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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一
一、履職情況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認真履行黨建責任制工作職責
我局現有黨支部1個,黨員33名。一年來,不斷強化抓黨建的責任意識,局黨組把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在政策制定、經費安排、干部配備上給予優先保障,黨建任務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形成了以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為直接責任人的齊抓共管的黨建工作格局。
(二)切實加強思想理論建設和政治生活
一是強化黨員干部教育學習。扎實開展學習型黨組織、學習型機關和培養學習型黨員的讀書學習活動。黨組書記及黨支部書記帶頭上黨課,一季一次黨組(中心組)集中學習,一月一次黨員干部集中學習,主要學習了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內容,采取班子成員輪講制。學理論、學業務、學黨建知識。二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認真開展民主評議活動,堅持“三會一課”制度,采取多種措施和方法,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高黨員干部黨性觀念、紀律作風。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了黨組議事、“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三制一卡”等制度,落實黨內民主制度,班子成員帶頭履行黨建職責,作表率樹形象,以上率下,充分調動了班子成員的能動性和積極性,突出了班子集體領導地位。
(三)深化作風建設和教育實踐活動,扎實推進機關黨建工作
一是深入開展“司法公正廉潔服務”活動,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州、縣紀律作風建設規定,把轉變作風的實際成果落實到推進司法行政工作上。二是積極開展群教活動后續工作整改和“三嚴三實”教育活動,采取集中學習、走訪座談、征求意見、交心談心等方式進行,并分別召開了黨組專題民主生活會和黨員組織生活會,針對存在的問題建立臺帳,逐一整改抓落實。三是認真開展“在職黨員進社區”活動。組織黨員干部到服務社區報到,配合社區工作,參與義務巡邏,解答群眾法律咨詢125人次,認領公益崗位24個。四是積極開展“一進二訪三聯”活動。局黨組牽頭到浦市鎮麻垅村、五果溜村開展精準扶貧和結對幫扶,在武溪鎮城南社區開展聯建共創,每個班子成員聯系2戶困難戶,定期送錢送物,共投入幫扶資金9萬多元,聯系項目資金90多萬元,幫助基層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問題21件次。
(四)健全完善制度,強化黨員干部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財務、接待、車輛管理、請銷假等15項管理制度,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二是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并結合實際,制訂了懲防體系實施方案,建立了全員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在機關辦公室走廊、樓梯開展廉政文化宣傳,不定期進行作風督查檢查,全年無違法違紀的人、事發生。三是強化黨建基礎設施建設,經常開展活動。
投入30多萬元建設了高標準的黨員活動室、健身室,配備了電教設備,全年組織黨員干部開展爬山、羽毛球比賽等活動6次。四是強化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班子成員帶頭改進作風、聯系群眾,帶頭深入村(社區)開展活動,察民情、了民意、解民難,以服務群眾“進百村入千戶”為主要載體,扎實開展“法律七進“活動,不斷深化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社會管理,辦實法律援助工程,切實服務大局、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獲得基層群眾一致好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新時期面對新形勢,我局黨建工作與上級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比較薄弱。存在重業務培養、輕思想武裝的錯誤思想,不能有效地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黨員干部;二是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少數黨員干部組織紀律觀念不強,理想信念不夠堅定,缺乏應有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不高;三是機關黨建工作的能動作用不夠。
機關黨建工作相對業務工作來說處于薄弱環節,在研究工作時考慮較少,開展工作時力度不夠,存在被動的應付現象;四是黨務干部隊伍建設有待加強。黨組織基本沒有專職黨務工作者,黨務干部多是兼職,且絕大多數都是本單位的業務骨干,承擔著較多的業務工作,造成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抓黨務工作。
存在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對基層黨建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對基層黨的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總認為業務工作是硬任務,基層黨的建設是軟任務,常常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基層黨建工作沒有真正抓落實、抓到位;二是黨務干部兼職過多,職責難以落實。
由于業務工作的影響,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抓基層黨建工作;三是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監督難、難監督,使監督作用不能有效地發揮;四是經費不夠。由于經費緊張,黨建經費難以保證,如骨干培訓、創先爭優、表彰獎勵以及信息交流等難以落到實處,直接影響到黨建活動開展,致使黨員教育活動缺乏活力、感召力和吸引力,黨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難以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認識,創新黨建工作新理念。樹立發展為第一要務的理念,圍繞發展抓黨建,以黨建促全局工作開展。
(二)強化管理,健全黨建工作機制。一是健全基層黨建工
作責任制。切實擔負起局黨組抓黨建的責任,把黨建作為全局整體工作統籌安排,定期研究;其他黨組(班子)成員按“一崗雙責”要求,積極做好分管股室黨建工作,形成黨建與業務工作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機制;二是建立基層黨建工作績效考核評價機制,提高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能力。三是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認真落實“三會一課”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進一步增強黨員的責任意識,保持黨的先進性。
(三)立足本職,豐富黨建工作內容。圍繞基層黨建工作要求,進一步創新我局黨建工作載體,豐富黨建工作內容,改進工作方式,充分結合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黨員干部的思想實際開展黨建活動。
(四)加強教育,落實黨內監督機制。按照黨章的總體要求和監督條例的具體規定,強化機關黨建監督工作,大力推進黨務公開,對黨員干部實行全方位、寬領域的監督,促進黨員干部自覺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五)完善制度,為黨建工作提供保障。一是建立健全黨員干部的學習培訓制度,加大教育培訓的力度,拓寬知識面,使黨務干部成為“專黨務、懂業務”的復合型人才。二是建立經費保障制度。把黨建工作經費足額列入年初公用經費預算,在黨建活動中給予優先保障。三是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黨建工作順利開展。
(六)抓好黨員隊伍建設,督促黨建責任落實。嚴格黨員干部隊伍教育管理,一月2次紀律作風督查,每月一次工作講評會,一季開展一次黨建內容的督促檢查,及時通報,與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年終績效考核相掛鉤。
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二
司法解釋是依法有權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叫做司法解釋。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aaaa,歡迎參考閱讀。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如關于包銷商的規定,明確了包銷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訴訟地位,包銷商也要參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有關擔保貸款問題,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等。
本《解釋》只調整商品房買賣糾紛,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而其他的房屋買賣糾紛如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則不適用。
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三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
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于用人單位。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
第七條;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
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
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后的主體界定
第四條)
三、勞動關系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
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系的,可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系
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系
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系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勞動法
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第六條)
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
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
第二十七條、
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復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三條)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第
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審理。
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于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后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二)
第一條、
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
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四
1、約定不明無效
約定管轄必須明確直接,如果無法通過合同約定確定具體而且唯一的管轄法院,出現兩個以上的管轄法院,將會以約定不明而造成無效。
