對網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產權歸屬。
4.1本合同范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占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屬于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于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戶使用電信產品;客戶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保密條款。
6.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網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十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鑒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后者優先。
11.3合同執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三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協助公司起草、制訂、完善以下相關規章制度。
(1)公司員工手冊。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應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
(三)、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四)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利用自身專業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在本單位設法務部,并指派法務部工作人員配合甲方律師工作;。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過錯(過錯認定以律師執業規范為依據)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用及支付時間。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7項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于本合同簽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2、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專案代理(訴訟與仲裁)收費:
在顧問期限內,乙方免費為甲方代理件20萬以下(含10萬)標的或無標的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但甲方應按20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辦案費用。
除此之外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乙方收取的律師費須按顧問單位標準給予優惠,具體標準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辦案費為人民幣20__元,并根據爭議金額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師費:
(2)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至200萬(含100萬),收取比例為3%;。
(3)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收取比例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方式。
3、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第四款項目收費:
對于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甲方企業并購、收購、對外投資等項目以及出差辦案,甲方需要乙方參與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
4、以上費用不包括差旅費、調查費、公證費、鑒定費等辦案支出費用,此類費用由甲方與乙方據實結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費用也不包括訴訟費或仲裁費,訴訟費或仲裁費根據法律規定由甲方支付的費用。
5、本合同到期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評估、咨詢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4、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后,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或者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之義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條件繼續有效。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及時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附則。
1、如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服務質量不滿意,可申請調換;。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作為本合同補充內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唐齊斌律師持有一份;。
4、本合同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四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現代社會管理的重要方式,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也難免出現合同糾紛。作為一個從業多年的物業服務從業者,我深切體會到合同糾紛給雙方帶來的困擾和損失。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夠與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點,規避糾紛。
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前,雙方應該充分了解合同的內容和要點,以避免日后發生糾紛。首先,雙方應明確在合同中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等,以免因為對服務內容理解不一致而產生糾紛。其次,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違約責任等,避免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違約情況時,無法知曉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責任。此外,在簽訂合同時,要確保雙方的意愿真實,避免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隱瞞等行為。
第二段: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與解決。
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執行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合同雙方應積極主動地進行溝通和解決。首先,雙方應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系,及時反映服務質量問題,共同尋找解決方案。其次,對于糾紛,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進行解決,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同時,雙方應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解決糾紛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最后,為了減少糾紛的發生,可以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履行保證金等約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身權益。
盡管我們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項,但還是無法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在面對糾紛時,我們應該積極主動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我們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識,對自身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對于較復雜的糾紛,我們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為我們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援助。律師能夠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我們維護合法權益,并給予我們專業的指導和建議。
第四段:加強合同管理,促進合同履約。
為了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我們應該加強對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簽訂應該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過程應進行有效的管理,確保服務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如發生問題及時解決和整改,確保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雙方及時了解和核查履約情況。
第五段: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市場。
合同糾紛不僅僅是個別案例,也反映出物業服務行業整體發展的問題。在糾紛處理的同時,我們要認識到合同糾紛背后的問題,并積極參與行業自律和規范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同時,行業協會、政府等相關機構應加強監管和引導,推動物業服務市場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
通過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心得體會,我們能夠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認識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糾紛的發生不僅僅是因為雙方理解的差異,更是因為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強合同管理,提高行業自律,才能有效預防合同糾紛,維護雙方權益,促進物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五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轉讓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歡迎參考閱讀。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著,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并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判員王文美。
書記員吳競爽。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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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六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例,歡迎參考閱讀。
一、案情簡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作為原告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小區業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業費總計人民幣30452.85元,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19378.37元。
原告訴稱:
被告王某為我小區業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物業管理。
協議書。
》和《客戶手冊》,原告于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該協議的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原告一直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故雙方之間仍存在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故請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業費和違約金。
被告王某辯稱: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與開發商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時沒有取得相應的法人資格和物業管理資質,故該合同應當自始無效,原告非本小區的前期物業。
2、原告所主張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業費已經超過了普通訴訟時效,故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物業服務不符合法律以及《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的違約形態,故被告請求適當減少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用。
4、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沒有書面合同作為依據。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日違約金為標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經失效,對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張的違約金遠遠超過合同標的以及原告實際損失的數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證據材料: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協議書》、《客戶手冊》、《北京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物業費說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以及物業費公示、物業服務狀況的照片等。同時被告提交了證明物業服務質量極差的照片數張,該小區其他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的證人證言數張。
經法庭審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該小區業主。房地產開發商(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且經充分協商,系雙方當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為該小區的前期物業。
《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暫定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經經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合同還約定本物業管理協議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結合被告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被告的管理綜合費用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繳納。每次繳納物業管理綜合費日期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時約定了被告未按期繳納物業費的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審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業費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原告主張其一直進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認可。
二、判決結果:
間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務質量不到位等辯解,雖提供照片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業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8363.1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社區中經常發生的典型案例。因該小區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業主又無法拒絕前期物業的物業服務,故無論前期物業服務質量如何,該小區業主都缺乏一個能夠代表他們的意思表示機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但事實的物業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書面《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延續,因此本案中雖然在《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之間并無約定,缺乏事實依據,故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在審查法律關系時,應當注意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另外,本案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爭議的焦點為物業管理合同應當如何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原告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在審理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時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其一直在積極主張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業公告欄中催繳物業費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等證據材料證明其積極主張權利。
情形時,可以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兩年之規定。這也是法院最終以采信被告的答辯意見的原因。
因此,在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時,只是在主張權利連續性上對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過苛,并不是在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上不宜過苛,應當加以區分。即只要物業管理企業能夠證明其有積極主張權利的行為,即使主張權利缺乏連續性,也應當認為其主張的權利未過訴訟時效,應當予以保護。
此外,在物業管理企業主張權利的舉證證明問題上,特別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中,物業管理企業必須針對欠費的單個業主逐一主張權利,且主張權利時應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門催收要求業主確認簽字或者ems等郵寄送達的方式要求業主簽收。
最后,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立法在逐步完善過程中,對其監管方式和監管力度不斷改進,特別體現在物業管理費的確定上。按照1996年出臺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和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物業費都采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調節價結合的管理辦法,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辦法應當受到相應的監管部門的審批和監督,調價變價也應當獲得審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后才將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納入市場調節價的收費監管的行列中去,無需經過物價部門的審批。故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應當依據當時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區分對待,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實踐提示:
訴訟時,應當注意:
1、應當首先認定物業管理企業進駐小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區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和事實物業管理合同法律關系。
2、應當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3、應當注意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
4、應當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5、應當注意提示當事人做好訴訟的證據保全工作。
近日,消費者閆女士到方莊工商所投訴,閆女士與某家政公司簽定雇用一名保姆協議,公司保姆在消費者家中工作半天后離開再無消息。之后消費者找到簽約家政公司要求退還所交服務費600元,公司拒絕退還,不退理由是保姆離開是因為你們不想用她,是你們給氣走的。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申訴到方莊工商所。工作人員分別與家政公司、消費者進行調解,最后經過調解退還消費者信息服務費540元,雙方均表示滿意。
評析:
近幾年,家政服務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投訴量有上升趨勢,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員匱乏的情況下,從社會上找來打工人員不經過正規培訓直接上崗,家政服務公司不按行業協會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找尋保姆之前應當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標準,明確與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雇主簽訂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務,兩者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務人員的責任而給雇主帶來損失,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姆與雇主之間并不直接建立法律關系。本案既是這種情況,家政公司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務,不能因保姆個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責任。最終通過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較好處理了市場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費者是通過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紹聘請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間是雇傭民事關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務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揮與分配,在飲食起居等方面也會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雙方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當出現糾紛時,就只能向保姆個人主張權利解決矛盾。
因此,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找的家政服務,一定要有簽合同的意識,具體的服務主體、服務內容、工資數額、福利待遇、責任承擔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東西。看家政服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健康證、工作證等,不要選擇在小區貼廣告或流動的“野家政”。這樣在解決糾紛時就能明確責任主體,合法有效地處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用戶名在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易趣網的用戶,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20xx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絡交易平臺使用費,并于9月18日發布了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用戶確認,該協議對用戶注冊程序、網上交易程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的約定。此后,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的《服務協議》,并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絡交易平臺,但至20xx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絡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于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從嚴格合同的意義上而言,易趣網與用戶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點,即合同由一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擬定,相對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絡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絡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瀏覽了網絡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成立,故在此情況下,用戶一方的身份和性質就不能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網絡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都有著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絡服務合同具備了合同的特征。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七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協議書、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睋?,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八