2、違反級別管轄無效
我國法院分為四個級別,按不同的金額和標準確定糾紛的管轄級別,合同簽訂之時,無法確定糾紛的大小,所以也就無法確定級別管轄,稍有處置不當,就會造成約定違反級別管轄而無效。
3、表述不清無效
法律對管轄的規定是明確而具體,如果表述不能用發言發語表達,就會發生誤解和分歧,有可能產生因表述不清發生的無效認定。
4、超出法定范圍無效
約定管轄的前提是與糾紛本身有一定的關聯性條件,如果超過這個范圍,就會發生約定無效的結果。
二、管轄爭議處理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給付請求權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2、并非雙方均為自然人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約具有交付借款的請求權,借款人主張此項權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的,出借人所在地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債權人指示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方系接受貨幣一方,第三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管轄、仲裁的情況下,具有司法管轄權。
值得注意的是,王法官提到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內涵有所不同。
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五
針對新婚姻法解釋,那些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準夫妻們,在買房時應當注意那些問題呢?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準夫妻買房的問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應注意以下四點:買房要加名,贈與要公證,出資要留證,份額要明確。
第一,買房要加名。共同買房人要在購置合同、貸款合同等相關文書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免日后產生爭議。
另外,在合同簽訂時,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第二,贈與要公證。如果一方未出資,一方明確表明將房屋贈與另一方,則應當簽訂一份贈與協議并進行公證。
第三,出資要有據。如果一方實在不愿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則另一出資方應保留好出資的證據,如存折、銀行轉賬證明、提現證明等,以備日后發生糾紛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份額要明確。共同買房,雙方對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是選擇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提前明確、分割,并在房產證上載明。
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
最后,特別提醒:出資一方不可僅僅為了表誠意和大度,而在房產證上只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如此則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一旦婚姻有變,損失將不可估量。
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六
1、適用范圍: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可享受喪假。注意,從規定上來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時職工無權享受喪假。
2、喪假天數:根據企業領導審批,酌情給予一到三天喪假,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從上述可了解,喪假適用于國有企業,非國有的民營企業職工是否享受喪假呢?我們認為同樣應享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睋?,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有權享受喪假。
關于非國有企業職工享受喪假的具體適用范圍及天數,首先應尊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當然,該規定不應少于關于國有企業職工的規定,若無規定,則可參照關于國有企業的規定執行。
1、喪假、路程假期間的工資應照發
根據規定,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2、具體計算
確定計算基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約定的按約定,但該約定的計算基數不低于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屬于直系親屬,應屬于姻親。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親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這是一種間接的姻親關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你所說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種中“配偶的血親”。
勞動和社會法律法規中供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號令,這里所指的是供養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司法廳工作報告 司法局述職報告司法局工作報告篇七
1、勞動法
2、新勞動合同法
3、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6、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7、深圳市羅湖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意見
8、勞動法司法解釋二
9、勞動法司法解釋
10、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2、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13、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1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轉制單位部分人員延緩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1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
17、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
22、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先予執行的函
26、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27、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8、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9、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30、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31、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34、關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35、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36、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37、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40、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4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4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44、勞動部關于企業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45、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46、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48、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49、勞動部關于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
50、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5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在續訂合同期內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的函
5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5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58、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
6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61、失業保險條例
62、集體合同規定
63、勞動部關于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6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6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6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
70、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71、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7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76、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復函
77、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綜述
78、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若干意見
80、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討論紀要
81、工傷保險條例
8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83、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8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85、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私人包工負責人工傷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86、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工傷致殘享受護理費條件問題的復函
87、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
8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8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90、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9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9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