被答辯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浦口區**141棟1單元401室。
答辯人南京**物業管理公司因被答辯人**向貴院提起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收費有合法依據。
1、答辯人的該收費行為,是基于《浦口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符合規劃要求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位),由物業管理企業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經區物價局批準可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具體標準由區物價局在市規定的范圍內核定。”的規定做出的,是一種企業正常經營的合法行為。
2、根據浦口區物價局浦價發(20xx)29號《關于**前期物業管理試行收費標準的批復》中明確了露天車位每車每月的費用為80元。
二、被答辯人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按“《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認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從而得出答辯人對于地上露天車位無權收費的結論。
答辯人認為系被答辯人對法條的片面理解,答辯人并不否認地上露天車位系業主共同所有的事實。
但答辯人認為收取的.該合理費用是被告對整個小區車輛的統一管理和看護。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形成是車位服務管理合同法律關系。
且被答辯人已據此繳納了服務費,合同已處在正常履行過程中。
現被答辯人以無效合同要求撤銷該合同,答辯人認為該請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多收了一個半月的管理費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答辯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經下發通知要求業主在4月30日前繳納該管理費。
但事實上被答辯人沒有在4月30日前繳納管理費,卻一直在使用該停車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開始繳納該管理費。
故答辯人認為從5月1日開始計算與事實相符合,并無不妥。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予以駁回。
此致
浦口區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九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
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
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布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布的,乙方將未予發布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制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
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十
上述事實,由上海市房地產登記信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果園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后,理應及時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F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查檔費、車資費、代理費等主張,缺乏相應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對被告的抗辯意見,與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駁回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凌琳。
書記員。
彭程程。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錢橋文化路某號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偉,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紀公司)作為居間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為買受人即乙方、方某作為出賣方即甲方簽訂了《房地產。
買賣合同。
居間協議》及附件《房地產買賣協議》,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介紹,就上海市浦東新區苗圃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斗康禺a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第三條約定:系爭房屋及76號車位的總房價款為360萬元(人民幣,下同);第六條約定:《房地產買賣協議》成立,丙方居間成功;第七條約定:甲、乙雙方應當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分別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總房價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傭金,且甲、乙雙方同意丙方可從轉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應付的傭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與方某僅就系爭房屋買賣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578046),該房屋轉讓價款為329萬。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間介紹、代理等中介服務情況載明,交易雙方的居間介紹房地產經紀公司均為經紀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與李某系叔嫂關系。之后,因經紀公司催討傭金未果,故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方某支付經紀公司傭金36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審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定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方某與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最終與案外人李某就購買系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已完成過戶,經紀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標的為同一套房屋,方某將房屋出售給李某顯然是經紀公司居間,并經方某認可。因此,參照《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的約定,方某應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按照總房價款的1%支付經紀公司傭金,故經紀公司要求方某支付傭金的主張于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傭金的數額,由于實際轉讓價款為329萬元,原審法院確定傭金的數額為32,900元。原審法院審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方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傭金人民幣32,9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30元,方某負擔320元。
判決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其與被上訴人間約定其出售房屋的凈到手價為360萬元,依據被上訴人方的解釋也是此為上訴人實際收到的錢款,相關的傭金和稅費不需要上訴人支付?,F被上訴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張冠李戴,將已失效的協議強加于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傭金,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顯失公正。為此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經紀公司辯稱,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公平、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正、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居間,欲出售系爭房屋,并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雖然最終該房屋的買受方并非原協議的簽訂人,但上訴人亦無證據材料證明其系通過其他居間單位或者其他方式與買受人接觸并洽談購房事宜,且上訴人與買受人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多確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訴人,故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的居間,才得以出售了系爭房屋,上訴人理應支付相應的傭金。上訴人另稱被上訴人曾承諾上訴人凈到手價為360萬元,無需上訴人承擔傭金及稅費等,但上訴人對此并無相應的證據材料佐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這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鑒于上訴人主張免付傭金的請求缺乏相應的依據,上訴人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2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方方。
審判員顧依。
代理審判員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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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十一
答辯人:,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區花園號樓。
答辯人就合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公司)訴答辯人物業服務糾紛一案,作以下答辯:
一、安公司并非答辯人所在的花園物業管理單位,無權向答辯人收取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根據花園《用戶使用手冊》、《管理公約》的約定,花園的物業管理人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無權要求答辯人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二、安公司無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無權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無權向答辯人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從安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卻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無物業服務資質卻簽訂物業服務協議,該協議應屬無效。
三、安公司進駐花園不合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然而,20xx年花園的物業管理企業還是梁行,后來安公司未辦理任何交接手續,也未通知廣大業主即進入小區。
安公司既非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被選聘的,程序上違法,又不具有相應資質,因此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四、退一步說,即使安公司對花園進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亂的,達不到《管理公約》承諾的管理水平,答辯人有權拒付相關的物業管理費用。
根據答辯人提供的公證書等證據材料可以看出,花園物業管理混亂,存在會所無人管理,建筑材料亂堆亂放,消防器材丟失、過期,照明燈具破損,環境衛生差,裝修混亂,治安管理差等問題。
廣大業主的意見非常大,進而都投訴到了政府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
安公司遠達不到《管理公約》承諾的管理水平,違反了其中的管理者義務和責任,因此答辯人有權拒付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安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安公司的起訴。
答辯人: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十二
答辯人:張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路3xx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xx大廈xx樓。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后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遂不同意續簽并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后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笨梢?,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后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占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淮疝q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并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钡谒臈l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痹谑聦嵑贤闪⒌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痹段飿I服務合同》中關于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并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同時,根據xxx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并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么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并且期滿后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并沒有規定,并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于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并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x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鑒于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愿并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并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作為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務,物業管理在為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有可能導致合同糾紛的發生。本文將從合同履行、爭議解決、補救措施等多個方面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進行探討,為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合同履行(250字)。
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是避免合同糾紛的關鍵。居民在簽訂合同前應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并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價格、責任范圍等進行明確的了解。物業公司則要通過充分溝通,確保與居民在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方面達成一致。此外,物業公司應保證服務的及時性和質量,以提升居民對物業管理的滿意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第三段:爭議解決(300字)。
糾紛的發生在任何合同中都無法完全避免。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發生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尋找解決問題的共同方案。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例如物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介入,并通過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合同、通信記錄、支付憑證等,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段:司法救濟(300字)。
如果通過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爭議,雙方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公司則需要保持合規經營,妥善應對訴訟風險。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需要充分理解法律規定,積極提供相關證據,并遵從法院的調解和判決。同時,雙方也應該對訴訟過程中的成本和時間成本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第五段:改進措施(200字)。
為了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物業管理公司和居民都需要采取一些改進措施。物業管理公司應注重提升服務質量,加強內部管理,與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反饋、解決問題。居民則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合同意識,詳細了解合同條款和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進行反饋,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維權。
結尾(100字)。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社會經濟發展中常見的問題,合同履行、爭議解決和司法救濟等環節都需要雙方合作,尋求共同解決方案。通過加強管理和溝通,提升居民滿意度,以及加強保護意識和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和減少,為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服務合同糾紛優質篇十四
乙方:_________鑒于:
a.甲方為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并依其法定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1.1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1.1以書面或口頭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1.1.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1.1.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1.1.5經甲方專項委托或授權代表或協助甲方,以訴訟或非訴訟的方式,處理甲方同其它中國公司、外國公司或外國政府組織以及個人之間的爭議;以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務。
1.1.7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或視情況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
1.1.8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2.1乙方同意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乙方保證根據工作實際進展情況和需要委派合格、資深的專業人員提供上述法律服務。
2.2乙方保證在履行其義務時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為甲方提供優良、高效和及時的服務。
2.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2.5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2.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2.8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3.3甲方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4.1作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該費用應按以下方式支付:
4.1.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顧問費人民幣_________元,作為第一條第一款(1)、(2)項規定的服務(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不超過小時)的報酬。
4.1.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甲方應將該費用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5.1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5.1.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5.1.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5.2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6.變更及終止。
6.1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于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2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任何修改或補充在簽字或蓋章生效后即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3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托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于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4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可以解除本合同。
6.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5.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6.5.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5.3違反第2.條所列規定義務之一的。
6.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6.6.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6.6.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7.違約責任。
7.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1.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7.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9.1如果由于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甲方委托的事項無法完成,則甲方對乙方的損失以合理的補償,補償額及辦法由雙方商定。
10.1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1.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面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11.2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11.3聯系地址: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12.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